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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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精选篇1)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学生在学校注册所拥有的身份标识和有关教育事务的信息档案。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捷、规范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籍管理的具体职责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各学院、学部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籍管理的具体任务。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籍信息报告和统计制度,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和对教学工作的支持。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及管理第八条学生在入校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和学业水平证明材料,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九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审核、学籍卡的发放等程序。

第十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把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学籍卡,禁止私自涂写、污损、随意转让和丢失。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需更换学籍卡、证明材料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而注册入学的学生,依法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学籍变更和审查第十四条学生因故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应当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修改。

第十五条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等原因需要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因学业进展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对学籍信息修改;情况不明的,应当依法核实。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化,与之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学籍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建立、保存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籍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借阅、查阅、保管和毁损处理,并严格遵守学生的个人隐私保密原则。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制度

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以人为本,关爱学生;(四)规范有序,提高效率。

二、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前,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及家长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两周内对其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伪造证件、隐瞒真实情况等违法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生休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学籍变动、学习成绩、奖惩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查询,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

五、奖惩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奖惩,依据《学生奖惩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学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监督与责任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5篇)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5篇)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招收为本校学生(1)居住在本学区;(2)户口在本学区;(3)符合本地区入学年龄的儿童(教职工子女和特殊需照顾的按教代会讨论的决定,由校长批准招收)。

2、我校学生必须填写学籍卡,编写统一学号,学籍卡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写考试成绩,品德表现和奖惩情况,建立学籍档案。

3、转学:由家长说明原因,经教导处批准,开具转学证明并在学籍卡上注销学籍,注明去处。

转入热点学校要由转入学校开具联系单)。

4、插班:由家长提出申请,验证户口及原校品德学习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插班考试。

然后根据转学证明登记学籍卡,并在学籍卡上注明转入的时间和原来的学校。

5、休学:家长提出休学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导处审查批准,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应有学籍卡上写明原因和时间。

6、复学:休学期满,家长向教导处申请复学,并交验有关证明,经批准准办理复学手续,并记入学籍卡。

7、借读:因某种原因,要求暂时借读的必须向教导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成为借读生,借读学生需在学籍卡上注明原因和借读时间。

8、毕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满,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卡上记录毕业时间和去向。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2)导言: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是一套完整、系统的规章制度,旨在管理和监督学生的学业、行为和成长。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合理、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展开,探讨其意义、目标、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意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学籍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学生的行为和学习,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通过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的行为,使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2.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籍管理制度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还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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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是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范本,学校可以进行参照,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人学,必须持本学校寄出的《录取通知》、《人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人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医疗单位证明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返回当地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1个月即8月20日前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9月10日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如下一年度该专业同学制班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交费注册上课。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并出具相应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否则当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须经补考后才能决定升、留级的学生,可预先报到,待决定升、留级后再补办注册手续。

在籍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第五条新生人学后,在1周内,由所在系将新生注册名单汇总到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六条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一经发现,由学生处取消其在本校的学籍。

二、考勤与纪律第七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及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者,均以旷课论处。

学生出勤、缺勤按学时计算;缺勤时数按实际上课、劳动、集会学时数计算。

离开学校,1天按4学时计算。

第九条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5天以内者,需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系主任批准,6天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事后补假无效(急病或者紧急事故除外);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

学生请假期满,需按时销假。

第十条因故迟到、早退应向任课教师说明原因。

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作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对有旷课行为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

对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2学时者,令其作书面检讨,公开批评教育;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8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含50)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以上各项处分,均通知学生家长或所在工作单位。

凡有旷课行为者,不得评为该学年度的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二条学历班学生授课实行点名制度。

对难以实行随堂点名的课程,每门课程每学期至少进行5次抽查点名。

点名工作由主讲教师负责,班长或学习委员协助,教师每次点名后,须将缺课学生名单登记在《教学日志》和教师的《考勤登记表》上,每月由班长统计报班主任及系各一份,并由教务员公布名单一次。

第十三条学生请假条、医生证明由系保存。

班主任、领导对旷课、缺课的学生,要做到心中有数,及时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汇总,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归人学生档案。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十五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作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所学知识和应掌握的技能进行考核,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

操作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的表现以及出勤情况,通过鉴定写评语的办法评定,有关资料一律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考查课、实验课、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毕业论文等)都要经考核评定成绩。

考核成绩的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按百分制、考查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为便于统计,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规定: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课程考核采用结构总评,即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

平时成绩由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作业、出勤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跨学期的课程,每个学期都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考核,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考试中凡有夹带、抄袭、旁窥、传递纸条、交头接耳、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舞弊行为者,成绩按“0”分记载,注明“考试舞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先由系主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报校领导批准,可以重修。

经考试合格,其成绩记“补考及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处分,直到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缓考。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向系主任申请(因病请假须有医生证明),经系主任批准后可以缓考。

缓考学生均在下学期初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其补考成绩按实分记载,证明“缓考补考”字样,不及格者仍允许补考一次。

凡擅自缺考者,其成绩按“0”分记载,不准进行正常补考,查明原因后经教务处批准,进行重修。

第十九条补考。

学生每学期考试(含考查等)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其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一次补考。

补考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

补考工作(含命题、时间安排与监考等)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并按正常的考试要求严格进行。

第二十条凡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或无故旷课,累计总时数业余学习在25%以上、脱产学习在15%以上者,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1/3学时数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

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系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同意后完成补课、补作业或补实验报告后,允许参加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

视情节轻重,可安排重修甚至令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免考。

学生入学前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单科相同的合格证书者,本人可在该课程授课前提出免修(免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相同科目。

原修学科成绩可作为该科成绩记载,并注“自考合格”字样。

该课程开课2周后才申请者,不予受理,也不准免考。

学生入学前通过国家批准的高等单科学习,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可于每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系主任同意后,由教务处安排课程免修资格考试,获资格考试成绩良好者,方可免修。

但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考核实际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重修。

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参加课程考核或考试凡经一次补考后仍不能及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安排多次重修,重修时需交重修费。

重修程序:(1)填写重修申请表;(2)系主任签署意见和安排重修事项;(3)教务处登记;(4)到学校财务室交重修费;(5)凭交费收据及重修卡,到教务处审核重修事项。

四、升级与留级第二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年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考试、考查科目仍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五条留级学生,如当年无后继班级,可停学1年。

由学校发给停学证明,届时插人下一年度后继班级学习。

如再无后继班级,不再保留学籍,作退学处理。

二年制、三年制学生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六条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1.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各按1 门课程不及格计算;3.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1门课程计算;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分别按1门必修课程计算;5.体育课不及格,可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但必须经补考及格才准毕业。

第二十七条凡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必须待其将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及格后,随下一个年级毕业。

严禁将留级学生安排回原年级。

五、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本校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与转学,如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学习的,经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予转专业。

如因工作岗位变动,可在一年级学习期间申请转专业。

要求转专业者应本人提出申请。

转入系再进行必要的了解,系主任审核同意后经学生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转专业只能以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

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本校学习,需转本省其他学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并出具转入人学校接收证明,送学生处报主管校长批准,由本人填写教育厅印制的“转学申请表”,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学校一般不接受外校学生转入本校。

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转入本校者,必须是与本校同性质学校且具有学籍的学生,其所学的专业、学制以及教学计划基本与本校相同,其学习进度又能与本校进度衔接,并在班额许可的条件下,才给予考虑。

转入时必须经系主任签署同意意见后送学生处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转来的学生对本校该专业已开设的课程必须学过,而且各科考核成绩及格,否则不予接收,转学手续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最迟在开学后1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六、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县(区)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含请假)超过总学时1/3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限:二年制、三年制学生只能休学一次,以1年为限;凡休学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申请休学,须将休学的有关证明和申请报告,向本人所在系和学生处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及系主任签署意见、盖章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学生处,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2.获准休学的学生,须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领取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住在校内,不准随班听课和参加考核,也不得提前复学。

4.学生休学,要考虑本人所学专业在下届是否继续招生,若下届不招生(即无班可复),则该专业不办理休学手续,只能作退学处理。

5.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6.学生应征入伍,需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期。

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2周持有关证件及复学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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