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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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贷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邵阳学院学生手册

邵阳学院学生手册

一.填空1.邵阳学院创建于1958年。

2.邵阳学院校训:明德、求真、共生、超越。

_3.邵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甲等、乙等、丙等。

4.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5.邵阳学院学生奖励评定、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6.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7.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8.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核定条件之一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月学习、生活费用(包括衣、食、日常必需品等)在300元以下,家庭学生特别困难学生则在200元以下。

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的评定程序:本人申请-班级初评、公布-系(院)评定、公示-填写审批表-主管学生校领导审批。

10.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使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2.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13.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需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直接从生源地去参军入伍的,按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的要求,办好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各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邵阳学院政法系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邵阳学院政法系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邵阳学院政法系教学管理文件汇编目录一、教学过程管理制度 (2)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4)三、主讲教师守则 (9)四、考勤制度及其奖罚细则 (10)五、听课评课制度 (12)六、教学质量管理若干规定 (13)七、严格教学管理规定 (14)八、课程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15)九、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 (24)十、关于规范教学行为、强化教学管理的具体处罚规定 (26)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规定 (28)十二、资料室管理制度 (30)十三、教学科研奖励办法 (33)十四、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 (35)十五、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37)十六、本科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43)十七、实践性教学环节管理办法 (48)十八、本科专业学生实习工作管理条例(暂行) (50)十九、专业考察和教育见习管理办法 (56)二十、学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57)二十一、在校学生报考研究生管理条例(暂行) (59)二十二、辅导答疑制度 (62)二十三、教师岗位职责 (63)教学过程管理制度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过程是学校进行教学工作,实现教育职能的途径,同时也是教与学相统一的特殊活动过程。

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

为加强我系教学过程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教研室应遵照人才培养目标,并参照大学有关文件组织教师编写修订教学大纲。

二、每学期由教科办根据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各系认真配备教师并上报任课教师及课程进度,经审定并报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由教研室组织教材征订,根据《教学准备质量标准》确定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四、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和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

编制教学进程计划,合理分配课堂讲授、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五、各教研室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研活动,认真做好课程设计,编写教案,拟定考试方案( 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 。

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处罚办法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贷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3年学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_1

2023年学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_1

2023年学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2023年学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1一、学籍档案是高校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真实地记录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部学习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籍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籍档案须分别经教务部审核后方可归入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

三、学籍表上的各项内容应包括:学生姓名、系别、专业、课程名称、成绩分数、毕业时间、毕业证书号、学位证书号,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等一律用碳素墨水填写完整,字迹要工整,课程盖章要清楚,填写分数要准确,不得涂改。

四、学籍表上必须有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学生辅导员的签字(用碳素墨水)或盖章。

五、学籍表上的照片应为2寸正面免冠照片(分别为进校时照片和毕业时照片各一张)。

六、毕业生的学籍表应由教务部整理组卷、编目、输入计算机,于学生毕业当年的12月底前向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归档。

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负责编制检索工具、安全保管及提供利用。

七、利用者需要出具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和本人学历证明,方可由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提供中文成绩单一份。

并在成绩单复印件背面加盖档案部门印章。

由教务部审核盖章后方能生效。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2023年学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本办法特指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下同)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和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留学生守则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2、遵守宁波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勤奋学习。

3、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接受条件和录取手续第三条到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4日出台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起草、发布、修订、监督、实施多部门参与的学籍管理机制。

该办法首先明确,所有湖南省公办、授权办学机构,包括政府办学机构、工会
挂靠机构、街道乡镇办学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定点民办学校,以及湖南省一切实施基础教育的教育机构,均须实行学籍管理。

其次,该办法确立了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具体分为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籍
管理,注重学生健康发展,以及充分发挥学校的改进发展的作用。

为了更加贴合实际,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对学籍管理的特殊规定。

最后,办法还重点提出了学籍管理责任人,包括校长、年级组长、学籍管理负
责人等,他们需要遵守除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外的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学生和家长意见,从根本上正确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总之,《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完备的、有效的学籍管理机制,
实现全省各级学校学籍统一管理的目的。

生活的空间可以更充实,人们的学习热情可以更丰富,学校就可以走在社会教育发展的前列。

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这一办法,旨在为全省师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环境,促使
教育开展内容、外在形式和管理实践等多方面都更加规范,保障每一个孩子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潜力,实现全体学子的发展和学习的目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

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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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邵院政字[]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

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案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

课程考核根据整体性评价与连续性评价相结合、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相结合、阶段性评价与结论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

五级制记分标准是:~记优秀,~记良好;~记中等;~记及格;分以下记不及格。

五级制记分标准折算为百分制时,优秀记分,良好记分,中等记分,及格记分。

考试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各教研室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决定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该课程成绩的。

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课外作业、综合训练、论文、实验、学习态度、出勤情况、课堂表现和课外创新等。

任课教师要对学生的平时成绩按时逐项登记。

考查课程成绩应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占以上。

第八条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案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应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体育教案单位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予执行该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申请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要参加适当的保健锻炼活动。

第九条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清理、学生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一)凡有作业的课程,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二)凡有实验的课程,缺做该门课程实验四分之一以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三)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案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条学生经过自学的本专业后续课程,由本人申请,报所在系审定,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高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确认成绩已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水平者,经所在系主任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

免修申请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受理一次。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课程设计、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案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期间学生必须进行相应的学习和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一)直系亲属病故,需请假回家者;(二)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者;(三)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误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无法安排补课者;(四)参加省、市竞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者;(五)参加全国性自学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而与学校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者。

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事先持有效证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

获得批准的学生于下学期参加缓考,缓考记分采用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考生的最终成绩。

第十二条一学期考试有门以内(含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于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不参加正常补考的视为补考不合格。

毕业考试课程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补考成绩合格的在成绩表中一律登记为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邵阳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在设置辅修专业的情况下,成绩良好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辅修专业。

在完成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该课程可以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相关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因公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学习,非转专业不可的,可以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七条转专业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同类型的专业间进行。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转专业:(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二)文、理、音乐、体育、艺术类专业不能混转;(三)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不能混转。

第十八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邵阳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拟转入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系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邵阳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专科学生转专业在新生入校时办理,本科学生转专业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

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学生必须降级至下一年级学习。

(四)跨门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降一级转入。

(五)已转专业学生的成绩按转入专业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本科学生在二年级之内、专科学生在一年级之内可以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时间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转学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同类型学校间的相同或相近专业间进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六)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关于学生转学的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按以下要求办理:(一)省内转学。

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并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双方同意之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二)跨省转学。

凡申请由我校转出的学生,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学之后,由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再由湖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并函复湖南省教育厅,同时抄送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须先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理由正当并函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回复书面认可意见后,方可由转出学校和我校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学需提交的材料有: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生原始录取表(复印件,需加盖录取学校公章)、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健康诊断书。

(四)学校每学期期末办理转学手续,具体时间以湖南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年,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期限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毕业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已经修完规定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肄业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留级、降级与退学第二十七条一学期有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课程补考后累计还有门必修课程不合格者做留、降级处理;公共体育课不合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八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未达到分以上水平的课程,应予重修。

重修课程成绩以两次考核中的较高成绩作为记入档案成绩。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 一学期有门(含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还有门以上(含门)必修课程不合格的;(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案活动的;(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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