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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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学生学籍,尊重学生的自主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高校学生学籍按照学历、学位、学习形式等分类管理,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更新、核实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正式成为高校在册学生的过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生机构录取;(二)按照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定完成报到手续;(三)交齐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建立流程包括报名、审核、登记三个环节。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名,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登记学籍并发放学生学籍证书。

第七条学生学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变更学籍:(一)学习形式的变更;(二)学历层次的变更;(三)学位类型的变更。

第八条学生申请变更学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二)提供变更学籍所需的证明材料;(三)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学生学籍变更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变更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学历层次、学位类型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学生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确保信息安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清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终止与恢复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终止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高校注册学习的情况。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校各类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依法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人差异和发展需求,促进其全面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旨在培养学生的品德、知识、能力和健康发展,使其具备成为有用的社会人才的基本素质。

第五条学籍管理部门是全校学籍管理的主体,承担全面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校依据国家和省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招生计划,在招生范围内公开考试或招生录取。

第七条各学院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录取。

第八条录取通知书是新生入学的凭证,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入学时需持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及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同时,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入学体检。

第十条入学报到当天,新生应按时到达学校,并到指定的报到地点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学籍注册与毕业退学第十一条在校学生每个学年开学时,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注册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本人近期照片及相关证件原件如有。

第十三条学校将根据注册情况进行学籍核实,核实后学生方可享受正常学籍权益。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注册的,需提前向学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注册,但不得超过学期的1/3。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如需离校或转学,需书面提出申请,并经班主任、家长和学籍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退学时,需办理相应手续。

已就业的学生需提供就业单位证明,未就业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十七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发生任何变动的行为,包括学籍转入、转出、休学、复学、退学、劝退等。

第十八条学籍转入需满足学校的相关规定,并提供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及相关材料。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业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的办学方针,统筹考虑社会发展需求、学生个体差异、学科特点和教育教学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正、公平、健康、透明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造力,建立和完善健康的学风和学术氛围。

第二章规定的内容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生和录取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招生和录取学生,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注册和报到工作:新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注册和报到手续。

(三)学籍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学业评定、奖惩情况、实践活动等。

(四)学籍异动管理:管理和统计学生的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留级等学籍异动情况。

(五)学籍验证和证明:根据学生的需要,及时提供学籍验证和证明服务。

(六)学生诚信教育和行为管理: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制定并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管理办法。

(七)学生交流和沟通:建立学生与教师、管理人员、家长之间的良好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问题。

(八)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学籍管理原则第六条学籍管理应当体现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对待每个学生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群体和个体。

(二)健康、积极: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学习态度和生活习惯。

(三)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用个性化教育。

(四)激励引导: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励他们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和实践活动。

(五)法治、规范:依法办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生行为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学籍是高等学校为学生建立的专门管理学生学习和发展情况的制度。

学籍记录学生在学校学习情况的基本资料,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四条学籍是学生获取学历和学位的重要依据,学生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要求,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并在学籍上获得相应的标识。

第五条学校应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学籍变动、异动等申请应当经过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校方审核批准。

第七条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后取得学籍,必须全程学籍管理。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变动与注销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录取、注册学生,并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发生学籍变动的情况包括:(一)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在学籍档案内做相应记录。

(二)退学:学生在学期间因意愿或其他原因,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学校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并在学籍档案内做相应记录。

(三)转学:学生在校期间,有意向转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学校应当与转学学校进行对接,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四)开除:学生因违反学校规定严重违纪违法的,经学校纪委会或相关部门审查并决定开除学籍的,学校应当办理开除学籍手续,并在学籍档案内做相应记录。

第十条学生毕业之后,学校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将学生的学籍从在册学生名单中注销。

第四章学籍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制定学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章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各类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以及其他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的核心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和服务。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五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录取办法。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须亲自到学校指定的地点提交入学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学习成绩证明。

第七条学生的入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口本、中学学业成绩证明、健康证明等。

第八条学生的学籍建档应当由学校负责人签署确认,并由学校正式盖章。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应签订入学协议,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并约束学生遵守学校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转专业、休学、复学、停学、退学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转专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复学、停学应按照学校制度和管理规定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应按照学校制度和管理规定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准确。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等。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任何变更都应及时通知学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核查,要求学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全日制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全日制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原则1.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3. 实事求是,严谨细致的原则。

4.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

三、学籍管理范围1. 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学历教育学生。

2.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生。

四、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籍管理工作。

2. 各学院(部)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学院(部)学籍管理工作。

3. 教师在学籍管理工作中,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学籍管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变更: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形,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开除学籍等情形,应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4.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籍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5. 学籍查询:学生、教师、家长等有权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六、学籍管理流程1. 学生入学:新生入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变更: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开除学籍等情形,由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4. 学籍档案管理: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七、学籍管理监督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教务处定期对学籍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学生、教师、家长等对学籍管理工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或学籍管理监督小组提出。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在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素质教育、科学研究和社会需求紧密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取得合格成绩,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服从教育教学安排,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资格,按照招生章程和国家相关政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录取通知书后方能注册入学。

第七条学生注册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按照学校的规定,学生注册入学后应参加全面的新生教育,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校园文化。

第九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制、学时和学分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如课程学习、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困难,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各类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需要办理退学手续的,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退费或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有权利了解自己的学籍信息,学校应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学校应积极开展学籍信息管理现代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提供便利的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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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过鉴定,采用写品德评语的办法。

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

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

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第九条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学业成绩
确实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

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

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

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应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主要课程,由各校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十七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学分总数的1/3者,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

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的有关学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九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

学生学有余力,经学校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

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

第二十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能留、降级两次。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2)学生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
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伙食部分照发;体育、航海、舞蹈、戏曲和管乐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享受职工助学金的职工助学金照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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