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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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案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课程考核根据整体性评价与连续性评价相结合、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相结合、阶段性评价与结论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

五级制记分标准是:~记优秀,~记良好;~记中等;~记及格;分以下记不及格。五级制记分标准折算为百分制时,优秀记分,良好记分,中等记分,及格记分。

考试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各教研室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决定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该课程成绩的。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课外作业、综合训练、论文、实验、学习态度、出勤情况、课堂表现和课外创新等。任课教师要对学生的平时成绩按时逐项登记。

考查课程成绩应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占以上。

第八条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案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应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体育教案单位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予执行该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申请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要参加适当的保健锻炼活动。

第九条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清理、学生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一)凡有作业的课程,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二)凡有实验的课程,缺做该门课程实验四分之一以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三)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案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条学生经过自学的本专业后续课程,由本人申请,报所在系审定,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高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确认成绩已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水平者,经所在系主任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免修申请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受理一次。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课程设计、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

践性教案环节不得申请免修。课程免修期间学生必须进行相应的学习和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一)直系亲属病故,需请假回家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者;

(三)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误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无法安排补课者;

(四)参加省、市竞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者;

(五)参加全国性自学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而与学校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者。

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事先持有效证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获得批准的学生于下学期参加缓考,缓考记分采用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考生的最终成绩。

第十二条一学期考试有门以内(含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于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不参加正常补考的视为补考不合格。毕业考试课程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在成绩表中一律登记为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在设置辅修专业的情况下,成绩良好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辅修专业。在完成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该课程可以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相关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因公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学习,非转专业不可的,可以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七条转专业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同类型的专业间进行。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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