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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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北京小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包括公立小学和民办小学。

第三条小学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程序和纪律,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五条学籍登记(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登记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学校应当在学生离校前或返校后及时登记。

(三)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学生或家长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六条学籍注册(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二)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向学生或家长发放学籍证明。

(三)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学校应当在学生离校前或返校后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一)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并妥善保管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生转学管理(一)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学生及其家长因家庭住址变动,需要转学的;2.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3. 学生因其他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学生转学,应当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转入学校应当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学生休学管理(一)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学生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2. 学生因家庭困难需要休学的。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京教行字[1986]第50号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京教行字[1986]第50号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十二月三十日京教行字[1986] 第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中、小学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以及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

不按期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小学和初中新生,由学校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入学;高中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

不办手续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转学、借读第六条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必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的学校申请。

第七条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式样附后)。

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向原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具“转学联系表”(式样附后),向户口迁入地区管片学校联系,取得学校同意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

三、学籍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应对学籍管理实行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学生,确保每个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2. 信息保密原则:学校承担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责任,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 教育优先原则:学校应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放在首要位置,通过学籍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

学校应定期整理、更新学籍档案,并做好备份工作。

2. 入学管理:学校应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学生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要严格审核学生的报名材料,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有效。

3. 休学管理:学生因故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审理学生的休学申请,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生的学籍。

4. 转学管理: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转学证明。

原学校应及时处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的学籍材料及时转交给新学校。

5. 退学管理:学生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及校长审批。

学校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并妥善处理退学学生的学籍信息。

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校长应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违纪违规处理对于学校学籍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轻者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于重者,学校可依法停止其学籍或取消其学籍。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下文是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管理、服务、决策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确保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安全、规范、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由市教育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校各学段电子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

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五条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学校关键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类型、学校属性、学校办别、校区信息等。

第六条学校关键信息变更及新建、撤销、合并等事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市级统一操作。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设置管理岗位和权限,包括系统管理员、校长、学籍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校医等。

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标准名称设置学制、学段、年级及班级信息。

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

班级名称原则上使用班级序号,也可自行设置。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九条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从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获取。

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对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分班操作。

分班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操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京教基[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10]17号)各区县教委: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市教委对《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原北京市教育局1990年2月16日发布)进行了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24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其家长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买房风险⼤、划⽚变数⼤、跨区难度⼤——北京市新学籍管理办法⼤变脸,⼀定要琢磨! 这个新颁布实施的⽂件内容影响到千家万户,直接作⽤于北京市上百万中⼩学⽣,和原来废⽌的⽂件作了对⽐,感觉实质性变化的地⽅很多,总结起来就是:强化户籍属地⼊学保障,买房风险⼤、划⽚变数⼤、跨区难度⼤,还有其他⼀些牵涉学⽣利益的问题。

以下在原⽂件敏感的条款上做⼀解读,这样便于⼤家参考。

北京市中⼩学校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三条 本市中⼩学校学⽣学籍管理由市教育⾏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政部门统⼀管理,中⼩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政部门和中⼩学校设学籍管理⼈员,负责学⽣学籍管理⼯作。

(解读:这⼀条原管理办法是空⽩,这⾥明确了学籍管理责任,北京市教委统⼀安排、部署学籍管理,区县教委具体担当,各学校具体实施。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北京市教委在学籍管理上的决定权和主导地位,便于对各区的学籍统⼀管理、协调,特别是对于以后学⽣的跨区具有最终决定权,实际说明跨区不像以前那么⾃由了,区县不能或不能最终决定了。

) 第⼆章⼊学 第四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童、少年实⾏免试⼊学。

区、县⼈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学。

(解读:这句话⾮常明确地说学⽣根据“户籍”所在地⼊学,并没有说按照实际居住地就近⼊学,这⼀条显然是针对北京市户籍学⽣做出的规定,说明北京的学⽣按照户籍所在地⼊学是主流,根据这句话,如果某学⽣只有某地的户籍⽽没有住房也是可以⼊学的,换⾔之,如果在当地有房⼦⽽没有迁⼊户籍学校也是有理由不接受、不保障你⼊学的。

这⼀点强化了户籍属地⼊学保障,同时也表明⾮本区县户籍的的适龄⼉童、少年进⼊本区县⼊学,是“可以”的但不“保障”。

这实际指的是择校空间,特别是幼升⼩。

)区、县教育⾏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学校就近接收学⽣的范围和⼈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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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

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人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人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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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新生办理人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七条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

第八条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

第九条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具转学联
---------------------------------------------------------------最新资料推荐------------------------------------------------------ 系表,向户口迁入地区管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第十条小学学生转学,学籍卡片和健康卡片交学生转入学校;初中学生转学,学籍卡片由原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健康卡片交学生转入学校;高中学生转学,学生档案交转入学校,学籍卡片由原校留存。

第十一条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区、县教育局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学校报所在区、县教育局解决。

第十二条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应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学习成绩过差的,可降一个年级。

第十三条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三、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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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

第十四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还需持街道劳动科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区管片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管理费。

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

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在本市借读按正式学生对待,不规定借读期限。

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

第十五条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

中学的毕业年级和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除有特殊困难经区、县教育局批准的外,不办理转学、借读。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

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由原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

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

---------------------------------------------------------------最新资料推荐------------------------------------------------------ 第十七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级。

第二十条小学和初中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还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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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复核,区、县教育局批准,准予退学。

高中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核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准予退学。

高中学生多次留级、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校报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可劝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二十二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

第二十三条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开除小学、初中学生学籍,还应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在工读学校学习期满,回原校继续学习。

第二十五条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
---------------------------------------------------------------最新资料推荐------------------------------------------------------ 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籍自然终止。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或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原校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刷。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同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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