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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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学籍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对每位本科生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同时约束学生的行为。

(三)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原则。

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既重视学术成绩,又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学籍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籍管理机构学籍管理机构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承办机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机构下设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是学籍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数据化、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二)学生选课、考试成绩、学分绩点等学业进展的管理。

(三)学生奖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情况的管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学业警示等学生行为管理。

(五)学生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毕业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或删除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学籍管理程序第十条录取程序大学本科生的录取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方可被录取。

第十一条注册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注册的,需提前向学校申请。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保障学生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以加强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在培养本科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管理学籍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有序。

第五条学校应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主体第六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的主体,对学生学籍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学生是学籍确权利的主体,有权利依法依规享受教育和相关服务。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学生应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学校组织的本科招生考试,达到学校招生要求方可录取。

第十条学生录取后,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学制完成相应学分的课程,并通过学术评定方可获得学分。

第五章成绩与评定第十三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应按学校规定进行评定,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记录。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成绩查询和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反馈学业成绩。

第六章奖惩与荣誉第十五条学生在学业、科技、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秀者,学校应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出现违规行为,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学籍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学籍核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与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保留对学籍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入学与退学相关规定1. 学生入学条件学生申请入学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品德和学术表现。

2. 入学考试所有申请入学的学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入学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技能的评估,以确保学生具备必要的学术能力。

3. 入学须知新生入学后需准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迎新活动,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报到手续。

同时,学生还需了解学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籍管理制度,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和班级分配。

4. 退学规定学生因故需要退学时,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

学生退学后,学生学籍将被注销,不再享有学生的权益。

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档案管理学生学籍档案为学生的重要证明文件,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学籍档案,并定期到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学籍档案的更新和维护。

2. 学籍信息变更学生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有变动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学校进行相应的学籍信息变更,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3. 学籍警示制度学生在学习中如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或多次不及格等情况,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学籍警示。

学籍警示期间,学生需认真检讨并改正错误,努力提升学业水平,否则将面临学籍处分。

4. 学籍恢复与复学学生因某种原因退学后,如希望恢复学籍并重新就读,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审核并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三、违纪与处分相关规定1. 学术不诚信行为学生在学术研究、论文写作、考试等过程中如发生抄袭、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2. 违反校规校纪学生在校园内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破坏校风等,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违反学院规定学生在学院内如发生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勤制度、违规选课、恶意破坏实验设备等,学校将按照学院制定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分。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高校学生学籍,建设高质量教育教学体系,培养优秀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业管理、学籍变动、学籍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生学籍以高校举办的学位授予教育为准,包括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学历层次。

第四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保障学生权益,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

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学籍信息的获取、存储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入学第七条高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录取学生,学生应按规定报到。

第八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相关入学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考成绩单等。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的入学,学校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相关材料,并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学历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等。

第十三条学生应如实提供学籍注册材料,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颁发学生学籍证书,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籍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凭证,学生应按规定使用学籍证书。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学业规划和学习安排。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选课、参加学习,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实践活动和科研实践,提高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学校应及时提供学术指导、心理咨询等支持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学生学业情况,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

第五章学籍变动第二十一条学籍变动包括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和其他学籍调整等。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程序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间以取得学籍时间为准。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生每学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缴清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方可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须亲自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取得新学期学籍。

开学后直接到外地实习的学生,在规定返校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学分与学分绩第五条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建筑学、城市规划等专业)。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本科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四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3年,五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4年;学生也可以根据情况推迟毕业时间,但在校最长时间(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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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课外素质教育等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确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时,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随下学期开学补考一同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注明“缓考”字样。考试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考试未通过的应当重修。
考试违规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分绩、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质和量的标准,学校用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考试违规的按“0”分计)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某一时段内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此时段内该生所修课程学分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学制:四年
第七条 学习年限:三至六年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含理论课和实践环节),提前毕业,学习期限最短为三年;允许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但最长为六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参军入伍和休学创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1年。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校的办学资源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有条件地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四)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需经个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推荐,转入院系考核同意,学校批准,方可转入另一专业学习。转入院系在接收转专业学生时,要考虑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酌情接收(具体办法见《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无故缺课,视为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相应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四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规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且根据实际情况注明“违纪”、“作弊”、“严重作弊”等字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第3学期开学后前四周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具体办法见《大学本科生转学实施办法》。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学费后,方能注册。学生注册后取得在校学习资格,方可参加学校的选课及其他有关活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具体按学校《关于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施办法》和选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专业、班级的学习,否则视为旷课。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过各种途径学习后通过考核的,可以申请免修。对于学习成绩优秀或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批准,可以免听部分课程或课程的部分内容。具体按免修、免听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当学期教学计划开设必修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补考未通过的应当重修。
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未通过的,不安排补考,应当重修。
选修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可以改选,也可以重修,但学生应当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补考、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予以注明。
第八条 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毕业学分按各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确定。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不通过,学分为“0”。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参加课程考核的,成绩均以“0”分计。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第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并办理有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按照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后续会进行专业分流。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大学一年级结束时,对于品学兼优,学习能力突出的本科生,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入学后确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平均学分绩=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50)/10(60分以下绩点记为0),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某一时段内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此时段内该生所修课程学分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GPA)。
平均学分绩点(GPA)=
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点(GPA)可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转专业、出国留学等提供参考依据。按学期或学年结算的为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休学的学生,应当填写休学申请表,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由于身体原因休学时应当交验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应当交验必要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1年)。超过规定年限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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