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小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包括公立小学和民办小学。
第三条小学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程序和纪律,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五条学籍登记(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登记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学校应当在学生离校前或返校后及时登记。
(三)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学生或家长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六条学籍注册(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二)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向学生或家长发放学籍证明。
(三)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学校应当在学生离校前或返校后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一)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并妥善保管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生转学管理(一)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学生及其家长因家庭住址变动,需要转学的;2.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3. 学生因其他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学生转学,应当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转入学校应当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学生休学管理(一)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学生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2. 学生因家庭困难需要休学的。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
三、学籍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应对学籍管理实行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学生,确保每个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2. 信息保密原则:学校承担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责任,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 教育优先原则:学校应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放在首要位置,通过学籍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
学校应定期整理、更新学籍档案,并做好备份工作。
2. 入学管理:学校应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学生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要严格审核学生的报名材料,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有效。
3. 休学管理:学生因故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审理学生的休学申请,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生的学籍。
4. 转学管理: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转学证明。
原学校应及时处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的学籍材料及时转交给新学校。
5. 退学管理:学生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及校长审批。
学校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并妥善处理退学学生的学籍信息。
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校长应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违纪违规处理对于学校学籍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轻者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于重者,学校可依法停止其学籍或取消其学籍。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新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制幼儿 园教 师男女,Y ̄构严重失衡 , 今年起 , 试点师范 % l IJN J 从 江苏
男生免费教育 ,力争通过 3 5 ,使全省每一所幼 园拥有 N 年 L 1
名 以上 男 教 师 。
籍管理办法 , 同时 旧的学籍管理办法停止使用。 北京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处长李奕介绍 ,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 越来越 多的非户籍人 口来到北京 ,北京市某些区县甚至 出现 了 非户籍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数量超过户籍适龄儿童数量的情
来一 直 延 用 的纸 介 质 ,全 面 使 用 北 京 市 中 小 学 电子 化学 籍 管 理
系统 (M S 。 CI )
胡金波介绍 , 为鼓励优 秀男生当幼儿 园教 师, 江苏今 年将以 招收培养男幼儿园老师为切入点 , 开展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免
费幼儿师范男生在校学 习期 间免除学费 , 免缴住宿 费, 并补助生 活费, 合计标 准为每人每 学年 1万 元 , 所需经费 由省财政统 一
再次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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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年 江 西 省 各 普 通高 中均 不 得 跨 设 区市 招 生 。在 一 个 设 区市 今
范围内, 市直属普通高 中如要跨县( 区) 市、 招生 , 必须经设 区市教 育局批准。班额超过 5 0人的一律不得批准跨 区招生。
江西省要求所有普通高 中学校录取结果在设 区市中招录取 工作领导小组 的组 织下 ,由设 区市 中招办 统一建 立全市高一新 生录 取库 , 以录取库为依 据 , 并 按规 定要求建立新 生学籍库 , 各
况 。因此 , 决好 非 户 籍 适 龄儿 童 平 等 享 受 义 务 教育 的 问题 已 经 解 成为 涉 及 千 家 万 户 的大 事 。
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下文是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人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人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新生办理人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考勤第六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四章转学、借读第七条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管理、服务、决策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确保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安全、规范、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由市教育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校各学段电子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
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五条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学校关键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类型、学校属性、学校办别、校区信息等。
第六条学校关键信息变更及新建、撤销、合并等事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市级统一操作。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设置管理岗位和权限,包括系统管理员、校长、学籍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校医等。
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标准名称设置学制、学段、年级及班级信息。
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
班级名称原则上使用班级序号,也可自行设置。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九条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从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获取。
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对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分班操作。
分班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操作。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京教基[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10]17号)各区县教委: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市教委对《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原北京市教育局1990年2月16日发布)进行了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24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其家长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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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二条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十五条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
第四章考勤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
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十九条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转学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
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
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
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
高中阶段不同类别的学校之间转学,参照办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七条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
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
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不予转学:(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复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