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

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的,学院审查后通知其入学时间及有关事项,随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按照复查内容逐人逐项进行复查,复查后将复查结果情况报本科生院备案。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新生入学报到日起2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本科生院批准。2周内因学生自身原因未办结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2周内持有效证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个月。逾期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上课时,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遵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五条课堂教学、设计、实习等环节的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记录,由学院统计并进行教育或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的,按旷课论。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

(一)凡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其中,采用开、闭卷形式的课程考核一般按2学时计算,其他形式的课程考核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审批和管理办法如下:(一)学生请病假时间1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1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三)学生请公假或考试期间请假,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设计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在校

内设计期间请假,辅导员需征得指导教师意见后再签署意见。

第五章选课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和时间。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制推荐课表,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

(一)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但原则上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包括校管选修课)不低于16学分,以保证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二)学生选课前应当详细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前后衔接、内容难易程度等,避免盲目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和漏选等问题;

(三)为保证教学秩序,课程一经选定或指定,学生必须按所选课表上课和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培养计划中的部分课程或选修高年级课程(简称先修)。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先修课程,应当于选课前1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本科生院备案,由学院开课前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可以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学生在学籍变动或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等时,已经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

分数符合将要修读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需学生自己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学院批准,本科生院备案后方可免修该课程,未经批准,不能视为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表格到学院领取或在校园网上下载,每学期应当于课程正选前(定制的课程于开课前)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应当于秋季学期体育课选课期间或春季学期体育课开课后1周内向体育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学校指定医院和校医院诊断证明,经体育部批准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有课程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机考等多种方式。考查可采取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采用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验及其他实践教学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绩点,优秀折合4.0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80分折合3.0绩点,81分折合3.1绩点,余者类推,下同),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60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二)1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由此可计算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如下:

1. 1门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2.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期修读课程学分);

3.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任课教师认定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并公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上注明“缺交作业”或“实验考核不合格”:(一)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学期总量的1/3(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的;

(二)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的;

(三)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体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业务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学生如对其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当在开学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试卷申请查阅登

记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学院同意后,由任课学院聘请2位教师共同查卷,将审核结果返回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

第三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出现的学术诚信问题,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业务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前向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因病需附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院批准。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人员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试后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缓考的学生由学院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其成绩记载为“缓考”。缓考应当随课程的相应年级的考试进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生获得的第二课堂学分可置换相应课程学分,具体置换办法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学分置换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学生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旷考的,其成绩登记为“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的,其成绩记载为“违纪”、“作弊”,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

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学校认定。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重修

第三十七条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也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但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申请重修需参加选课,并参加该门课程的统一考核,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跟班重修或自学重修。

第三十八条重修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后,学院可安排学生随同档次课程或指定班修读并考核。

第三十九条参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当于学期初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部门安排,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体育课重修按照学校《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体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拟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接收转

专业名额;学生入学1年后,第一学年获得学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可申请转专业;转入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和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需从一年级读起。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含专接本);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校内转专业按如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应在招生时同批次、同科类的专业间进行;

(二)学校每年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确定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不突破转入专业班级建制及班级人数上限;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由接收学院根据接收专业特点进行考核(考核标准由学院制定),有特殊要求的,根据接收学院规定或经学生本人申请,接收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拟转入学院审查同意转入,再报本科生院审批,主管校长批准;

(四)本科生院对转专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相关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已经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回。

第四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

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五条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报本科生院批准,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附加盖招生管理部门公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经转入校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河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需出具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成绩证明及招生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招生录检表,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经拟转入学院会议研究,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三)转学确认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应当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2. 拟转入学校出具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的接收函。接收函应当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本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3. 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2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十七条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外校转入的学生的已修读课程,应当履行成绩及学分认定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学时、教学内容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完全相同或相近,承认该课程学分及成绩;其学时少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同类课程的三分之二,则应当按照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该门课程,重新获得学分和成绩;

(二)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但在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未设置的课程,则视为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三)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工作,应当在学生正式转入时,由接收学院办理,填写学分和成绩认定表,经院长批准后,报本科生院审批备案,并由学院将认定后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登录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四)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属于必修但尚未修读的课程,应当补修,补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安排。

第四十八条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班级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籍且在外借读的学生,其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绩证明参照第四十七条进行认定。

在我校借读的没有学籍的学生,所修课程学分、成绩,由本科生院出具证明。

第九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五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申请连续休学的必须在第1次休学期满前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因创业休学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保留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保留学籍证明书》。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

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二条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籍变动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本科生院审批。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于2周内办结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五)户口在学校的休学学生,其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六)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休学期满前2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学校指定医院出具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诊断已经恢复健康、能坚持学习,本科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的,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核、本科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参军退役的学生提交退役时间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本科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四)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参军退役的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可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本科生院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编入相近的专业继续学习;学院根据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计划,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因

培养计划变化、调整需补修或修读的课程;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的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章退学、试读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一)2018级及以后学生:每学年初,累计考核不合格(含旷考)的课程学分超过20学分的,所指学分不含已重考且考核合格的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学分;2017级及以前学生:一年级获得课程学分未达到25学分的;二年级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70学分的;三年级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120学分的;五年制本科,四年级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140学分的,所指学分不含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学分;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2周未进行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凡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请示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本科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可以邀请院系领导、

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五条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本科生院审核,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三)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五十六条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应予退学的,可在开学后2周内申请试读。逾期不申请试读的,视同放弃申请试读机会,作退学处理。试读的期限为1年。若1年内仍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应予退学的,作退学处理。

申请试读,需由学生本人持家长或抚养人同意试读的函件,向所在学院申请试读,经学院同意,报本科生院批准,可试读。试读的学生,应当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一章延长学习年限与提前毕业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

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八条延长学习年限,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十九条每学年初,本科学生未因第五十四条应当退学的,准予编入高一年级学习,已先修高一年级必修及限选课程且考核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可以编入更高一年级学习。

第六十条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学生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全部合格,获得了相应学分且待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超过25学分的,可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毕业。

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

第十二章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经学院对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毕业生资格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籍变动的学生,其毕业资格审查依据其最终编入年级、专业进行审核。

第六十二条学院应当对本科毕业班学生进行学位资格审核。

对预毕业的本科学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对符合《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预毕业生,由学院提名,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达到本专业学士

学位授予条件,另外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取得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处分未解除的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退学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结业生自结业日期后至下一学年结束,可向原所在学院申请重修或补考,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

第六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1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学校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九条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因受处分而结业的,处分解除后可换发毕业证。

经回校重修或补考、重做实践环节,考核仍不及格的或逾期不

重修、补考、重做实践环节的,以后不再安排重修和重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不再补发学位证书。

第七十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7 月 6 日第20 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 年8 月 1 日公布,2017 年9 月 1 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休学;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取消学籍。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2004?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

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适用2016级及以后各年级)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本校入学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信息以招生数据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给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在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即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培养计划与教学组织 第六条培养计划按专业制定。培养计划中应规定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各院部应按专业向学生公布培养计划,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选课具体办法按《黄山学院本科学生选课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所有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及课程特点分为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学期论文、课程论文、专题论文等)、论辩、阶段性考试、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综合作业等多种形式。原则上每学期期末集中考试课程门数不超过5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非集中考试的课程考试可在课程结束后分散进行。 第十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若所取得学分少于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8学分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答辩评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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