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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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学生在学校注册所拥有的身份标识和有关教育事务的信息档案。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捷、规范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籍管理的具体职责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各学院、学部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籍管理的具体任务。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籍信息报告和统计制度,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和对教学工作的支持。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及管理第八条学生在入校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和学业水平证明材料,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九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审核、学籍卡的发放等程序。

第十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把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学籍卡,禁止私自涂写、污损、随意转让和丢失。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需更换学籍卡、证明材料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而注册入学的学生,依法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学籍变更和审查第十四条学生因故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应当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修改。

第十五条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等原因需要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因学业进展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对学籍信息修改;情况不明的,应当依法核实。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化,与之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学籍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建立、保存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籍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借阅、查阅、保管和毁损处理,并严格遵守学生的个人隐私保密原则。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生入学1.招生对象:高级中学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2.招生方式:统一招生考试、自主招生和推荐免试录取三种方式。

二、学生学籍管理1.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

2.信息变更:学生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明等。

3.学分管理:学生学习期间所修学分需满足学院的学分要求,并经过相关教师审核确认。

4.学籍异动:对于学生的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评定管理1.学生评分:学生学习成绩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定,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等。

2.成绩查询:学生可通过学校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情况,并在成绩查询期限内提出申诉。

3.课程重修:学生如在门课程不及格,可申请重修该课程,但成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学术违规处理:对于学术违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四、奖励和处分1.奖励措施: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进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2.处分措施:对于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形象或侵犯他人利益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五、学生毕业和离校1.毕业资格:学生在完成学业规定要求后,经学校审核确认,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前需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缴清所有费用、退还校园卡、归还图书馆借阅书籍等。

3.毕业证书保管:学生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保管,不得私自乱放、涂写或转让。

总结:以上是对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的1200字以上的介绍,学籍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校的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管理流程,能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学籍管理制度也应不断完善,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和学校的发展需求。

运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运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运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学字〔2009〕38号(经院学字〔2010〕25号、〔2011〕38号、〔2012〕39号修正)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2005〕2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经省招考中心批准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本人或家长应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所交费用按学院规定清退),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等,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写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学生需交齐本学年学杂费,自应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计财处收据到系办公室注册。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自应报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到系办公室注册。

2、因交不足学费而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应在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从学生处网页下载《运城学院特困生缓交学费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办理缓交手续,自应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缓交通知单到系办公室注册。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办理缓报到手续,缓报到期限不得超过2周;对未办理手续不按期入学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在指定时间上报教育部进行新生网络注册获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此间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均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保留超过一年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应当在开学后2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留级与退学第七条在一年期间,学生参加课程补考后,仍有60%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如果没有相同的专业提供给留级学生,该生可继续跟随原班学习,或者留级到相近的专业中学习。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二)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四)开学后2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院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我校在籍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先缴费,后注册。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按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专科学制为三年,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七条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第八条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一个学院的学籍管理制度

一个学院的学籍管理制度

一个学院的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本制度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学院管理学生的重要手段。

学院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学籍进行综合管理,为学生创设良好学习环境。

第三条学院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日制各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学生。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科学的原则,保障学生的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院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服务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紧密结合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权益。

第七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加强教育引导,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八条学院学籍管理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九条学院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学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学院学籍管理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师和工作人员,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第十一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籍档案进行登记、归档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学生提供的学籍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加强对学生学业和行为的监管,规范学生的课堂表现和学术行为。

第十四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对学生的奖惩行为进行记录,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档案。

第十五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异动制度,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

第十六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针对学生的学业发展情况,开展个性化的学业指导和辅导工作。

第五章学籍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七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建立信息化的学籍管理系统,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第十八条学院学籍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党员和团员学籍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党员和团员的发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向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规定如下:(一)患有疾病、申请创业或出国出境进修,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书面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及时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

信息有误的,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后果自负。

第三章课程修读第七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

第八条专科(高职)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部分专业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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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来信并附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

但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当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度的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等。

选修课是指学生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

限制性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了选择范围和必须达到的要求的课程。

学生选修时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修。

任意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只规定了学生必须达到的学分要求,学生可以在所属学历层次(如本科生应在本科层次)本校开出的课程中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八条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各系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并办理规定的选课手续。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应低于20学分(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最后一学期可以除外),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系主任批准可适当降低选课的学分;最高一般不应超过30学分,以使学生有较合理的学习负担。

第十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本人可持学习成绩证明,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书面同意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跟班参加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其教学要求相当于(或高于)拟修读课程的,可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通过自学拟申请免修下一学期的某门课程,须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审核,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并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

学生因生理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XX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的学分计算办法为,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但其学时数应折半计算;(三)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2学分;第十五条各层次学生应修满的课内学分数为:四年制本科160-170学分;三年制专科130-140学分。

学生具体的毕业最低学分,以该生入学年级、毕业(结业)证书注明的专业和学历层次,本校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为准。

第十六条学生在一学年内所修课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相当于留级、降级):(一)一学年内应当修读的必修课程,实际获得的学分少于该学年必修课程总学分一半;(二)一学年实际获得的学分少于25学分;达到以上情况,同时也达到退学规定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修读的学分,超过其入学以来应修学分总数30学分,且后续课程中的必修课程已经取得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可以向学校申请编入原专业上一年级就读(相当于跳级)。

申请编入毕业班就读的,应当同时办理申请提前毕业的手续。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下同)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同一名称的课程,分两个或更多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都以一门课程评定成绩、计算学分、统计学分绩点。

其中任何一学期不合格的,都必须重修。

未经教务处批准,不能以后续学期的成绩合格为理由要求认定先前学期成绩合格,也不能申请免修(或免于重修)先前学期的课程。

第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以期末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以期未考试成绩为主(约70%),适当考虑平时成绩(约30%),评定总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学期成绩。

第二十一条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的考查成绩,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生处组织。

第二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一门课程的学习中,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一)缺课(含请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二)该课程中有实践教学(如实验、实习等)的必学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合格水平)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公务、生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应当在该课程考试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

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学生未批准缓考而缺考(含旷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当重修。

学生因学校或上级部门公务需要,外出工作3周以上(含3周)者,其因公耽误的某一阶段考试或考查,经教务处批准,可由所在系根据任课教师给予的平时学习成绩及外出公务实绩评定其课程成绩。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据《XX学院学生处分条例》,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二十七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修。

限制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在满足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另选。

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按学生的意愿另选,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

在校学习期间,重修可以多次进行,直至成绩合格或学生对成绩满意为止。

重修的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重修需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百分制的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余类推,下同);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59分以下折合为0绩点。

五级记分制的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优秀折合4.5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重修的课程,记载原成绩的同时,记载重修后的成绩,并按照重修后成绩最高的一个成绩计算绩点。

第二十九条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成绩的折算绩点数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数。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辅修的具体办法,按照《XX学院主辅修制实施办法》执行。

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的成绩、学分、绩点,与主修专业的课程情况一并登记到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一)有特殊才能和志趣,经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第一学年学分绩点班级排名前10%,对转入专业有志趣者。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三)体育、艺术类转入其他专业者;(四)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其以上者;(五)招生时确定了定向、委托专业的;(六)应予退学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转入专业所属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后,学生应当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凡教学要求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对应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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