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汇总

合集下载

学籍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学籍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其中2021年36万人2021年53万人2021年54万人毕业审核工作流程图毕业初审上报毕业初审数据接收毕业初审数据进行毕业审核生成电子注册号接收电子注册号下发电子注册号打印毕业证书进行证书审核加盖学校钢印合作颁发毕业证书加盖合作高校校章打印毕业生花名册下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省级电大中央电大合作高校进行合作专业毕业审核二结业审核及颁布结业证书影响结业审核周期的主要身分省级电大进行省内结业审核及上报中央电大审核数据的时间上报数据的范例性结业证书加盖合作高校章等环节最短的需要510个工作日最长的大概要半年以上天津大学二结业审核及颁布结业证书省级电大上报中央电大审核数据的时间是否及时是影响结业审核及颁证工作的最主要身分成绩经管问题阅卷登分记入系统时间长考试环节与学籍环节脱节省级电大数据不范例如擅自更改讲授筹划改变课程性质和学分
打印毕业证书
打印毕业生花名册
进行证书审核 加盖学校钢印
合作颁发毕业证书 加盖合作高校校章
下发毕业证书
颁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审核及颁发毕业证书
影响毕业审核周期的主要因素 ▲省级电大进行省内毕业审核及上报中央电 大审核数据的时间 ▲上报数据的规范性 ▲毕业证书加盖合作高校章等环节 最短的需要5——10个工作日 最长的可能要半年以上(天津大学)
三、学位授予工作
专业 毕业生数 金融 72890 工商管理 41937 会计学 104238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3515 法学 143772 机械设计制造 535 卫生事业管理 798 英语 26937 合计 414622 获学位数 7701 4410 7353 1266 5905 19 24 365 27043 比例 10.57% 10.52% 7.05% 5.38% 4.11% 3.55% 3.01% 1.36% 6.52%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的学籍管理工作,适应远程开放教育发展需要,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

对于注册单一课程或若干门课程、非学历证书教育学习及其他相关类型学生,中央电大参照本办法,另文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办法。

二、入学注册第二条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

通过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省级电大指定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中央电大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三条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三、课程注册第五条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六条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

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

1.学生在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

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第七条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中央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开放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制度汇编(一)》)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开放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制度汇编(一)》)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

对于注册单一课程或若干门课程、非学历证书教育学习及其他相关类型学生,中央电大参照本办法,另文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办法。

二、入学注册第二条中央电大开放教育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

符合入学资格并通过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省级电大指定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中央电大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三条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三、课程注册第五条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或专业规划,以下通称“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六条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

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

1.学生在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

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第七条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中央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

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保证开放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教学实际工作制定北京电大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注册1.注册条件(1)参加试点的分校(工作站)负责组织学生的报名注册工作。

招生注册人数应不超过市电大批准的指标规模。

(2)开放教育专科试点的注册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开放教育本科试点的注册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相同或相近专业,法学专业可招收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者)。

(3)已办理报名验证手续者,须参加北京电大统一组织的入学水平测试。

对入学水平测试成绩较差者,分校(工作站)可组织必要的先期文化课补习。

(4)北京电大有关部门对拟录取学生入学水平测试的成绩进行审核,并报市教委终审,合格者需持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相应的分校(工作站)填写“学生基本情况登记卡(机读卡)”,办理正式注册手续,成为电大学员,并发放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2.学籍注册(1)分校(工作站)携带《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注册视听生注册登记表》、《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注册视听生注册情况统计表》和新生“学生基本情况登记卡(机读卡)”,到市电大学籍科办理学籍注册。

(2)市电大按中央电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报名注册登记表、个人基本情况、注册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成绩记录表和奖惩记录等项内容。

(3)学籍档案采用计算机和文字管理方式,分别存于北京电大和中央电大学籍管理部门,在八年内实施有效管理,并作为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二、课程注册分校(工作站)每学期应为开放教育学生办理一次课程注册手续,以便安排教学和考试,掌握学生的异动情况。

凡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学期课程未注册生”,而不得参加该学期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国家教委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的通知-教成[1995]13号

国家教委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的通知-教成[1995]13号

国家教委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的通知(教成[1995]13号1995年8月14日)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积极主动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大学的现代教育手段和教学资源,使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在职人员和社会青年有更多的机会接受高等教育,为国家尤其是边远省区、农村和基层单位培养大批质量好、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广播电视大学从1995年秋季开始试行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试点方案如下:一、试点的名称和性质广播电视大学试行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应与现行的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教育及其他形式教育的招生、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严格区分,进一步完善适应开放办学的教学制度和管理办法,学生以自学和收听、收看必要的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课为主,不组班教学,接受适当的教学辅导,实行完全学分制。

二、试点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管理1.试点专业:财务会计、法律、英语、农学和小学师资教育。

1995年先在财务会计、法律、英语三个专业进行试点。

2.教学计划:试点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按照国家高等专科教育的要求拟定,在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主持下,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国家教委自考办推荐的学科专家进行审定,国家教委批准下达。

3.试点专业的课程教学严格执行统一教学计划。

必修课程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出,它所占的学分不少于该专业课程总学分的70%。

必修课程实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1988年5月16日,国家教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播电视大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大学是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地方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教学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三条广播电视大学应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为办学的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四条广播电视大学应加强同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第二章性质与任务第五条广播电视大学是采用广播、电视、印刷和视听教材等媒体进行远距离教学的开放性高等学校,是在教学上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远距离教育系统。

第六条广播电视大学的主要任务是:举办以高等专科为主的学历教育,同时,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社会各界的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提供教学服务。

第三章设置原则第七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工作站,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可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处理好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同发展其他各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关系,讲求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置。

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含地级市,下同)可根据在籍学生人数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市区,可根据办学任务及在籍学生人数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或工作站。

县(含县级市,下同)和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在籍学生人数及其他类成人教育的需要,统筹设立相应的工作站。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及工作站,根据教学管理的需要组建教学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可举办实验性直属教学班。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件电校教[2004]83号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大学医学部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经与北京大学医学部协商,制定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大开放教育试点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通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004年12月24日印发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大学医学部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经与北京大学医学部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位授予标准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案计划规定的教案内容,修满教案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教案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成绩平均75分(含75分);免修、免考的公共课程视同成绩达标。

漳州电大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漳州广播电视大学

漳州电大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漳州广播电视大学

漳州电大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及福建电大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

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二、入学注册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

通过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指定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中央电大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入学注册后,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三、课程注册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未注册的课程,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注册课程范围为专业教学计划(或专业规则)确定的课程。

专科学生于开学第2周,本科学生于开学第3周到所在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各教学点在福建电大规定时间内,经教务管理系统对学生上报的课程进行注册,并将注册结果反馈学生进行核对。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一)课程考核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中央电大及福建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二)成绩评定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

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五、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替代,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须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相关免考要求执行。

经中央电大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成绩按“免考”记载,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的学籍管理工作,适应远程开放教育发展需要,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

对于注册单一课程或若干门课程、非学历证书教育学习及其他相关类型学生,中央电大参照本办法,另文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办法。

二、入学注册第二条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

通过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省级电大指定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中央电大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三条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三、课程注册第五条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六条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

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

1.学生在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

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第七条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中央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

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并可获得该课程的《课程结业证书》。

五、免修免考第九条免修免考课程替代,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须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

第十条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课程免修免考的申请,经中央电大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免考”记载。

第十三条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六、学籍异动第十四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拟转入的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时方可转学。

2.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一)。

3.学生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课程结业证书》到转出、转入的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5. 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6.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7. 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同一学生类别、同等学历层次间转专业。

2.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

3.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4.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第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表二),经省级电大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5.学生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6.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教学点审核批准后,即可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中央电大。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

七、毕业第十七条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且学习时间不低于教学计划学制规定年限,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毕业证书由中央电大统一印制并颁发。

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十九条中央电大于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向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8月1日至11月30日向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中央电大每年7月将当年1月、每年12月将当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八、学位第二十一条本科毕业生达到所修专业学位授予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的条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授予学位的高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学位申请、审批的具体事宜,按照中央电大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学位审核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九、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

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毕业证明书由中央电大出具。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省级电大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附表五)。

第二十六条学位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

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缴纳相关费用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十一、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八条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九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电大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⑵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⑷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⑸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⑺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⑻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⑼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二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中央电大。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一条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省级电大做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省级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中央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由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省级电大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中央电大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央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电大或中央电大须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复查结论分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对省级电大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央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中央电大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省级电大及中央电大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中央电大、省级电大作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十二、附则第三十五条省级电大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级电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中央电大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央电大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中央电大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中央电大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中央电大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事宜。

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