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XXXX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与毕业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二年(或三年)。
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短年限为四年,最长年限为六年。
专科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三年(或四年)。
第七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或主动要求延期毕业的,均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时间至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大学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实施细则,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学生行为规范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积极锻炼身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六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浪费和非法占有。
第七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校园安全,不得从事危害校园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网络道德,不得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信息,不得从事网络攻击、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三、学生组织与活动第九条学生依法享有组织学生社团的权利。
学生社团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围绕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文化娱乐等方面,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公开、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生奖惩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
五、学籍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时报到,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规定学分,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学术道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四)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广工大教字172号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第三条学生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研究方法和相关知识,培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校区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3新生入学后第六条.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学信网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1. 学籍管理对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 学籍管理内容:学生入学、注册、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毕业、学位授予等。
三、学籍管理制度1. 学生入学(1)学生入学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准考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
(2)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
2. 学生注册(1)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2)学生注册时,需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学生休学、复学(1)学生因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情况,需休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4. 学生转学、转专业(1)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转专业,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转学、转专业后,学生学籍信息在学信网进行变更。
5. 学生退学(1)学生因故退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2)退学后,学生学籍信息在学信网进行变更。
6. 学生毕业、学位授予(1)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学校予以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2)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校予以学位授予,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籍信息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学校应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学信网,确保学籍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可查询。
3.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五、监督与处罚1.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2. 学校对学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生的学籍情况,确保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和素质培养水平而制定的文件。
下面是对这个规定的详细解读,总共约____字。
一、总则1.1 目的和意义: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大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学生学籍的建立、变动和注销等程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1.3 学籍概念:学籍是指学生在高等教育机构中享有的学习权益和学习管理的一种形式,包括学籍的建立、变动和注销等环节。
二、学籍建立2.1 入学条件:学生须具备高考录取资格或者通过其他对口招生考试或高级艺术团招生考试,被高等教育机构录取方可建立学籍。
2.2 学籍登记:高等教育机构应在学生被录取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录取信息、班级信息等。
2.3 学籍档案:每位学生建立学籍后,需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单、奖惩记录、学籍变动记录等,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保管。
三、学籍变动3.1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在学习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情况,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留级、复学等。
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异动,并经相应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变动学籍。
3.2 学籍变更:学籍变更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或更新学籍信息的情况,包括姓名变更、户口变更、身份证号变更等。
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变更学籍。
3.3 学籍挂起:学籍挂起是指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学籍暂时保留但不享有学籍权益的状态,包括出国留学、参军服役等。
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挂起,并经学校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挂起学籍。
四、学籍注销4.1 毕业注销:学生完成学业或达到毕业要求后,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对其进行毕业注销,并颁发毕业证书。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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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条例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人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人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载人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等在校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为主、管理为辅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简章的要求。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正式学籍。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的;(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四)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经学校决定不予注册的。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按规定补办注册手续。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二)爱护公物,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活动;(四)爱护个人和他人财产,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六)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七)遵守网络道德和信息安全规定,文明上网。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以下课堂纪律:(一)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二)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三)保持课堂秩序,不得随意交谈、喧哗;(四)爱护教室设施,不得随意损坏;(五)服从教师管理,不得干扰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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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60号
(**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自然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
学籍管理规定既是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又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活动的规范要求。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合格,方可重新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
(二)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不合格;
(三)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注册是学籍的延续,也是学期学习资格的再认可。
在籍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之前三天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部)办公室报到注册,保持学籍。
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复学未获批准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院(系、部)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获国家助学贷款可交清学费的学生可以凭相关贷款合同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部)审核、认定,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准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本科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或5年,弹性学制为3至8年,除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期外,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专科生基本学制为3年,弹性学制2~6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九条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对各类课程均规定有最低学分要求。
(一)必修课(含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二)公共选修课是按学科类别,为满足社会对毕业生综合素质的要求和学生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的需要,拓宽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各方面能力而设置的课程。
(三)专业选修课是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加宽加深的课程。
第十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各门课程均有对应学分。
学分根据课程难易程度和教学环节的不同进行折算。
(一)理论课(含实验):学分数=课内总学时/16;
(二)体育课及公共选修课:学分数=课内总学时/20;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学分数=教学周数×1;
(四)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可按规定获得一定的创新实践学分。
第四章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
必修课程不办理选课手续,其它课程须办理选课手续。
第十四条对成绩优秀、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必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或提前修读课程。
申请免听或提前修读课程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经院(系、部)审核同意,主讲教师批准后,报学生所在院(系、部)备案。
学生对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核。
第十五条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听(做)。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并完成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后,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为考试课,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并在培养计划中说明。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等。
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或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