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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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开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各校教务处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

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执行.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我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当年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规范录取。

录取名单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验印后方可生效。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

实际班生总数不得超过54人.第六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注册,经同意后,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送交未报到名册.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高中年级学生,包括新生、转学生、借读生、休学生、复学生、退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生学籍号由学校统一编制,终身不变。

学籍号包括年级、班级、学号等要素。

第六条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时变更学籍状态。

第七条学生转学、借读,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九条学生退学,应向学校提交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学生本人可查阅、复印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终身,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印。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实施学籍管理制度;(二)审核、批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申请;(三)建立、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四)协调各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学生成长,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学籍的;(二)旷课、早退、迟到、请假的;(三)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注册与变更1. 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就读年级、班级等。

2. 学籍变更(1)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变更。

(2)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2. 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3.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1)学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始材料;(2)学生个人学习档案,包括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证明材料;(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四、学籍撤销与恢复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撤销其学籍:(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逮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2)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开除学籍的;(3)学籍信息造假,经查实的。

2. 撤销学籍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五、转学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批转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审批休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七、奖励与处罚1. 学生在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优秀,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3)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综合高中选‎择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行署、总局)、县(市、区、管局)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审核、变更、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情况等内‎容。

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各地、各学校开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的依‎据。

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对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注册第六条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

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及有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高中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颁发学籍证明。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为其分配班级,并颁发学号,学号终身不变。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休学、复学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须提交转学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休学学生须提交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复学学生须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体育健康标准。

第十三条学科成绩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社会实践等方面。

第十五条体育健康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六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十九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且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毕业者,可申请结业。

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

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

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三)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四)对学生学籍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入学体检报告;(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转学: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等需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二)休学:因疾病、家庭原因等需休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四)退学: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需退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九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一)死亡;(二)被开除学籍;(三)自动放弃学籍;(四)被学校强制退学。

第十条学籍注销程序:(一)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注销学籍申请;(二)学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应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十三条学籍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需经学校审批。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学生的学籍记录及相关事项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的定义和构成学籍是对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各项个人信息和学业情况进行综合记录的档案。

学籍由个人基本信息、入学与毕业情况、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组成。

二、学籍的登记1. 招生登记:学校在每年招生前,对拟招收的学生进行登记。

提供申请入学的学生个人信息资料,并进行审核。

2. 入学登记:学生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办理学籍登记。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文件。

3.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校期间,如有学校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肄业等情况,需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籍信息的保密1. 学籍信息仅限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查询使用。

学生及家长要妥善保管学籍信息,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 学校对学籍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学籍管理的责任1. 学校要成立学籍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分工和流程,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密性和规范性。

3. 学校要定期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的使用与转换1. 学生在毕业后,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学籍证明或相关材料。

2. 学生如需转学,须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书面证明。

原学校应尽快办理学籍转出手续。

六、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学生和家长对学籍管理有任何疑虑或投诉,可向学校进行反映。

学校应积极解决,及时回复,并建立投诉处理的机制。

2. 学校要定期组织学籍管理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开相关信息。

以上是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学生及家长应严格遵守,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的工作,确保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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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

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二)高中阶段在籍的;(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州)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第九条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

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

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留级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予留级。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附件5),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留级前的考籍号注销,并按规定为其重新编制考籍号。

第五章休学、复学第十二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6),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

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

复学入原年级的,考籍号不变。

复学到低年级的,原考籍号注销,重新编定考籍号。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六章退学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第十六条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七章转学、借读第十七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二)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三)毕业年级学生;(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十九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的流程依次为:转出学校打印《四川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附件8),填写好相关内容,转入学校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外省(市、区)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到自行联系学校或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我省学生转往外省(市、区)的办理流程为: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学生转学后,原考籍号注销,由转入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编制考籍号。

学生转学时,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学生学籍档案转交转入学校。

学生原始学籍档案由转出学校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

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9),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第二十二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

借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借读学生编制考籍号。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

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

借读学生的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本省学生在外省借读的,务于高三上学期末返回学籍注册学校学习。

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在外省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八章奖励处分第二十三条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

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

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对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二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分要求;(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三)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二十七条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鉴印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打印《四川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11)一式三份,由学校、县(市、区)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分别存档。

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

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十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学生花名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10)、《四川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2)、《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3)、《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附件14)、《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附件15)、《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件16)以及毕业证书存根、结业(肄业)证书存根、学历证明书存根等。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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