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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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填表说明(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填表说明(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填表说明(一)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填表说明简介•本文旨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提供填写学籍管理登记表的详细说明。

•填写学籍管理登记表是学员的一项重要任务,具有保证学校管理和个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填表要求填写学籍管理登记表时,请务必遵循以下要求:1.填表内容完整:所有必填项都应如实填写,确保登记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书写清晰可读:使用规范的书写字体和大小,保持填写内容的清晰可读性。

3.保持统一格式:在同一栏位内,保持填写内容的统一格式,如日期格式、单位名称等。

4.遵守规定格式: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信息,不得随意更改栏位标题和排列顺序。

填写步骤请按照以下步骤填写学籍管理登记表:1.个人信息:–填写学员的基本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提供准确的身份证件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

2.入学信息:–填写学员入学的相关信息,包括入学日期、入学课程等。

–如有特殊入学情况,可在备注栏内说明。

3.毕业信息:–填写学员毕业的相关信息,包括预计毕业日期、毕业课程等。

–如有需要,可在备注栏内说明延期毕业或其他情况。

4.学籍信息:–填写学员的学籍信息,包括学习阶段、学籍状态等。

5.家庭信息:–填写学员的家庭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信息。

–如有需要,可在备注栏内说明其他家庭情况。

6.备注信息:–在备注栏内,可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如请假、调班等特殊情况。

提交和保存填写完学籍管理登记表后,请按照以下步骤提交和保存:1.仔细核对:在提交前,务必仔细核对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签字确认:在适当的位置签字确认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3.递交领导:将填写完的登记表递交给学校领导或指定的管理人员。

4.保存副本:留存一份填写完整的登记表副本,作为个人备份和参考文件。

注意:以上是一般的填写步骤和提交要求,具体以学校发布的填写说明为准。

结论通过本文,我们希望能够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和完成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的填写要求。

军校的管理制度

军校的管理制度

军校的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与职责军校设立校委会,由校长担任最高指挥官,负责全面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下设教务处、学生处、后勤部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二、学员管理1. 入学教育:新入学员需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入伍教育和基础训练,以适应军校生活和学习环境。

2. 日常行为规范:学员必须遵守军容军纪,着装统一,按时参加点名、升旗等军事活动。

3. 学习管理:学员须严格遵守课程安排,按时完成作业和考核,不得有迟到、早退、旷课等行为。

4. 纪律要求:严禁任何形式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酗酒、斗殴、擅自离校等。

三、教学管理1. 课程设置:课程应覆盖军事理论、战略研究、武器使用等领域,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 教学质量:定期对教学内容和方法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3. 师资力量:引进优秀教官,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教学水平。

四、纪律与奖惩1. 奖励制度:对于学习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惩罚措施: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后勤保障1. 生活设施:提供完善的宿舍、食堂、体育设施等,保障学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六、毕业与分配1. 毕业标准:学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通过综合评定后方可毕业。

2. 工作分配:根据国家和军队的需要,结合学员的专业特长和个人意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七、继续教育与培训鼓励毕业学员继续深造,提升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国家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军事人才。

八、监督与反馈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鼓励学员、教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军队军校对学员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档案管理:军校学员必须按规定完成学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包括个人信息、入学申请、入学考试成绩、入学体检、培养计划、学习成绩等内容。

学籍档案必须保密,禁止随意查阅或泄露。

2. 学籍注册和变更:学员入学后,需按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包括交纳学费、提供个人材料等。

学员如有个人信息变动,需及时通知军校进行学籍变更。

3. 学校期限:军校学员一般按规定的学制和学习进度进行学习,如需延长学习期限,需向军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4. 学习成绩管理:军校学员学习成绩按照军校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等。

学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如有作弊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 休学和退学:学员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或退学,需向军校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军校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学员的休学或退学申请。

6. 违规处理:学员如有违反军校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开除学籍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军校的规章制度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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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3篇)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3篇)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新学员须持入学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到院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

假期从报到截止后第一天算起,不得超过十天。

未经请假迟到或请假逾;期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纪律处分。

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严格复审。

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一)无故迟到或请假逾期,时间超过一周者。

(二)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走者。

(三)军政素质和身体素质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四)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取消入学资格,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复审合格后,由院校办理入伍手续,并将《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学员亲属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武装部。

军龄自开学之日算起。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学员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一)考试是指根据专业性质和教学要求,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的主要课程(包括实习、实验课等实践性课目)所进行的考核。

考试,分课终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含毕业设计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实习考核)等四种。

(二)考查是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次要课程所进行的考核,或对某些跨学期的课程所进行的部分内容的考核。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笔试又可采用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考核方式方法由院校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确定,应注重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九十至一百分为优秀,八十至八十九分为良好,七十至七十九分为中等,六十至六十九分为及格,五十九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查成绩根据学员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课堂讨论等情况和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按“合格”、“不合格”两等记分。

军校学员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军校学员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军校学员行政管理制度范文军校学员行政管理制度范文为了规范军校学员的行为,提高学员的纪律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军校教育管理要求,制定《军校学员行政管理制度》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军校全体学员。

学员应当遵守本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培养军队中坚军事骨干,强化学员的纪律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学员的素质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学员应当具备自尊、自爱、自重、自强的思想品质,自觉维护军校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条学员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军校的校纪校风。

第五条军校行政管理按照民主法治原则,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员的行政管理要建立正确用人导向,以培养德才兼备、充满活力、有担当的军事骨干为目标,坚持选拔干部精英,发挥榜样带动作用,实行宽严相济的管理。

第二章学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学员有学习的权利,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计划和学习内容,认真学习,提高自身能力。

第八条学员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九条学员有组织活动和参与军事训练的权利,但应当服从命令,不得违反训练纪律和安全规定。

第十条学员有举报的权利,对违法违纪行为、贪污腐败现象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应当积极举报。

第十一条学员应当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学员应当自觉地维护军校的形象和声誉,做到言行一致,言行不损军校的利益。

第十三条学员应当尊重老师和研究生的教育权威,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计划执行,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和违反学术规范。

第三章学员的级别和衔级管理第十四条学员分为班长、组长、副班长和普通学员。

班长、组长和副班长根据学校的选拔标准确定,并经过表彰、评比等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五条学员的衔级根据学员的学业成绩、军事技能、组织能力等方面确定,评定衔级的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学员的纪律和处分第十六条学员应当遵守学校的纪律,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篇:《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08-03-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院校正规化建设,维护院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员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学习的干部学员、生长干部学员和士官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依法治教、从严治学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思想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全程淘汰,充分调动和发挥学员的积极性,促进学员在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军队院校学员必须学习和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重要指示特别是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为国防和军队献身的思想,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及院校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全面素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学员持录取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手续,按规定期限到院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

假期从报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当按照招生条件进行政治、身体复查。

其中,对生长干部士兵学员和士官学员还应当进行军事、文化复试,通常在三个月内进行;对短期培训(轮训)学员的政治、身体复查工作应当在2周内完成。

第七条新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的;(二)政治复查、身体复查、军事复试、文化复试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三)不服从专业调整,经教育无效的;(四)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的;(五)干部培训(轮训)学员不符合招生对象要求又不宜进行专业调整的;(六)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

军医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军医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军医学校学生管理,培养德才兼备的军事医学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生基本要求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军人形象。

2. 认真学习军事医学专业知识,刻苦钻研,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增强国防观念。

4. 严守纪律,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秩序。

5.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三、学籍管理1. 学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手续,取得学籍。

2. 学生在校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3)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继续学习、训练的;(4)其他经学校认定为不宜继续学习的。

3. 学生因故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四、军事训练1. 学生必须参加军事训练,提高自身军事素质。

2. 学生应服从军事教官指挥,认真完成训练任务。

3. 学生在军事训练中,不得擅自离队、脱逃、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4. 违反军事训练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五、学习与科研1. 学生应认真学习军事医学专业知识,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2. 学生应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提高科研能力。

3. 学生应遵守学术道德,严禁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4. 违反学习与科研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六、生活管理1. 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维护宿舍秩序。

2.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物。

3. 学生应遵守食堂管理规定,文明就餐,不浪费粮食。

4. 违反生活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七、奖惩制度1. 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2.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3. 对严重违反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校学员的学籍管理,提高学员的教育质量和综合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校学员学籍管理应遵循统一的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公信。

第三条军校学员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军事人才,坚持以德育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军校学员学籍由军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军校学员学籍分为预备役军官学员学籍和士兵学员学籍。

第六条预备役军官学员学籍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预备役军官学员选拔培养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士兵学员学籍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士兵学员选拔培养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学籍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学员应按照军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过资格审查后,向军校提出学籍申请。

第九条军校应根据学员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对学籍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学籍申请审批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公信,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袒。

第十一条学籍申请被审批通过的学员,由军校予以录取,发放学籍证书。

第十二条学籍申请被审批未通过的学员,应向学员说明理由,并保留上诉的权利。

第四章学籍的维护与变更第十三条学籍证书是学员的学籍凭证,学员应妥善保管,并在校园内佩带。

第十四条学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军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经军校审批后进行变更:(一)学员宣告死亡、失踪或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二)学员丧失学籍的学术资格;(三)学员转专业或转学;(四)学员变更籍贯、户籍地;(五)其他需要进行学籍变更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员应在学籍变更事项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军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军校应在接到学员的学籍变更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批,并告知学员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七条学员的学籍变更申请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军校相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的有效期第十八条学员的学籍有效期按相关法规和军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员在学籍有效期届满之前,应按时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

第二十条学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籍有效期的,应向军校提出申请,并经军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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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来源:作者:时间:2009-07-13 10:18:30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军委的办校方针、原则和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我军院校正规化建设,严格对学员的管理,维护院校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教育训练质量,为我军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版)。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遵循教育训练的规律和我军管理教育的基本原则,贯彻从严治校,严谨治学的要求,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本规定是军事院校管理的重要法规,是对学员在校期间全面、全过程管理的依据,是每个军校学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它适用于全军各级各类院校(不含研究生),其基本内容有:一、入学与注册新学员须持入学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到院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

假期从报到截止后第一天算起,不得超过十天。

未经请假迟到或请假逾;期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纪律处分。

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严格复审。

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一)无故迟到或请假逾期,时间超过一周者。

(二)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走者。

(三)军政素质和身体素质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四)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取消入学资格,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复审合格后,由院校办理入伍手续,并将《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学员亲属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武装部。

军龄自开学之日算起。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学员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一)考试是指根据专业性质和教学要求,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的主要课程(包括实习、实验课等实践性课目)所进行的考核。

考试,分课终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含毕业设计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实习考核)等四种。

(二)考查是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次要课程所进行的考核,或对某些跨学期的课程所进行的部分内容的考核。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笔试又可采用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考核方式方法由院校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确定,应注重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九十至一百分为优秀,八十至八十九分为良好,七十至七十九分为中等,六十至六十九分为及格,五十九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查成绩根据学员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课堂讨论等情况和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按“合格”、“不合格”两等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按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核,一般应在考前一周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其要求和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对待。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须补考。

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或“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记载。

补考一般不允许缓考。

学员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不得抄袭。

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取消考核资格或降低考核成绩。

学员一般不得脱离学习岗位参加社会活动,特殊情况须经院校首长批准,所缺课程利用业余时间补课并参加考核。

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册中记“旷考”或“作弊”。

旷考者不准参加学期的补考,作弊者取消其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

对学员的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院校应制定考核标准,每学年考核一次,评定成绩,记入档案。

学员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经补考仅一门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符合降、留级第一款者除外),且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符合升级条件者、,准子升级。

学业成绩优异且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符合升级条件者,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拟跳越年级教学计化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考试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考查课程成绩达到“合格”者,经院校首长批准,允许跳级。

士兵学员、地方青年学生学员和专业技术院校学制三年(含)以上的军官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降、留级:(一)经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仍有两门考试课程(含一门考试课程、一门考查课程)或历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专科第一学年除外)。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

(四)因工伤、工作等原因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

(五)因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六)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中任何一项符合降、留级条件者。

学员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达到降级条件时,可跟班试读。

学年结束时,如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允许对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补考一次,补考后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否则予以留级。

学员降、留有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个学期都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两门考查课程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四)体育课不及格,第一学年不计入当年降、留级课程门数。

降、留级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由教务部门下达降、留级通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降、留级一次。

最后一学年符合降、留级条件的学员不办理降、留级手续,继续跟班学习。

中、高级指挥院校的学员、飞行学员及学制不满两年的学员原则上不实行降、留级。

学员降、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课程,允许免考(除重修规定的四款外)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仍然有效。

但一般应参加正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完成作业。

如参加考核可按最高成绩登记。

降、留级学员经教务部门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考核不及格,可不不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以后重修。

三、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专科、中专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到同年入学的上一层次(规格)学习:(一)入学复审摸底考核各门课程成绩均为优秀者。

(二)第一学年考试课程成绩均在八十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绩在九十分(含)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合格者。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只在第一、二学年开学前办理。

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的学员,须考核拟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同年级主要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提高、其人数不超过同期学员总数的百分之三。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由学员本人申请,系、队审核,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以后,现层次(规格)已进行而原层次(规格)未开设的课程。

由学员自学,参加下期学员考核;原层次(规格)已学过而现层次(规格)未进行的课程应重修。

专科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须降至同年入学的中专层次学习:(一)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降低培训层次,只在一年级进行。

由系、队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降低培训层次后,有关课程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凡专科考核成绩不及格,中专已进行完毕的课程,需重新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登记。

(二)专科已学过而中专尚未进行的课程,可兔修。

(三)中专已进行,而专科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并考核。

(四)中专不开设而专科所学课程,成绩及格的予以保留。

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规格)仅适用于计划内招收的士兵学员和地方青年学生学员,一般不改变所学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选修与免修、重修教务部门于每学期期中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目录,由系、队组织学员选课,填写选课卡片,汇总后报教务部门审批。

选修课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课程选修后一般不退选、改选和补选。

如有正当理由,须在开课前一周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三)不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员,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考核。

学有余力的学员,在完成当前课程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可扩大选修范围:(一)允许超过教学计划规定门数(学分数)多选课程,也可选修高于本专业要求的同类必修课。

(二)可提前选修部分后续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

(三)可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本院开设的其他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一)凡自学的课程,经教务部门组织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二)已取得国家、军队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或本院校函授专科单位结业证书的课程,内容与教学大纲规定基本相同,学时数不低于该课时数,考核成绩及格。

免修课程由教务部门审定,一般在开课前一个月办理,其考核成绩或单科结业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注记“免修”。

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重修:(一)因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不合格而降、留级后的全部课程。

(二)降、留级学员原已及格的课程,现由考查改为考试,或学时、内容变化较大者。

(三)降、留级学员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条令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降、留级前不及格的课程。

五、转专业与转学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转学:(一)新入学的青年学生学员经复审不符合参军条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条件,且有地方院校同意接收者。

(二)确有专长,在其他方面更能发挥作用,本人申请转入本院校其他专业或转入其他军队院校者。

(三)因身体、技术等原因中止学习的飞行学员和舰艇学员,且符合转入院校招生条件者。

(四)未连续招生的专业,其学员达到降、留级条件者。

学员转专业、转学由本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一)学员在本院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学员转专业后,所缺该专业的重要课程应自学,参加相应年级、专业的考核。

(二)学员在军队院校之间转学,经转出院校推荐、拟转入院校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院校政治部门办理。

一般在本军兵种范围内安排,需转入其他军兵种院校的,应报总部统一安排。

(三)学员转入地方院校,经转出院校推荐,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政治部门与地方院校联系办理。

(四)学员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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