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五年制学籍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五年制学籍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全面推进职业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弘扬和谐、诚信、求实、创新的校风,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合作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五年制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以下简称为“中高职贯通”)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及有关证明,办妥请假手续。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入学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考试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新生经体检复查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缴费单据和学生证到在籍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或院区)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第六条中高职贯通基本学制为5年,学习年限可为5-7年(含休学),按基本学制制定教学计划。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学制均按基本学制计。
第七条凡在基本学制内,因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选择以结业方式离校,也可选择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完成学业。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篇: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生管理。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系(部)和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专科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科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教育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招生、学籍注册、学习管理、学籍异动、毕业和学位认证等内容。
各学院(系)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合法。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强化教育教学主体地位,推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成长,维护学生学习权益。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袋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系)报到注册。
第五条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
逾期不报到者,学籍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取消学籍。
第六条学生报到注册时,由学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签署《入学注册确认书》,确认入住学校学生公寓,并承诺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七条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注册失败者将被视为自动退出学籍。
第八条学籍注册后,学生可获得学生证、学籍证明等相关证件。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九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休学(含病假学生)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休学期不得超过两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退学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退学后,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相关手续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
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更换专业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更换专业后,学生应重新安排学习课程,如有差额学分,需按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转学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高职扩招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职扩招生源教育教学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职扩招生源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高职扩招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点)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由招生办工作人员对报到学生资料进行初审,要求学生本人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学生纸质档案三证相符。
审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高职扩招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者;(二)应征入伍者;(三)自主创业者;(四)因不可抗力暂不能入学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核准,可延长至2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应于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限期进行复查。
各教学部门参照新生录取名册及电子档案核查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复查合格者,办理学籍注册,对与电子档案不符的存疑考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
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高职院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
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学生,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违反。
二、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报名材料,经学校审核录取后,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2.学生在注册时需提供身份证明、照片等材料,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3.学生需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学籍异动1.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等原因需要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审核批准。
2.学生发生更名、户口迁移等情况需及时通知学校,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四、学籍管理1.学校将定期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学生需认真学习,不得有作弊、抄袭等不端行为。
3.学生需按时完成各科目学习任务,不得违纪违规。
4.学生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校或违反校园秩序。
5.学生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实习、科研等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学籍奖励与处分1.学生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将予以奖励,如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2.学生如有作弊、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将受到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3.对于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做出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籍查询与档案管理1.学生可通过学校网站或相关部门查询个人学籍信息。
2.学校将建立学生档案,并定期进行存档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七、学籍调查与统计1.学校将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定期调查与统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学校将学生的学籍信息与相关教育部门进行联网,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无误。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订,应经学校相关部门讨论决定。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疑问或建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学校将认真处理并及时回复。
以上是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学生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努力学习,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才。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职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
三、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高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的权利。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学生患病、意外受伤等)不能按期入学者,持有关材料提前到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个人的基本管理,包括招生、注册、学习、评价、奖惩等各方面工作。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纪守法,提高学习科研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条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搭建广泛、多元的学习平台,帮助学生全面成长。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招生、注册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学生在报到注册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学生在注册后,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表,不得隐瞒任何信息。
第十条学校有权对学生报到注册时所提供的证件和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者,学校有权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时,应按规定缴纳,并保留缴费凭证。
第十二条学生要遵守报到注册相关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学校请假并经批准。
第三章学习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教学活动,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违规旷课、旷考。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认真听讲、课外学习,不得抄袭、作弊。
第十五条学生应服从各种考试、考核制度,严禁代考、替考等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班主任或教学辅导员请假,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习期间需参加各种实践、实习活动,如实讲评实践报告,并经指导老师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应注意身心健康,保证学习质量,如有身体不适需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
第四章评价第十九条学校将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定期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条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积极参加各类考试、测试,配合学校进行学业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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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生管理。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系(部)和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德育考核对学生德育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主要对学生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品德评语和操行评等。
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操行评等,每学年进行一次品德评语。
操行评等与品德评语的总和便是学生在校的品德总评,品德总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条学科成绩考核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各科课程均需考核。
1、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评定采用合格、不合格记分。
2、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包括听课、回答问题、作业、实验、实习实训、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根据课程的性质按适当比例(一般按20%计,如需提高比例须经教务处审批)计入学期成绩。
考查课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和实习、课堂提问和讨论、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测验及课程结束时的必要检查来综合评定。
考查课的考核必须于期末统一考试前结束。
3、考试在规定考期内进行。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制定,于考试前两周公布。
4、考核方式可根据各门课程性质和教学条件,采取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和操作等方式。
5、学生必须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习题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前提下,才能参加考试。
对未完成习题作业和不参加实验、实习的学生或完成而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或考查。
如统考前不能按要求补全所缺环节,该课成绩按考试不及格论。
6、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
7、考试中不能坚持到底的学生,经监考教师同意,可以中间退出考场,该课考试卷面成绩按所答试卷应得分数评定。
未经批准退出考场或无故不交试卷者,按《学院考试纪律》等有关规定处理。
8、考试作弊,该课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9、为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的督促和检查,有的课程必要时可以安排一些随堂测验或期中考试。
测验时间以不超过30分钟为宜。
期中考试可根据本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由教师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考核1、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教学大纲》(试行草案)的要求,由体育教研室制定出考核项目和标准,并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
2、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并通过主管院长审批,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3、学生一学期缺课(因病、事假)超过体育课总学时1/3者,不予评定成绩。
凡重修,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4、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不及格的须重修。
重修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情等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查)必须本人于考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系(部)核实,教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含考查课)在五门以下(含五门)允许补考。
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
补考成绩记载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四章升级与留、降级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补考。
一学期五门课程以上不及格或累计三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
补考后视其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十六条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1、凡一门课程连续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技能训练、岗位实训等),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或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十八条学生留、降级要重新交付学杂费。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批准,可允许转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课程,未受过学院任何处分的大一学生,经学院批准允许大一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5、本人条件确实不适合本专业学习,未来就业十分困难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
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处理: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报送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2、转入本省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所在地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入省外同类学校者,除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外,还须两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须在学期或学年结束前1个月提出申请,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办完手续;4、凡拟转入本院学生,须原学校推荐并将其学生转学申请书、学习成绩单、健康检查表等有关材料寄来,经本院进行政治条件、学习成绩、身体状况审查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5、学生在转入专业遇有未修课程,应予补修,并另缴补修费。
6、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缴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转学学生应修读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合格方可毕业。
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
具体标准由转入系(专业)和教务处确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作退学处理者;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须提出有关证明及休学申请书,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送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期离校。
学院保留其学籍,因故令其休学者,亦按本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费用自理;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院将为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体提出复学申请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