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我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第二条学校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
校长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部、学工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学院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教务部学籍管理人员、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新生入学与复查第三条各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学校招生科。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各学院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病、创业、参军等原因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应按照《XX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规定办理。
第七条教务部根据核对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表》,核查、更改、补充相关信息后,按有关规定整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填写学籍注册统计表。
通过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当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将学籍注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学籍日常管理与学年注册第八条学生成绩管理与日常学籍管理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学生学籍变动的重要依据。
学校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和应用的过程,包括学生入学、注册、学习、休学、退学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绿色学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学生评价、学业规划等活动,提高学习成绩,培养综合素质。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各教学单位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籍管理工作流程第六条学生入学报到:新生入学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入学报到手续,如不报到或逾期报到,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条学生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注册手续,如未按时注册,则视为自动退学。
第八条学习管理:学校将分班、选课、考试等学习管理工作纳入学籍管理范围,学生需按规定完成相关学习任务。
第九条休学管理:学生如须休学,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不计入学制。
第十条退学管理:学生如须退学,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退学,退学后将不再享有学籍。
第三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信息库,保存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相关信息,确保资料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学校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档案管理:学生如需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经审核后方可领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考核第十四条学校应每学期开展学籍管理工作考核,对学籍管理工作做出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学籍管理工作流程、学籍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学生申请档案管理等方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学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的基本管理工作之一,旨在保证学生学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良好学风。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籍登记1.学生入学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
2.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学籍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所需的证明材料。
3.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学生负有诚信的登记义务。
三、学籍变更1.学生转专业、辅修、双学位等学籍变更事项,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2.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学、退学、复学或迟报等学籍变更,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学籍变更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学籍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四、学籍管理1.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听从学校和学院的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核、考试和评价,确保学业进度和学业水平。
3.学生应按照课程安排完成学分要求,达到毕业的学业成绩要求。
4.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应及时记录入学籍,学院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以保证学籍的准确性。
五、学术纪律1.学生在学习和研究中应严格遵守学术纪律,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抄袭、剽窃或伪造研究数据。
2.学生应保证学习的独立性和独创性,在完成学术作品时应标注引用来源并尊重版权。
3.学生在参与学术交流和发表学术成果时,应守信用,不得散播虚假信息或违反学术道德。
六、奖惩措施1.对于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对于在学术研究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学术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降低学术评价、取消学术成果资格等。
3.学生因违纪而受到相关处分后,学校有权将处分结果纳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目标与任务二、学生入学管理1.入学资格审核学院招生办负责对所有报考学院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报考学院要求的分数线、录取名额、专业要求等进行核查,确保入学的学生符合学院招生要求。
2.学生档案管理3.学生信息登记学院各专业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学院需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三、在校学习管理1.学生信息更新学院要求学生每学年更新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和学籍系统中的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学生成绩管理学院要求各专业及时录入学生成绩,并定期向学生公布成绩,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及时反馈学习成绩,为学生的学业规划和毕业要求提供参考依据。
3.学生奖励与处分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包括奖学金、先进个人、优秀团员等的评选,以及违纪行为的处理等。
四、离校管理1.退学管理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退学手续办理,包括退学申请书的提交、办理手续的审核等。
2.学位授予学院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办理学位授予手续,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档案管理学院要求毕业学生进行档案交接,对学生的毕业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1.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学院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者和责任区域,建立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
2.学生学籍管理文件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的文件制度,包括学生学籍的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奖励处分表等,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
3.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存储,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便利和准确性。
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教务处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高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具体内容可能因不同高校的设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生的注册和报到要求:规定学生入学的条件、程序和时间,并规定学生在何处进行注册和报到。
2. 学生信息的登记和变更:要求学生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并规定学生在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3. 学籍的接受和保管:规定高校应妥善保管学生学籍档案,并规定学生有权查阅和申请学籍证明。
4. 学生学籍的转入和转出:规定学生在高校之间转学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以及如何办理学籍转出和转入手续。
5. 学生的学习进展和学业管理:包括学生课程注册、选课、课程补修、休学、退学等的规定,以及对学生学业不进展或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处理办法。
6. 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纪律:规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和纪律的处理办法,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7. 学籍管理的权益和义务:规定学生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包括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实践等活动,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等。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生学习、生活的规范和顺利进行,同时也是为了维护高校的教学秩序和学术声誉。
学生应在入学前熟悉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免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或影响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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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程序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修习(免修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与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或者开卷、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其中考试课程应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制记分。
课程成绩在60分或者及格以上者,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学生修读的全部课程均应参与学分绩点计算。
学分绩点按学生考核成绩进行折算,绩点具体折算方法为: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所获学分绩点;(二)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基础,可向所属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参加课程免修考试。
课程免修考试的成绩在80分(含)以上者,可准予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未达到该分数的,该课程不得免修。
实验、实习及其他单独列课的实践教学环节、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不得免修。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成绩在3个绩点以上,可对下一学期开出的1—2门课程提出免听申请,学生申请课程免听须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属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免听课程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和学分绩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获得免听、免修课程的学生在不影响正常修读课程的情况下即可申请后续课程的修习。
第十二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按《学院学分管理实施办法》(怀院发〔2016〕6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创新创业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和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在校期间,学生须获得不少于10个创新创业学分。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超出的创新创业学分可冲抵课程性质相近的限选课程或校级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档案成绩中进行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生可向所属学院提出该违纪或舞弊课程的补考申请(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凭学校解除处分的文件),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未办理学期注册手续,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具备课程考试资格,既使参加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亦无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在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一律作出终止、撤销处理,并按《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条例(试行)》(怀院发〔2016〕94号)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允许转专业:(一)新生学习一学年内,成绩优秀或确有兴趣和专长并达到学校规定条件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应的专业学习;(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学科专业的发展需要,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四)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学校认定的医院诊断,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可以转入相应的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跨学科门类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的;(五)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入学资格的;(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七)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转专业手续的办理(一)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填写《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专业所属学院和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公示后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申请转专业,一律在开学初进行转专业学籍异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三)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转专业前已修读的同名课程,学分和学时等要求高于或等同转入专业课程要求的,该课程可免修,否则必须补修。
如果须补修的专业基础课程达到5门以上(含5门)的则自动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学校认可的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三)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七)应予退学的;(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转学手续的办理(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转出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所属学院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再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经转出学校同意后,学校教务处审核其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校长签署接受函。
(三)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