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把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学生医德教育水平,努力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各类学生资助资源;(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职业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普通班、特长班、订单班等不同类型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
第五条学校应在学生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录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的类型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按照转入学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开除学籍,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证明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校长对本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完全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把自己培养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三条本院实行普通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取得学籍后,学习成绩实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经本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编班编学号。
学号一经确定,不可更改。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出入学申请,七月十五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XXXX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最晚于报到期限后I周内向录取系(院)请假。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取得正式学籍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指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唯一查询网站,网址:XXXXXXO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学籍注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新生因参军入伍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具体规定详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新生申请自主创业者(需提交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核认可的创业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3年;(三)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认定,需要在家休养者,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1年;(四)其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科职院字〔〕123号为保证正常旳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旳规定, 结合我校旳实际状况, 特修订本措施。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旳新生, 持录取告知书, 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规定旳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获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及时告知学生, 由学校区别状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旳, 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旳新生, 经学校指定旳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旳,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规定,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课时, 学生必须准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须缴费旳学期, 学生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 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旳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尤其困难旳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各学院对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 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 于开学后旳第三周向教务处汇报学生到校注册状况, 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 教务处将根据不一样状况予以处理。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旳学生,未经同意复学, 不准注册。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事项和操作步骤。
2. 学生信息录入2.1 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校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性。
2.2 学籍信息录入•学籍信息包括学号、入学日期、班级等。
•学校根据录取通知书、考试成绩等相关材料,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校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性。
3. 学生信息查询与修改3.1 学生信息查询•学校提供学生信息查询系统,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信息的查询功能。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姓名、学号等信息,在系统中查询个人信息。
3.2 学生信息修改•学生如果发现个人信息有误,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进行修改。
•学校进行验证后,对学生信息进行修改,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学生信息存档与保护4.1 学生信息存档•学生信息存档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学校使用数据存储系统对学生信息进行备份,并做好定期归档工作。
•纸质档案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放,以便日后查询和使用。
4.2 学生信息保护•学校严格遵守有关学生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学生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学校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防止学生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学校将加强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采取相应的网络安全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丢失。
5. 学生信息统计与分析5.1 学生信息统计•学校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学生人数、男女比例、不同年级和专业的分布等。
•学校根据统计结果,调整招生计划、开设新专业等。
5.2 学生信息分析•学校根据学生信息的分析结果,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优化和改进。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信息了解到学生的学习情况、特长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和辅导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高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非全日制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需要变更学籍的,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学籍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利用;(四)负责学籍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五)协助学校其他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务部门负责学籍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以及学籍档案的保管。
第四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二)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管理;(三)学生成绩管理;(四)学生奖惩管理;(五)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管理等。
第五章学籍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籍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办理,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学籍档案,不得擅自涂改、伪造。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严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应当按期到校报到,并持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进行学籍注册。
第五条新生学籍注册时间为入学后的一个月内。
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的学生,需提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当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转学申请需经原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休学申请需提交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且休学期间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十条复学申请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第四章学业考核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考查等。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者,需按规定进行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累计重修次数超过规定次数仍未通过者,将被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毕业与就业第十四条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毕业。
第十五条毕业申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毕业生应当按时离校,办理就业手续。
如需推迟离校,需向学校申请。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
希望每位学生都能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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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
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八条学院根据毕业生就业方向,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招生专业的设置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转系(专业)。
第九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学院向省高教主管部门电子注册学籍备案之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经教育厅审查批准后办理转系(专业)手续。
第十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部)申请。
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系(专业)审批表,经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专业)审核,由学院教务与科研处审批。
2、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已修完的学分处理可按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主管高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第四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26学时计,下同);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服兵役除外)。
第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并填写《停学审批表》,由所在系(部)
审查,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停学期间,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凡退学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5、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章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3、经学院动员,因病休学而不休学者;
4、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7、经正常补考,一学年内学习课程所得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80%;
8、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退学处分者。
按第十六条(1)至(7)款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此种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十八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与科研处审核,报学院审批。
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办理写实性的学习证明,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到家长或扶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向高教主管部门进
行备案;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组织纪律、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取得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并获得符合本专业教学要求的技能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中级以上),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毕业前未取得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条件,或毕业时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三月后,一年内来校申请课程重修,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不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办理;察看期满,根据个人表现,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中途退学(受纪律处分者除外),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所学课程已取得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50%者,可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再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历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