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普通班、特色班、技能培训班等。
三、学籍注册1. 学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2. 学校应按规定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3. 学生学籍信息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取得正式学籍。
四、学籍变更1. 学生因故需变更学籍信息,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2.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五、学籍保留与恢复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可申请保留学籍。
2. 学生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两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保留学籍,须重新提出申请。
3. 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如需恢复学籍,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恢复。
六、学籍取消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1)入学时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虚报学籍、弄虚作假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3)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4)患病或其他原因,经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
2. 学校取消学生学籍,应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
七、学籍档案管理1.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奖惩记录等。
2. 学生学籍档案归档后,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泄露。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体师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教育环境。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XX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时不宜在院学习的(须由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2.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的)的(须由所在区征兵办公室出具证明)。
第四条除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它情况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均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有关权利。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规定学籍注册和学期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也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非常严肃的学籍登记手续。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就学生学籍注册和学期注册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第一条新生入学注册(一)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在二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的登记。
(二)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招生处提供的新生录取信息数据(内容包括:考生号(高职)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到年、月、日)专业、身份证号(中职生用户口上的身份证号码)生源地、层次学制(高职、预科、五年、三年、一年)对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三)对上报到学生处的基本信息要有学生本人、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部书记的签署“已核”意见。
(四)系(部)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的基本信息要有电子文档、文书资料存档。
(五)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
如出现问题其责任由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承担。
(六)学生发生异动情况(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死亡)及时登记备案,并上报系(部)学生工作处。
每月(寒暑假除外)班主任、系部要对在籍在校学生统计一次,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
第二条在籍在校学生的学期注册(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学的规定时间,由本人携带《学生证》、交费单到班主任处报到,由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总交系部审核。
(二)系部负责对照班级学生名册,审验交费单等凭证,对符合注册手续的在《学生证》本学期注册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并将已注册学生名单汇总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在开学前写信(或电话)向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到校后持有关凭证补办注册手续。
(四)实习学生在实习前进行下一学年预约注册,未经注册学生不安排生产实习,自行联系者,学校不予承认。
(五)《学生证》遗失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再加盖注册专用章。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办理缓报到手续,缓报到期限不得超过2周;对未办理手续不按期入学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在指定时间上报教育部进行新生网络注册获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此间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均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保留超过一年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应当在开学后2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留级与退学第七条在一年期间,学生参加课程补考后,仍有60%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如果没有相同的专业提供给留级学生,该生可继续跟随原班学习,或者留级到相近的专业中学习。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二)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四)开学后2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注重能力培养,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对原“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作部分修改,并制订本规定。
二、入学与注册1.新生的录取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并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附原毕业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3.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新生当年应征入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我院新生入校期间,办理入学手续。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开学3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5.凡取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籍的学生,在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等院校。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规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XXX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规范》。
一、新生注册与入学1.新生注册: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
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XX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4.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入学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学成绩、录取通知书和体检表等相关材料;(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
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5.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XX市要求,及时上报并输入XX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春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下旬;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下旬。
6.外籍或无人员进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学生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7.本市与外省份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业全部在本市就读的,按本市生源办法进行注册;招生当年不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可采用预注册的办法取得本市中职预备学籍,预注册办法参照本市生源办法执行。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XXXXX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凡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年龄22周岁以下的学生。
均可报读我校。
五年一贯大专及3+2专业,必须是应届毕业生,2.按照青岛区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学校应按规定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青岛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新生学籍信息经青岛区教育局审验合格后,取得学籍。
4.学生入学后,发现下列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学籍。
(I)患有疾病,经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2)冒名顶替、虚报学籍、弄虚作假的;(3)已被普通高中学校或其他职业类学校录取的在册学生,又未办理转学、退学手续的;5•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6•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应组织学生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7.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及时报青岛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予以变更。
8.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留级及注销学籍。
2024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安排工作规定

2024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安排工作规定以下是2024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安排工作的一些规定:
1. 工作时间:教务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按照学院的作息时间进行安排。
2. 教务会议:学院每学期召开教务会议,讨论和规划学院的教学工作,教务人员需参加并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3. 课程安排:教务人员负责制定每学期的课程安排计划,包括课程表的编排、教室的分配等。
4. 排课调整:若有特殊原因导致课程安排需要调整,教务人员需要与相关教师和学生协商,并尽量避免对教学进度造成影响。
5. 考务管理:教务人员负责组织每学期的考试,包括试卷的印刷、考场的安排、监考人员的安排等。
6. 成绩管理:教务人员负责学生的成绩管理工作,包括成绩录入、成绩统计、成绩查询等。
7. 教务系统管理:教务人员需要熟悉和操作教务管理系统,包括学籍管理、课程管理、成绩管理等功能。
8. 学籍管理:教务人员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包括学生录取、注册、休学、退学等程序的办理。
9. 教材发放:教务人员负责教材的发放工作,确保学生按时获得所需教材。
10. 教务工作统计:教务人员需要定期进行教务工作的统计和报表的编制,提供给学院领导进行考核和决策。
以上是2024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安排工作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完全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把自己培养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本院实行普通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取得学籍后,学习成绩实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经本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编班编学号。
学号一经确定,不可更改。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出入学申请,七月十五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节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由班主任负责记入学生学籍表,于毕业前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退学学生学籍表一式两份,于学生退学时交学生处装入个人档案及院档案室。
学生毕业前,班主任要将本班学生各学期成绩,按录取名册顺序记录到毕业生学习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系、学生处、校档案室分存。
第十三条学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学分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校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五节转专业或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条件
(一)学生在新生开学时提交转专业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签字存档。
(二)学生转专业时间为第二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其他时间不得转专业;
(三)对口升学的专业、有国家专项加试的专业不允许转专业;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一次专业。
(五)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前专业所在分院和待转专业所在分院同意后,经教务处成绩审核,学生工作处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须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并征得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并行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跨省(自治区)转学,须经学院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至转入学校同意,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节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六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凡学年累计有六门课程(含六门)考试(考查)不及格,执行留降级。
第十八条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九条执行留降级学生,确实下一学年无所学专业,可随班试读,试读期内(即跟班走),若能全部合格完成该年级的全部课程,可随同试读毕业年级按期离校,但毕业时间延迟一年。
凡执行留、降级的学生,一律按该专业交费,交纳一年培养费。
第二十条执行留、降级的学生,在原年级所修课程,考试课程达到70分以上,考查课程达到中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可在留、降级年级的修业中免修。
第二十一条凡执行留降级的学生,原留、降级的不及格的课程,留降级后,不再做重修课处理,不执行重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三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系领导同意,报学生处审批)。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下一年级无所学专业,可随班试读。
休学期间所缺课程,采取学生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重修考试;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节退学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总累计达到五门以上时,执行退学。
执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予学历证明。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又不请假或复查不合格者;(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执行上述退学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由所在系填写《退学处理表》,由系领导签属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校不做任何形式的收留再学。
第九节毕业
第三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的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修业证明、转专业(转学)、休学证明、复学通知、学生证、校徽、学生档案等由学生处统一协调管理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