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解读

2.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需要。2001 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 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 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法》规 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以县 为主管什么,需要明确和细化,学生学 籍管理应该是“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 内容。
二是规范学籍管理,实现省间学籍 对接。建设电子学籍系统和出台《办法》 将改变国家层面缺乏总体制度安排导致 的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一致、难以实现 省与省之间顺利对接的情况,适应当前 流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需要,逐步实现教 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服务和监管体系 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三是促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当前 出现的“高考移民”、控辍保学、转学 不规范、大城市择校、学生人数不准、 冒领资助金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困难,都 可以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和《办法》提供 一定的技术和制度支持,推动问题的解 决。
3.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需要统一。
出台《办法》及建设电子学籍系统 还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改变各地制度不健全的局面。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规定“小 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制定”。从调研的情况看,全国只 有23个省份出台了学籍管理办法。未出 台管理办法省份,只有极少数的市县出 台了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 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 更新和维护。
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 ,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 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 ,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
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 、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 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 变更。
最新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细化学籍号相关规定1.建立正式学籍号定期下发机制将未分配正式学籍号的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
对于没有提供身份证号但查重没有问题的学生,分配“J”字头正式学籍号。
探索允许“J”字头学籍号,在学生补充身份证相关信息并通过查重认证之后,变更为“G”字头学籍号,但保存历史信息。
2.维护“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G”字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标识。
原则上不允许删除“G”字头正式学籍号,如涉及问题学籍确需删除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佐证材料报教育部处理。
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并保存历史信息。
3.“G”字头正式学籍号关键信息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应由学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县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后,重新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4.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的权益临时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
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关于非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籍全国中小学生原则上应通过与学前教育管理系统对接或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时建立学籍。
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月月末将学生名单按规定的格式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
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关于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办理1.简化转学证明材料在转学等业务流程中,学籍系统在学校和区县学籍管理员处理环节的基础上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
因此,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入学校(接收学校)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之外,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一直是教育领域的重要工作之一,它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学习历程和未来发展。
近期,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这一举措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学籍管理,简单来说,就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和管理。
它就像是学生在学校的“成长档案”,涵盖了从入学到毕业的全过程。
过去,学籍管理可能存在一些不够规范、不够统一的情况,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不少困扰,也给学校的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而新颁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则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籍管理工作。
这一办法明确了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使得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学籍管理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指导和规范。
首先,在入学方面,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入学程序和条件。
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孩子都能顺利入学,享受应有的教育权利。
同时,对于转学、休学等情况,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学生在学籍变动过程中的权益。
比如,转学不再像过去那样困难重重,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能按照流程顺利办理。
其次,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得到了极大的重视。
过去,可能会出现学籍信息错误、缺失等问题,现在要求学校和教育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每一位学生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可靠。
这对于学生未来的升学、就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新办法还强调了学籍管理的信息化。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实现了学籍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家长和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学籍状态,方便快捷。
这不仅提高了管理效率,也增加了透明度,让学籍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正。
对于学校来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颁发,意味着需要更加严谨和细致地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按照规定办理各种学籍业务。
同时,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告知家长学籍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解答家长的疑问。
对于家长而言,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面,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办法:
1.建立学籍档案:学校会为每个学生建立一份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
习情况、奖惩情况等。
2.实行学籍管理制度:学校会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制度,规定学生的入学、转学、
退学等程序。
3.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学校会设立学籍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
并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
4.建立学籍信息系统:学校可以建立学籍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系统维护和管理学
生的学籍信息,方便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通过上述办法,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效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生学籍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等内容,并享有保密权。
第三条中小学应设立学生档案,对每个学生进行统一、全面、准确地记录。
学生档案包括学籍卡、档案袋等。
学籍卡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校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对学生档案进行密封保管,保证档案不被篡改、损毁和泄露。
学生档案应保存至少五年,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五条学生档案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学籍卡应每学年进行一次更新,更新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籍卡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荣誉奖励、成绩排名以及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同时进行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电子存储的学籍信息和纸质档案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学生档案可以被本人、父母、法定监护人查阅,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查阅学生档案。
第九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泄露、失窃等情况,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及时报警,并及时备份和更新学生档案信息。
第十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定期开展学生档案管理培训,加强学生档案管理意识和技术能力的提升。
第十一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损毁、篡改等违规行为,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立即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对已有学籍信息的学生应在半年内尽快完成更新,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小学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而制定的。
在学籍管理中,要保护学生信息的保密性,对学生的档案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更新,并且要做好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
同时,学籍信息应该保留至少五年,以便学生未来的发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教育部正式发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制定的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中小学教育的有效进行。
一、背景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学籍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学籍记录是学生在学校的所有课程、活动和成绩的抽象表现,它是学生学习记录和绩效评价的基础。
随着中小学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中小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学校、教师、家长、学生之间的管理和沟通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难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教育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有效,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教育部发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加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应对每一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成绩记录、平时表现、课程情况等,对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做出明确要求。
同时,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程序,确保学籍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2. 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办法强调,学校要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将电子化学籍管理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数据标准,实现对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查询。
同时,也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和技术人才建设的支持和保障,确保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运作。
3. 严格防范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办法对学籍管理中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做出明确禁止和处罚规定,包括将未经正式考试或者考察通过的课程和成绩记录在学籍档案中等行为,强化对学生考勤和课程评价记录的监控和管理,提高考试和考查的安全和准确性。
4. 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办法规定,学生的学籍管理应以公平、公正、科学为原则,要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评价和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建立学生学科特长和素质管理的制度,及通过合理的评估和激励机制,培养优秀的学科和素质特长生。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教育部对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1. 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同等对待、保密。
2. 学籍管理的主体: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专项管理机构。
3. 学籍管理的内容:包括录取、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动、学籍证明等方面的规定。
4. 学籍管理的程序:学生的录取、休学、复学、转学等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程序和规定。
5. 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籍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6. 学籍管理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和家长都有学籍管理的责任,各方应积极配合,完成学籍管理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具体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以上仅为一般性描述。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____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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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
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学生教育卡。
第九条学生不得同时在两所以上学校取得学籍。
学籍系统具有自动审核功能。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原则,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奖惩材料、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4.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5.在校期间的奖惩信息;6.享受资助信息;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互为补充。
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学籍纸质档案电子化,逐步减少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全部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的最终毕业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四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五条正常升级和一贯制学校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系统自动实施。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或学籍发生变动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复学)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学生因病申请休学应当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随父母到境外生活的学生,应当凭有效护照和签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办理休学手续。
回来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转入或转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学生转学审核。
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二十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应为转出学籍档案提供方便。
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转至转入学校。
纸质档案可由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家长(监护人)直接移交给转入学校,也可由转出学校邮寄至转入学校。
学生提交转学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办好学籍转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省(区、市)直属学校、设区的市直属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每学期由学校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应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不得注销。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年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进入教育和矫治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应转入专门学校。
第二十五条特殊学校残疾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应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在5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指定学籍管理员,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员应当相对固定,确需更换的,须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学籍管理员应当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八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审核制度,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籍信息主要用于教育管理工作,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向其他部门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严禁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1.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2.不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4.擅自接收未办转学手续学生的;5.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6.泄露学生学籍信息的;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1.学籍,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赋予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通过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
2.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档案的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3.学籍主管部门,对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学校,即指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由高等学校和其它行政部门及社会团体举办的学校,指学校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设区的市或省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转学申请表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入监护人是否已和对方学校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是否注:1.本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
2.须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转学手续。
3.家长(监护人)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时,须先和对方学校口头达成一致。
本表由家长最先提交申请的学校保留。
转学申请受理存根字()第号兹收到学生(男女)学籍号于年月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经初审,同意受理。
---------------------------------------------------------------转学申请办理情况通知单学生(男/女)学籍号于年月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字()第号。
办理情况如下:1.已于年月日审批完毕,请与联系,协商调转学籍档案。
2.经进一步申核,不符合转学条件,具体原因如下:3.需要补充有关材料,具体内容如下:特此通知。
办理学校联系人及电话:学校(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