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是指对于全日制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般制定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1. 学籍注册: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供必要的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等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入学后如有学籍变动(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如转专业手续费)。
3. 学籍维护:学生应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按时完成学业要求,不得违反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和纪律规定,以免影响学籍的正常维护。
4. 学籍奖励和惩处: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社会实践、学术竞赛等方面的表现,给予学籍奖励,如奖学金、学分加分等。
同时,对于学生在学籍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5. 学籍查询:学生和学生家长有权对学生的学籍进行查询,学校应提供相关咨询和查询服务。
6.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学生学籍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规定,实际的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异,具体以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为准。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一、学籍管理的意义和目的学籍管理是指学校针对全日制学生的信息进行系统管理和维护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学业顺利进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校对学生的有效管理。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对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依法依规原则:学校学籍管理应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3. 关爱关注原则:学校应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关爱和帮助。
4. 保密原则:学校应严格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学生隐私。
三、学生注册与报到1. 学生入学前须完成报名和注册手续,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全日制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原则1.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3. 实事求是,严谨细致的原则。
4.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
三、学籍管理范围1. 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学历教育学生。
2.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生。
四、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籍管理工作。
2. 各学院(部)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学院(部)学籍管理工作。
3. 教师在学籍管理工作中,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学籍管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变更: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形,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开除学籍等情形,应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4.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籍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5. 学籍查询:学生、教师、家长等有权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六、学籍管理流程1. 学生入学:新生入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变更: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开除学籍等情形,由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4. 学籍档案管理: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七、学籍管理监督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教务处定期对学籍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学生、教师、家长等对学籍管理工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或学籍管理监督小组提出。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学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的基本管理工作之一,旨在保证学生学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良好学风。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籍登记1.学生入学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
2.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学籍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所需的证明材料。
3.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学生负有诚信的登记义务。
三、学籍变更1.学生转专业、辅修、双学位等学籍变更事项,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2.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学、退学、复学或迟报等学籍变更,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学籍变更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学籍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四、学籍管理1.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听从学校和学院的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核、考试和评价,确保学业进度和学业水平。
3.学生应按照课程安排完成学分要求,达到毕业的学业成绩要求。
4.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应及时记录入学籍,学院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以保证学籍的准确性。
五、学术纪律1.学生在学习和研究中应严格遵守学术纪律,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抄袭、剽窃或伪造研究数据。
2.学生应保证学习的独立性和独创性,在完成学术作品时应标注引用来源并尊重版权。
3.学生在参与学术交流和发表学术成果时,应守信用,不得散播虚假信息或违反学术道德。
六、奖惩措施1.对于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对于在学术研究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学术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降低学术评价、取消学术成果资格等。
3.学生因违纪而受到相关处分后,学校有权将处分结果纳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3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是指规定学生在普通高等学校期间的学籍相关事项的规定。
具体内容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学校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性的学籍管理规定:1. 注册: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件。
2. 学籍转入:学生转入其他学校时,需提交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转入。
3. 基本档案:学校负责建立和管理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业情况、奖惩记录等。
4. 课程选择: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选课和学分要求进行选课,不得违反规定。
5. 考勤管理: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且具备正常的出勤记录。
6. 学业评价: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评价指标进行学业评价,通常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
7.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籍期间如有因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籍变动手续。
8. 奖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9. 毕业管理:学生毕业前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申请和答辩。
10. 学生权益保障:学生享有根据学校规定的权益,包括学业权益、人身安全权益等。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细则应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正常运行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在学校期间享受平等的学习和发展机会。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指国家、学校依法管理和利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工作,包括学生的招生、注册、学业评定、修业和毕业等环节。
第二章招生与注册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
第五条招生计划应依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学科建设需求和就业市场需求确定,确保适龄人口的合理分布和学校的办学质量。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测评;同时,一般须报名参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与普通高中招生相关的考试。
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和学生毕业学校的推荐意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衡量,予以录取。
部分学校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免试录取。
第五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六条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招生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高中证书会考办公室的要求确定。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5篇)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人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人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载人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过鉴定,采用写品德评语的办法。
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大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进行学习、生活和锻炼的基本身份和学业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便利的学籍管理服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六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指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等。
第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和相关部门查询学生个人学籍信息的工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籍注册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安排。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个人信息表、办理学生证等。
第十三条学生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高考成绩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五条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需要变更学籍的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休学期间,学生暂停学业,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复学时,学生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需停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停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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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适应和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满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等人才的需要,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教育部部长签署21号部长令予以发布。
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事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凭有关单位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不可抵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系(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暂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系(院)和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治疗应回家或原单位,路费和医疗费由本人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即取消所保留入学的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且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最近半个月内个人体格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
经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开学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个秋季学期开学前三天及第一周为在册学生交费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交费,然后凭财务处收费凭据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经准许后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者,也应在规定日期内缴费并到系(院)报到。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一学年两学期制,每学期一般为20周(含考试2周)。
学制三年,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延长两年毕业。
各专业按三学年制订指导性教学计划专科学制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延长学习时间超过本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按退学或结业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获得全部学分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提前一年毕业。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度量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所有教学环节都要有相应学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8个教学周计)为计算单位。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由各系(院)根据教学计划确定,一般在130-140学分左右。
第九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课程学分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第十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采用的形式应按各专业课程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如需要换算统计时可按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45折算。
成绩记载中,凡有缓考、旷考、补考、重修都必须注明,并按实际成绩登记。
课程成绩的评分一般以期末考试为主。
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需要改变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所在的系(院)在开课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宣布。
第十一条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办法计算(一)凡跨几个学期、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三)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为便于评定和比较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其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均为“0”。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十二条学生要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实验、考核等全部教学环节。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成绩档案。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应重修。
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课程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视其补交作业情况,由任课教师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系(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安排在该课课程的补考时进行。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行安排正当补考,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必须严格考试纪律。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除不准补考外,还要按《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课是必修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但不计入留(降)级、试读与退学门数。
不及格应当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重修安排有困难的限再补考一次。
无故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因病或身体生理缺陷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医疗证明,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可以转修保健课。
第四章补考与重修第十六条学生考核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每学期(除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第一次补考。
对不及格课程,学生应主动参加补课、重修或自修,并参加下一级同专业班组的同课程考试至毕业前两个月,学校在毕业前安排第二次补考,再次补考不通过者将不会得到毕业证书,仅发给肄业证书。
(二)最后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该学期未结束前安排一次补考。
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该学期不再安排补做,可按规定结业后一年内申请重做,并交纳实习费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费。
(三)单独设置的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不及格者,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学生申请重做,按实践性环节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每学期的常规性补考必须按教务处规定的日程统一安排进行。
系(院)或任课教师不得任意安排补考。
补考不得降低要求。
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
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记上“补考”的字样。
第二次补考要收补考费,理论课补考费为20元/门;实践课补考费为40元/门。
第十八条除第一学期和第六学期外,学生课程考核经补考累计达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降到下一级同专业班组学习。
学生的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需要到开设该课程的其他班级重修。
重修需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缴交重修学费,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按学分数补交学费。
重修学生应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原则上学生应参加重修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并参加正常考试,成绩及格,即可以取得学分。
对于没有后续班级的专业,经教务处同意,可以到其他专业或其他大学重修该门必修课,到其他学校重修的一切费用,由学生自己负担。
若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则学生可重修,或放弃,另修其他课程。
第十九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予重修。
学生学有余力,由本人提出,系(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试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试不及格的,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的门数,以后重修。
学生降级后,不及格课程门数减到降级后所在学期以前的不及格课程累计门数。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一)确有专长,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经学校同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校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根据毕业后推荐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五)应予退学者;(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经转入系(专业)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教务处开出《学籍变更通知单》交转入系(院)和转出系(院),学生凭已审批《转专业申请表》到转入系报到,教务处将材料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本人申请,除校内逐级审批外,还必须经拟转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才能办理转学手续;(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