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XXXX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与毕业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二年(或三年)。

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短年限为四年,最长年限为六年。

专科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三年(或四年)。

第七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或主动要求延期毕业的,均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时间至最长学习年限。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8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向学生颁发学籍证书,并将学生信息存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分为正常和特殊两种情况。

正常情况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延期毕业等;特殊情况包括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需要满足学校确定的转专业条件,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的学籍将注销,新专业的学籍将重新注册。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要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学审核。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复学的,学校将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学生延期毕业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毕业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需经学校批准,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被开除学籍时应进行学籍清退,将该生个人信息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五条学生信息应及时更新,学生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丧失原有学籍资格的情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第四条学校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三学期制,分为秋季、春季、夏季学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报到、注册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截止日前来函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1.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

请假在三天以下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超过三天以上一周以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主管院长批准;请假超过一周,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

请假获批后,学生应及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2.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学生请事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离校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以下,超过三天的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学校另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学生请假期满应向辅导员销假;如假满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凡经批准修读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

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具体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或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报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批准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院和任课教师,学生方可缺席。

第四章课程修读与选课第十二条课程修读实行选课制。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二类。

必修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学科平台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等。

选修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提升课、专业拓展课等。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课程应参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选课管理办法按学期进行,学院委派班导师予以指导。

第十四条为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学生可以结合自身兴趣及发展志向,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外校内其他专业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在学期间,跨校或赴国外(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取得的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选课程序1.教务处会同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每学期教学任务,组织学生选课。

2.学生在班导师指导下通过网络选课,选课结束后,学生在网络上查询本人所选课程,并按选定的课程修读。

3.一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1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4.学生修读的各类选修课程,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补退选,补退选结束后不得变动。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课程考核1.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任课教师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半开卷考试、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论文、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

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平时作业、实验、到课率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的能力水平提升和学习过程评价。

3.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不低于课程成绩30%,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

4.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进行记分,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5.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河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6.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7.必修课(不含实践教学环节课程)、选修课(不含网络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未能取得课程相应学分的学生,免费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补考成绩最高为70分。

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年级免费跟班重修一次。

网络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重修该课程,也可选修其他网络课程。

8.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由本人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

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

缓考可以随下学期初的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或随下年级相同课程跟班考核。

经批准,代表学校参加竞赛等特殊情况缓考,参加补考成绩不限最高分;跟班考核成绩不限最高分。

9.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以“旷考”登记,以零分计算绩点,不得参加补考。

10.考试违纪、作弊学生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成绩以“无效”登记,以零分计算绩点,不得参加补考。

11.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无资格”登记,以零分计算绩点,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课程考核作弊、抄袭论文等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八条学分计算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1.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2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每20学时为1学分。

2.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每一周计1学分。

第十九条必修课学分绩点计算1.必修课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申请主辅修、学士学位、免试推荐研究生及进行学籍处理的依据之一。

2.五级记分制成绩对应课程绩点:3.百分制成绩对应课程绩点:4.计算平均成绩时,五级记分制成绩折换为百分制成绩按优秀为95、良好为85、中等为75、及格为65、不及格为55。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学生评优、评奖、免试推荐研究生以首次考试成绩作为依据,重修后取得的课程绩点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条重修1.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

其中实践教学环节课程没有补考,给予一次免费跟班重修机会。

2.重修分跟班重修、组班重修二种,按学分收费。

跟班重修考试不及格学生一般应跟班重修,在课程开设学期跟班学习,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组班重修对于重修学生人数较多的课程,学校组织专门重修班,学生随重修班学习、考核。

3.重修手续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跟班学习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准予学生以自学为主并参加考核,但作业和实践性环节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4.学生可以申请随下年级重修提高课程成绩,各次考试成绩均记载在校内成绩档案。

5.学生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予以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选择选修模块内的其他课程,也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一条免修和免听1.免修。

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以申请免修考核。

申请免修学生可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末,填写“申请免修考核审批表”,交验自学材料(包括作业、笔记),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准,可参加开学初的免修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如免修课程有实践性环节,须补做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后方给予学分。

2.免听。

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准予不随堂听课而参加考核。

但作业和实践性环节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3.思想政治理论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体育、军训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

第二十二条成绩记载1.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2.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按学校素质拓展学分的实施及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