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3年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小学教育管理体制,提高小学办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对小学学生入学、就读、转学、毕业和离校等情况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和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小学学籍管理应以教育为中心,以学生为本,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成长为目标,确保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有效。
第四条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人差异,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遵循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确保学生入学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条小学开展招生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
学校要制定招生计划,明确招生范围、招生数量和招生条件,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学生入学报名应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以确保学生入学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学生入学采取分批次、滚动入学的方式,为每批次学生提供入学服务和教育。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根据学生的年龄段和学科特长进行适当的分班。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进行入学体检,确保学生身体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健康成长。
第三章学生就读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就读期间,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学和评价。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参加各种学科、艺术、体育等活动,并坚持思想道德和身体素质的培养。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应向班主任或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如需转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治体系,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培养,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7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2、非本辖区来我校就读,经学校领导审核转学手续,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万冲镇中心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管理、学籍登记、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学生学籍具有证明学生身份、管理学生学业和行为、提供教育服务的功能。
第五条学生学籍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共同管理,学生和家长对学籍信息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弄虚作假。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变更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变更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应当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学籍文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入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其他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互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学籍登记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进行,学校负责学籍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入学信息、学籍变更信息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核对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校长或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原学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例一、管理权限与职责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及控辍工作,建立学期学籍会审制度,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对学籍变动和控辍成效有准确的掌握。
每年指定月份的上旬,学校需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提交会审结果及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依照相关规定完成入籍手续。
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或监护人,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将负责纠正,并由学生或监护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二、新生入学小学新生入学年龄应达到规定周岁(出生日期需在当年指定月份的指定日期之前)。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后,必须及时完成入籍手续。
对于无故未按时报到的学生,学校及当地乡镇、村应进行跟踪调查,确保适龄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教育。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根据当地适龄儿童数量,在指定月份底前,向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监护人需持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带领孩子到指定学校报到。
2、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他们可以选择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3、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完成入籍手续,不得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转学过程中不得变更学生原有的就读年级。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许其复学。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四、休学和复学学生因病或不可抗力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规定学时仍无法到校上课的,可申请休学。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在休学期间转至其他学校。
如需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学生应回原年级就读。
若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无法复学,学校应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学生因病连续缺课累计超过规定学时仍无法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2、住院病历(原件)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至工读学校。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养教育,规范学校治理,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时期学生学籍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适龄儿童、青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年(包括跨区域流淌的适龄儿童、青年)。
第四条本《方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要逐步过渡到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档案治理系统。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能满足本辖区内适龄儿童、青年就学的学校,确定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做好适龄儿童、青年按时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时期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时期新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服务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青年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第七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同意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农村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政府或托付中心学校,按照当地文化户口册提供的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刻带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由学校负责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并打印或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卡》(以下简称《学籍卡》)。
城镇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服务范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刻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服务区的户籍、居住情形(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本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和提高工作,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提高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配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辍学的必要措施。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管理我校每届新一年级招生按照建水县教体局、普雄乡中心学校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户口簿等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信息要完备正确。
3、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字档案,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
4、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2)、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村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3)、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4)、享受资助信息;(5)、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转学管理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需转入、出学校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的材料包括户口本、转学证明,可办理学籍异动。
三、休学、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的(或住院治疗时间不含节假日,超过3个周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出院结算单等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初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书面通知书)。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
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学籍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确保每位学生都有唯一的学籍号。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
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
3. 转学与借读:学生转学或借读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需经原学
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借读需办理相关手续。
4.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休学。
休学期满后,可申请复学。
5. 留级与跳级:学生因学习困难需留级,应经学校评估后决定。
对于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可考虑跳级。
6. 毕业与结业: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学校应
为其发放毕业证书。
未完成规定课程的学生,可发放结业证书。
7.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的任何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都应
有明确的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8.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9. 信息公开:学校应定期公开学籍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0.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籍管理规范、公正。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入学注册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范围,接收适龄儿童入学。
2、新生入学时,家长或监护人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学校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
3、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4、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二、学籍变动1、转学(1)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
(2)家长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转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学籍档案将转至转入学校。
2、休学与复学(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
(2)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办理休学手续,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
(3)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办理复学手续。
3、退学(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
(2)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法犯罪等原因,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三、学籍信息变更1、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无误后,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
四、毕业与结业1、小学六年级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导语】学籍是专指作为某校学⽣的⾝份证明。
2013年9⽉1⽇起,全国已经初步建⽴了⼩中⼤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内容是⽆忧考教育频道为⼤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中⼩学⽣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作为学⽣家长应该关注学籍的哪些相关内容? 学籍是指某个⼉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的⾝份。
学籍档案是记录学⽣就学和成长过程的重要载体。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从⼊学到毕业的学籍进⾏管理的⾏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部已建成全国联的中⼩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类学籍业务均纳⼊系统管理。
拥有学籍是每个学⽣应有的权益。
在经过批准的学校学习的学⽣都具有学籍。
新⼊学或转学后,家长应及时到学⽣所在学校确认是否已为学⽣建⽴或转接学籍,是否“⼈籍⼀致”。
“⼈籍分离”等问题可能导致学⽣⽆法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甚⾄影响升学。
学⽣离校时,家长要及时告知原学校学⽣的去向,⽅便原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服务业务。
此外,家长还要对学⽣的学籍信息进⾏核对,确保准确⽆误。
学⽣⼊学后应如何办理学籍⼿续? 学⽣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转接学籍,实现“⼈籍⼀致”;原来没有学籍的,应为学⽣新建学籍并通过查重程序。
如果遇到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情况,学校可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等业务,线下流程完成后,即可作为拥有连续学籍的计算时点,学⽣即应视为在校⽣,享受在校⽣待遇(如参加地⽅教育⾏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及各种活动),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学籍档案转接,最终以学籍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关于学籍信息更新有哪些要求? 学籍信息是维护学⽣权益的依据。
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常态⼯作机制,每学期核查⼀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学校管理,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跨区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要逐步过渡到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章????? 入学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能满足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确定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服务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第七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农村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根据当地文化户口册提供的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带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由学校负责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并打印或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卡》(以下简称《学籍卡》)。
城镇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服务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乡(镇)政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 农村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学校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学籍档案交乡(镇)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
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学校、初中学校、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小学毕业生名册在七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城镇初中新生入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服务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助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驻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或其他学生中途辍学的,学校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促其入学(返校)。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有条件的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
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发学籍号,第18位用字母“b”,副号的号码以县为单位统一篇号,编号(12位)原则:州市代码(2位)+县代码(2位)+乡代码(2位)+学校代码(2位)+编号(4位)。
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副号的号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码方法:“乡(镇)代码+学校代码+学籍顺序号”。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家长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取得学籍,对省内生源,学校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并获得学籍。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缓学、免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审批。
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和办理缓学申请手续。
第三章? 转学? 借读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的可申请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册》,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将有关学籍档案在三个月内转入接收学校。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一律免试入学。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应准予复学。
第十八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应予制止和处理,对无故拖延、不按规定办理学生转学手续的学籍管理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公办学校就读。
借读费按省核定标准收取。
借读的学生须取得借读学校同意,填写借读生登记表,报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义务教育对象登记备案。
小学借读生学籍可落实在借读学校,初中借读生学籍仍保留在原学校。
经批准借读的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借读学校出具并转学生原学校毕业时须回户口所在地原学校参加毕业考试,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由原学校颁发。
借读手续应在学期初、末办理。
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退学第二十条? 凡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
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
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
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
休学期满,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缓学、免学或退学:(一)????? 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二)????? 已超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除属第二十四条(二)规定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 学业评价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学业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和成绩评价两个方面。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成绩考核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学业成绩表述采用A、B、C、D等级制(D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科,应予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三十条? 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
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
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合进行。
第三十一条? 外籍学生可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
第六章? 升级? 跳级第三十二条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三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
跳级年级可视为受完相应年限义务教育。
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七章? 毕业? 结业? 肄业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业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五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由学校在《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七条? 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八章? 奖励? 处分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不得开除学生。
学校拟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