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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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

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 行)精编版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 行)精编版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

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0.31【实施日期】1986.10.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发布的修改决定将本文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经费与基建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经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学制和进行学制改革试验。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全省多数县(市)在1990年左右普及初等教育,其余县在1995年基本普及初等教育。

分步骤实施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各市的城区、县辖镇、主要工矿区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坝区在1990年左右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中等发展程度的坝区和经济、文化基础较好的山区在1995年左右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其余地区在2000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少数经济特别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年限可以适当推迟。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普及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步伐。

第二章学生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管理、学籍登记、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学生学籍具有证明学生身份、管理学生学业和行为、提供教育服务的功能。

第五条学生学籍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共同管理,学生和家长对学籍信息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弄虚作假。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变更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变更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应当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学籍文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入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其他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互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学籍登记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进行,学校负责学籍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入学信息、学籍变更信息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核对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校长或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原学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云南省中小学生常规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中小学生常规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应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管理应遵循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围绕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来进行,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管理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清楚,措施具体,要求明确,奖惩分明。

学校应在有关组织配合下,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教学管理第五条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省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科学安排课表,合理制定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时、课程。

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至二天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课三天以上,须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

严格控制学生每日在校活动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7小时;适量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生每天1。

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第六条加强教学研究,积极进行教改试验。

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学科教研室(组),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试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严格教学常规管理。

对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业成绩检查和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有检查、督促指导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要特别重视建立课堂教学规范,努力提高教学效率。

第八条切实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按规定控制班级学生人数(小学每班50人以下,复式教学班一般20人—40人,中学班50人)。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本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和提高工作,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提高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配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

云南小学入学政策龄调整新方案,云南上小学龄限制.doc

云南小学入学政策龄调整新方案,云南上小学龄限制.doc

2019年云南小学入学政策年龄调整新方案,云南上小学年龄限制云南小学入学政策年龄调整新方案,云南上小学年龄限制幼升小入学政策年龄一直是家长们很关心的问题,孩子到底几岁能上学?2018年云南小学入学政策年龄调整新方案是什么?云南上小学年龄限制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月22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里面明确提到: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也就是说,8月31日有可能不再是小学入学铁定的截止日期了。

这事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以往一些妈妈们最怕生到处女座宝宝,甚至有的赶在9月1号前剖腹产,就怕宝宝晚一年上学。

那么,云南省教育厅是怎么打算的?今天早上,小编帮忙问了问教育部:入学时间不再一刀切我们先来看看教育部的《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说了什么:★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其实,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政策年龄和年限的有关规定,在《义务教育法》里早有规定。

但具体到“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的说法,还是较为少见。

家长:一石激起千层浪一石激起千层浪,尽管云南省目前没有明确说法和新政策,但家长们对此已是极高的关注度。

来听听云南家长们的看法。

“晚一年上学的孩子很幸福”春城小学一位姓林的家长告诉记者,他家儿子出生在2008年8月21日,这个出生时间是最让他很矛盾的,因为孩子刚好满6岁就可以上学,但是如果入学吧,孩子年龄太小,而且又是男孩子,好动好玩。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双减”工作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精神,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评价改革精神和“双减”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教学、评价学业质量等方面功能。

除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四条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

初中毕业年级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

第五条各地各校要综合考虑学生年级、学科特点,合理确定每场考试的时长。

小学三、四年级每场笔试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五、六年级不得超过120分钟,初中不得超过150分钟。

第六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一般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

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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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养教育,规范学校治理,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时期学生学籍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适龄儿童、青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年(包括跨区域流淌的适龄儿童、青年)。

第四条本《方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要逐步过渡到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档案治理系统。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能满足本辖区内适龄儿童、青年就学的学校,确定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做好适龄儿童、青年按时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时期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时期新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服务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青年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第七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同意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农村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政府或托付中心学校,按照当地文化户口册提供的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刻带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由学校负责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并打印或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卡》(以下简称《学籍卡》)。

城镇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服务范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刻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服务区的户籍、居住情形(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形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乡(镇)政府或托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刻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农村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学校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学籍档案交乡(镇)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

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学校、初中学校、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小学毕业生名册在七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刻到指定学校报到。

城镇初中新生入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畴内小学毕业生,按照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形按初中的服务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按照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刻内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助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招生打算的,按照上述方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打算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招生方法在规定的时刻、地域范畴招生,新生名单报驻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农村义务教育时期所有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或其他学生中途辍学的,学校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促其入学(返校)。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有条件的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治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纳学生的身份证号。

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发学籍号,第18位用字母“b”,副号的号码以县为单位统一篇号,编号(12位)原则:州市代码(2位)+县代码(2位)+乡代码(2位)+学校代码(2位)+编号(4位)。

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副号的号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码方法:“乡(镇)代码+学校代码+学籍顺序号”。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以流入地政府治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家长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有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取得学籍,对省内生源,学校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获得同意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同意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并获得学籍。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同意外国学生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适龄儿童、青年因专门缘故需缓学、免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审批。

因躯体缘故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样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和办理缓学申请手续。

第三章转学借读第十六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专门缘故须转学的可申请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册》,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将有关学籍档案在三个月内转入接收学校。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时期转学一律免试入学。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应准予复学。

第十八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对转学工作的治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应予禁止和处理,对无故拖延、不按规定办理学生转学手续的学籍治理人员,应进行批判教育,情节严峻、阻碍恶劣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公办学校就读。

借读费按省核定标准收取。

借读的学生须取得借读学校同意,填写借读生登记表,报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义务教育对象登记备案。

小学借读生学籍可落实在借读学校,初中借读生学籍仍保留在原学校。

经批准借读的初中生,综合素养评判结果由借读学校出具并转学生原学校毕业时须回户口所在地原学校参加毕业考试,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由原学校颁发。

借读手续应在学期初、末办理。

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第四章休学复学退学第二十条凡专门缘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

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一样为一学年。

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

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

休学期满,因学生个人缘故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毕业学年内一样不予休学,如遇专门情形,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在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能够缓学、免学或退学:(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二)已超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除属第二十四条(二)规定的学生能够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学业评判第二十六条学生的学业评判,包括综合素养评判和成绩评判两个方面。

学生的综合素养测评和学业成绩考核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学业成绩表述采纳A、B、C、D等级制(D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学期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科,应予补考,补考能够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刻,在学期终止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专门情形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能够缓考。

第三十条小学毕业考试,在都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

学校能够托付有关教育机构关心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

初中毕业考试能够与高中时期学校招生考试结合进行。

第三十一条外籍学生可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

第六章升级跳级第三十二条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三条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展,学业成绩专门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能够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

跳级年级可视为受完相应年限义务教育。

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四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打算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养、学业评判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五条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养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六条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打算规定的全部课程,由学校在《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七条外籍学生未按打算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八章奖励处分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不予以夸奖、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民主、公布、公平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大教育,并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

对极少数犯有严峻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分不给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处分。

不得开除学生。

学校拟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受警告、严峻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通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其处分。

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消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四十一条对极个不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同意此类学生的学校连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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