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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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假在三天以下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超过三天以上一周以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主管院长批准;请假超过一周,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请假获批后,学生应及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2.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学生请事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离校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以下,超过三天的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学校另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学生请假期满应向辅导员销假;如假满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凡经批准修读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

假未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或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院和任课教师,学生方可缺席。

第四章课程修读与选课

第十二条课程修读实行选课制。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二类。

必修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学科平台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等。

选修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提升课、专业拓展课等。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课程应参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选课管理办法按学期进行,学院委派班导师予以指导。

第十四条为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学生可以结合自身兴趣及发展志向,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外校内其他专业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在学期间,跨校或赴国外(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取得的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选课程序

1.教务处会同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每学期教学任务,组织学生选课。

2.学生在班导师指导下通过网络选课,选课结束后,学生在网络上查询本人所选课程,并按选定的课程修读。

3.一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1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4.学生修读的各类选修课程,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补退选,补退选结束后不得变动。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半开卷考试、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论文、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平时作业、实验、到课率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的能力水平提升和学习过程评价。

3.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不低于课程成绩30%,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

4.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进行记分,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5.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河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6.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7.必修课(不含实践教学环节课程)、选修课(不含网络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未能取得课程相应学分的学生,免费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补考成绩最高为70分。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年级免费跟班重修一次。网络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重修该课程,也可选修其他网络课程。

8.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由本人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

缓考可以随下学期初的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或随下年级相同课程跟班考核。经批准,代表学校参加竞赛等特殊情况缓考,参加补考成绩不限最高分;跟班考核成绩不限最高分。

9.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以“旷考”登记,以零分计算绩点,不得参加补考。

10.考试违纪、作弊学生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成绩以“无效”登记,以零分计算绩点,不得参加补考。

11.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无资格”登记,以零分计算绩点,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课程考核作弊、抄袭论文等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视

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八条学分计算

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1.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2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每20学时为1学分。

2.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每一周计1学分。

第十九条必修课学分绩点计算

1.必修课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申请主辅修、学士学位、免试推荐研究生及进行学籍处理的依据之一。

2.五级记分制成绩对应课程绩点:

3.百分制成绩对应课程绩点:

4.计算平均成绩时,五级记分制成绩折换为百分制成绩按优秀为95、良好为85、中等为75、及格为65、不及格为55。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

学生评优、评奖、免试推荐研究生以首次考试成绩作为依据,重修后取得的课程绩点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条重修

1.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其中实践教学环节课程没有补考,给予一次免费跟班重修机会。

2.重修分跟班重修、组班重修二种,按学分收费。

跟班重修考试不及格学生一般应跟班重修,在课程开设学期跟班学习,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组班重修对于重修学生人数较多的课程,学校组织专门重修班,学生随重修班学习、考核。

3.重修手续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跟班学习重修课程与

其它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准予学生以自学为主并参加考核,但作业和实践性环节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4.学生可以申请随下年级重修提高课程成绩,各次考试成绩均记载在校内成绩档案。

5.学生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予以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选择选修模块内的其他课程,也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一条免修和免听

1.免修。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以申请免修考核。

申请免修学生可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末,填写“申请免修考核审批表”,交验自学材料(包括作业、笔记),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准,可参加开学初的免修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如免修课程有实践性环节,须补做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后方给予学分。

2.免听。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准予不随堂听课而参加考核。但作业和实践性环节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3.思想政治理论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体育、军训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

第二十二条成绩记载

1.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2.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

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素质拓展学分的实施及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均计入学业成绩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六章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并应办理有关手续:

1.新生进校一年后,根据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通过考核者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2.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学校和拟转入学院考核,情况属实;

3.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4.经本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表明,身体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5.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按规定应退学的;

3.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4.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5.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

(1)学校组织一年级学生转专业,由教务处公布接收专业及拟接收名额和条件,学生自愿报名,教务处组织考核,拟接收学院面试,由学院择优录取,经学校审核公示后发文确定;

(2)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所在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考核并签署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呈主管校长核准。

2.学生转学:

(1)转出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转呈主管校长核准,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我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学生由拟转入院提出初步意见,教务处审核后,转呈主管校长核准,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接收后,由其所在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还须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3)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暑假前办理,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1.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2.转专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3.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及学分学费等费用。

第七章休学、复学、转下年级、退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6年学习年限(不含休学创业和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本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4.本人申请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休学创业需附创业情况证明;因病休学须本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填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院应及时通知本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一年期满后连续休学者,需办理相关手续。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休学创业学生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4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按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休学期间,学生应自觉遵纪守法,不当言行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3.复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情形,取消其复学资格及学籍;

4.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退学警告:

1.一年级结束,累计取得学分不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6;

2.二年级结束,累计取得学分不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3;

3.三年级结束,累计取得学分不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1/2。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转下年级学习:

1.需要重修的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年级其他学生正常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下年级学习;

2.三年级结束,凡按人才培养方案应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25学分以上未取得者,原则上不得随同年级学习,应当转入下年级学习。

3.受退学警告学生不得随同年级学习,应当转入下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转下年级学习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自愿申请转入下年级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手续;

2.转入下年级学习的学生(复学除外)按转入年级的标准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后,直接修读该年级人才培养方案中当年课程,不需再交纳重修费用。修读其它年级课程时需交纳重修费;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1. 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6年的(不含休学创业和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

2. 累计两次受到退学警告的;

3.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 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学生因上述情况退学应填报退学审批表,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其它情形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

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文,同时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2.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双学位和辅修专业

第四十三条为鼓励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学校开设双学位和辅修专业。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一般从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

第四十四条凡学有余力,本专业必修课程平均绩点3.0以上的学生,可提出申请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根据接受能力,择优录取。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免缴专业学费,只缴学分学费。

第四十五条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必修课学分,同时取得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四十六条若双学位、辅修培养方案中课程,学生已在主修专业学过且课程学分相当,经双学位、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同意,该课程可免修替代。但免修替代学分最多不得超过双学位或辅修

专业学分的30%。

第四十七条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单独开班,也可在相关专业相同课程随堂听课,学生每学期应按计划修读所申请的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课程,并到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办理手续。

第四十八条学生每学期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及学分,记载在成绩档案;经本人申请,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可以参加绩点计算。

第四十九条修满辅修专业学分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修满双学位专业学分的学生,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发给双学位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九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作适当缩短或延长。本科学生在校修业年限最长为六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等中断学业的时间(不含休学创业和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按照学校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凡具备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所在学院核实,教务处审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可准予提前毕业。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未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未通过课程,修满所欠缺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予以退学。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毕业时间、获得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需要当地公安部门或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或学习双学位专业,达到该专业辅修或双学位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或双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

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中所有描述界限和幅度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内容。

第六十一条特殊类型学生参照执行,并由学校另行制定补充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或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注册。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环节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7 月 6 日第20 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 年8 月 1 日公布,2017 年9 月 1 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休学;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取消学籍。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2004?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入学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考生档案等考生信息证明材料。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提交报到凭证、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应当据实填写申请事由,经学校批准

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并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者不得再次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下一年(应征入伍按有关规定的年度)学校规定新生报到之日前的两周内,联系所属学院确定重新入学的报到日期,按报到日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入学复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免费师范专业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3-6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 年制本科。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 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如超过10个工作日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申请入学,或提出申请但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 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学生须履行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资格。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学校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进入教务系统参加选课、成绩记载等各类学校教学活动,各学院(部)应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达到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部)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部)备查。第九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上课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 至纪律处分。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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