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
三、学籍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应对学籍管理实行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学生,确保每个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2. 信息保密原则:学校承担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责任,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 教育优先原则:学校应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放在首要位置,通过学籍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
学校应定期整理、更新学籍档案,并做好备份工作。
2. 入学管理:学校应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学生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要严格审核学生的报名材料,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有效。
3. 休学管理:学生因故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审理学生的休学申请,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生的学籍。
4. 转学管理: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转学证明。
原学校应及时处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的学籍材料及时转交给新学校。
5. 退学管理:学生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及校长审批。
学校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并妥善处理退学学生的学籍信息。
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校长应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违纪违规处理对于学校学籍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轻者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于重者,学校可依法停止其学籍或取消其学籍。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生学籍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等内容,并享有保密权。
第三条中小学应设立学生档案,对每个学生进行统一、全面、准确地记录。
学生档案包括学籍卡、档案袋等。
学籍卡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校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对学生档案进行密封保管,保证档案不被篡改、损毁和泄露。
学生档案应保存至少五年,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五条学生档案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学籍卡应每学年进行一次更新,更新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籍卡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荣誉奖励、成绩排名以及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同时进行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电子存储的学籍信息和纸质档案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学生档案可以被本人、父母、法定监护人查阅,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查阅学生档案。
第九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泄露、失窃等情况,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及时报警,并及时备份和更新学生档案信息。
第十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定期开展学生档案管理培训,加强学生档案管理意识和技术能力的提升。
第十一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损毁、篡改等违规行为,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立即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对已有学籍信息的学生应在半年内尽快完成更新,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小学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而制定的。
在学籍管理中,要保护学生信息的保密性,对学生的档案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更新,并且要做好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
同时,学籍信息应该保留至少五年,以便学生未来的发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全国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学⽣学籍管理,提⾼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平,保障适龄⼉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依法举办的⼩学、初中、普通⾼中、特殊教育学校、⼯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以下简称学⽣)。
第三条学⽣学籍管理采⽤信息化⽅式,实⾏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学籍管理⼯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的学⽣电⼦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政部门统筹本⾏政区域内学⽣学籍管理⼯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学籍管理⼯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学籍系统运⾏环境和学⽣数据库,确保正常运⾏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作并应⽤电⼦学籍系统进⾏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作并应⽤电⼦学籍系统进⾏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政部门具体负责本⾏政区域内学校的学⽣学籍管理⼯作;应⽤电⼦学籍系统进⾏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学籍的⽇常管理⼯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电⼦学籍系统开展⽇常学籍管理⼯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章学籍建⽴第四条学⽣初次办理⼊学注册⼿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学籍信息,建⽴学籍档案,通过电⼦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居民⾝份证号为基础⽣成,⼀⼈⼀号,终⾝不变。
学籍号具体⽣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另⾏制订。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
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一节学籍的建立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籍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的程序进行建立。
第二节学籍的变更一、学籍变更是指学生的个人情况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二)学生的户籍、家庭住址等个人户口行政变化;(三)学生的监护人、父母情况变化;(四)学生的班级、年级变更;(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二、学生学籍变更的程序由学校负责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与使用第一节学籍档案的管理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并确保学籍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二)学习情况:入学年月、所读年级、班级、学科成绩等;(三)奖惩情况:学生获得的奖项、荣誉,以及受到的惩罚等;(四)个人特长:学生特长领域以及在该领域成绩和表现;(五)其他相关信息。
三、学校应制定合理的学籍档案使用规则,限制学籍档案的使用范围,并加强对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学生离校后,学校应负责将学生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保存。
第二节学籍的使用一、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和评价方案,并给予学生相应的学业指导和教育帮助。
二、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向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学籍管理的监督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学籍档案的保存、使用、变更等情况的监督。
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二节学籍管理的评估一、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的效果和改进措施。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教育部正式发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制定的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中小学教育的有效进行。
一、背景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学籍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学籍记录是学生在学校的所有课程、活动和成绩的抽象表现,它是学生学习记录和绩效评价的基础。
随着中小学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中小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学校、教师、家长、学生之间的管理和沟通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难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教育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有效,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教育部发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加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应对每一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成绩记录、平时表现、课程情况等,对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做出明确要求。
同时,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程序,确保学籍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2. 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办法强调,学校要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将电子化学籍管理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数据标准,实现对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查询。
同时,也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和技术人才建设的支持和保障,确保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运作。
3. 严格防范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办法对学籍管理中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做出明确禁止和处罚规定,包括将未经正式考试或者考察通过的课程和成绩记录在学籍档案中等行为,强化对学生考勤和课程评价记录的监控和管理,提高考试和考查的安全和准确性。
4. 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办法规定,学生的学籍管理应以公平、公正、科学为原则,要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评价和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建立学生学科特长和素质管理的制度,及通过合理的评估和激励机制,培养优秀的学科和素质特长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
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