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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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一、新生需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完成入学注册流程,而借读生则需经过审批同意,并携带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负责建立并管理学生学籍档案。

班主任需负责填写学生的成绩及品德评语,并提交至教导处进行保存。

学生所获得的各种奖励或受到的处分,均应及时记录在档案中。

三、学生请假必须遵循正式程序,提交书面请假条。

若未履行请假手续,将视为旷课处理。

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二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的,由教导处审批;请假五天以上的,需由校长室审批。

四、对于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导处与政教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2.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三十六节(注:三次迟到或早退计为一节旷课)。

3.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时间达到两个月。

4. 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未到校。

5. 休学期满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

6. 因犯严重错误而被留校察看。

五、学生因病需休学的,必须提交休学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文件。

经学校审批同意并盖章后,还需报教育局备案。

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复学时需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六、学生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学,但不得利用转学机会跳级。

七、学生不得自行申请退学。

留级或降级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二)一、新生需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而借读生则需经研究同意后,凭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班主任需填写学生成绩及品德评语,并交教导处保存。

学生所受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应及时记录在档。

三、学生请假必须遵循正式手续,需提交请假条。

否则,将按旷课处理。

请假天数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两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的,由教导处审批;五天以上的,则需由校长室审批。

四、针对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导处、政教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数:1925 更新时间:2009-5-27 【字体:小大】一、总则为推进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自治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自治区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盟市、旗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二、学校设置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设置1.设置学校应当依据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应结合城市旧城区改建进行调整。

并根据《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学校。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

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及地质条件安全的地段。

高压线缆、市政管线和城市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自治区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自治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直属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划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属地内高等学校举办的附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专设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各校要保障学籍管理员的工作,为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学校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应计入绩效考核。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校应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收学生.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负责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根据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解决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县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免试就近入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公正,为自治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秩序,督促旗县(市区)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

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加大查处力度,努力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使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工作措施1.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要不断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缩小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的差距,并努力办出特色。

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师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生家长择校和由此引发的乱收费问题。

2.继续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教学、考试等办学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实现“两基”目标以后,我区基础教育整体上步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的新阶段。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在新的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自治区教育厅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但是,仍有部分地区和中小学校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乱补课、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订滥发教辅资料,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及其家长对此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我区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重点规范下述办学行为(一)规范教学行为1.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2.各级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开齐开足课程。

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呼和浩特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内容及办法

呼和浩特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内容及办法

呼和浩特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内容及办法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内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巩固提高“普九”成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籍管理制度,强化学籍管理力度,全面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特对学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学生学籍的取得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的取得凡属区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包括流动人员子女、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按《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入学年龄给其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动员其入学.各地都要保证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进入当地弱智和特殊教育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全市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小学升初中的招生考试,实行相对就近划片入学,保证本地区所有的小学毕业生均能升入初中.取消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一切形式的借读生.2、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取得凡按时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的高中学生,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市招考中心务必在每年九月底前将录取花名册交市教育局建立学籍档案,并不得二次出具录取登记表.从2006年9月1日起原则上取消各种形式的市内借读生.3、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入学与注册职业中专按自治区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职业高中按市、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规定录取新生.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时报到.每学期开始,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学籍档案的管理1、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小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小学学生花名册》、《小学学生学籍表》、《体格检查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奖励或处分材料、学籍变更有关证明等.初中:《录取通知书》、《初中学生花名册》、《升学登记表》、《初中学生学籍表》、《体格检查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奖励或处分材料、学籍变更有关证明等.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升学登记表》、《录取通知书》、《高中学生学籍表》、《体格检查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表》、《高中学生毕业登记表》,奖励或处分材料、学籍变更有关证明等.职业高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配备专职学籍管理人员.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生档案包括:《学生报考职业高中登记表》、《学生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体检表》、《毕业(生产)实习鉴定表》,奖罚登记表以及学校认为应列入学生档案的材料.学生学籍表要区分城市、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分为农民工和其他)三种类型.2、学籍档案管理小学:学校管理的档案是小学生学籍档案所列全部内容.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档案是:《小学学生花名册》,学籍变更有关证明等.初中:学校管理的档案是初中学生学籍档案多列全部内容.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档案是:《初中学生花名册》,学籍变更的有关证明等.市教育局管理的档案是:市直属学校的《初中学生花名册》,学籍变更的有关证明等.为坚决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在学期初和末各报一次辍学情况统计报表(附件4),每学年四次.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档案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多列全部内容.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档案是:《高中学生花名册》、《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考试成绩花名册》、学籍变更的有关证明等.职业高中:市区直属职业学校管理的档案是职业高中学籍所列内容,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档案是学生录取花名册,职业高中会考成绩册和学生学籍变更有关证明.3、小学、初中学生学籍变更(包括:缓学、免学、休学、复学、非义务教育的退学等)经学校同意后均应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学籍变更手续.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变更经学校同意后要经旗县区教育局审查批复后,再报市教育局批准,变更学籍方口有效.4、每学期初和末各报一次流动人员子女入学情况统计报表(附件5),每学年四次.三、转学1、普通中、小学接收转学学生原则上不得超出额定班容量.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小学班容量不得超出60人;初中班容量最多不的超过64人;普通高中班容量最多不得超过60人.逐步过度到国家规定的班容量.2、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出: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在原校就读确有困难,可由本人或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原学校提出转出申请,填写一式两份的转学联系表,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相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变更《学生花名册》,然后由学校注销该生学籍,开出转学证明并密封学生所有学籍材料交学生本人或家长,将学生情况函告拟转入地,不可使其流失和辍学.转入: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在原校就读有困难已从就读学校转出,由本人或家长持有关证明及学籍材料向居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两份转学联系表,报相关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变更《学生花名册》,批转给辖区内就近一所小学,辖区学校接收并安排入学,不得使其流失和辍学.3、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要严格按照“同级转入”的原则(执行包括师大附中),即:自治区示范高中转入自治区示范高中.毕业年纪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在旗县区或市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一年纪新生入学后一个月以后清理学籍.因家迁外地确需转学时由本人或家长持学生已注销的户口或迁移证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报旗县区教育局,市直属校报市教育局.旗县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转出.外地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学生,由本人或家长持户口或准迁证及学生全部学籍档案到市教育局申请转学.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分配到直属学校或户口所属旗县区教育局.旗县区教育局按照“同级转入”原则备案并分配该生到所辖普通高中就读,转出和转入都需逐级变更学籍.普通高中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户口薄或户口迁移证;学籍表;升学表;转学证;转学联系表;相关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注的意见和相关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接收转学生不得超出最大班容量.随军子女、我市引进的高科技人才子女、来我市投资合办企业港(澳、台)商子女的入学,出据有关证明材料后,由我市教育局予以安排就学,并享受优惠政策.4、职业高中: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户口非同一旗县市),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接收学校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转入学生.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联办专业转出转入学生须经联办部门同意.转学、转专业要严格控制,毕业年级不准转学、转专业,接收学校应安排转学生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5、民办中学除招生时按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含外地户籍学生)外,中途若有转出转入的学生,严格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就读的原则,办理正常转学手续.6、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转学情况采取月报市教育局有关科室制度执行.四、休学、复学1、学生因病、伤随班学习有困难,应办理休学手续.2、学生休学,应持旗县区以上医院病、伤证明,就医过程的有关材料,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校长审查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出具休学证明.学校于一周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休学生需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变更学籍,方可生效.3、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学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两学年者,需在休学一年后按以上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4、学生休学期满,病、伤痊愈要求复学,应持旗县区以上医院病、伤痊愈证明,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安排学生复学.五、退学1、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允许退学.丧失学习能力,不能在学校就读者,应由乡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免学”手续,并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从严审查,凡批准退学者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普通高中高一新生,起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仍不到录取学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论.张榜公布,取消学籍.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连续旷课2周,累计旷课20天,经教育仍不改正或休学期满,经学校通知2周内仍不复学者按自动退学论,张榜公布,取消学籍.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必须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最后由市教育局注销学籍.3、职业高中:学生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⑴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⑵休学期满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见车正常学习者;⑶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它严重疫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⑷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⑸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者.六、毕业1、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必须是由学校组织的结业考试成绩,由学校编制学业成绩总名册经旗县区教育局审核验印,发给呼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市直属学校的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审验工作仍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2、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统一造册,旗县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受自治区教育厅委托,验印核准,发给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高中毕业文凭.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未全部达到毕业资格由学校发个“结业证”.普通高中学生高三分流选修职业类,通过专业考核合格者,可发个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修业满一年可由教育局发给职业高中毕业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3、职业中专: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4、职业高中: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有下列情况者不发或缓发毕业证书:⑴学业成绩经补考仍达不到合格者;⑵学生修业期满,除进行文化课和专业理论的考核外,尚需参加专业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专业技能合格证书》,未取得技能合格证书者,缓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未取得合格证书者.七、内蒙师大附中的学籍管理纳入呼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八、逐步建立学横学籍电子档案.九、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在本规定之前,原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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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自治区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自治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直属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划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属地内高等学校举办的附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专设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各校要保障学籍管理员的工作,为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学校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应计入绩效考核。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校应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收学生。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负责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一人一号。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依照教育部制订标准执行。

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限,完成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上传工作。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学生学籍档案应该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

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自治区教育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学校提供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全区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对学籍异动的管理逐步推行电子化运行。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纸质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籍主管部门需要留存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各类学籍变动均应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需要提供如下材料:转学: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迁移后,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时应该提供:监护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学生监护人工作变动证明;学生及其监护人户籍迁移证明。

学生转学只能在同一年级办理,不得跨年级转学。

休学:学生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时应该提供:学生监护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学生因病休学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病历证明书。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复学。

退学: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学校可以为其办理退学: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20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年级变更,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籍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审核。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和相关入学材料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学籍主管和旗县人民政府,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旗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学校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给义务教育证书,普通高中发给毕业证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要求并修完规定课程和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

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由学校发给统一监制的,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普通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要求并修完规定课程和学分者,准予毕业;对未修完规定课程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三年者,予以肄业。

由学校发给统一监制的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上予以注明。

因学生原因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学校不得为非本校学生发放《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凡未取得当地学籍的学生,当地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验印。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规格式样,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和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为超范围、超计划招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不为正常招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三、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八、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九、违反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第三十条其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则学校接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入校就读,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籍系统中关于中小学校代码的更新和维护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 号)要求,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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