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免费师范专业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3-6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

年制本科。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

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如超过10个工作日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申请入学,或提出申请但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

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学生须履行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资格。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学校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进入教务系统参加选课、成绩记载等各类学校教学活动,各学院(部)应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达到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部)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部)备查。第九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上课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

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5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

等。

第十一条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部)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

35个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85分或良好以上者,可申

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相应课程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部)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

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85分或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

(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免听不免考。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就业指导课和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

第十五条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或根据校际间协

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考核不及格必修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60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重修,不能参加补考;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补考课程和补考学生名单送达任课学院(部),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2次,结业离校后不合格课程在学制范围内可继续重修。课程重修应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

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部)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部)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系

统,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部)复核,由学院(部)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

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和开课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学院(部)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学生将缓考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获准缓考的学生,应及时向学院(部)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缓考。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部),并报教务处。缓考成绩一般以实得分数记载,不记平时成绩。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

能重修。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其“0”记录不得删除。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优秀或A按90分计算、良好或B按80分计算、中

等或C按70分计算、及格或D按60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

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30%~50%,具体比例由

学院(部)确定。

(四)涉及违反学术道德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

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

相应的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学生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部)审查、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录入系统;修读其他大学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

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

(六)三年级以上;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

(八)已有转学经历;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七条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结束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先填写校内转学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休学:(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境)留学等;

(四)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距毕业时间不足2个月时不能休学。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新生入伍,可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

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

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签署意

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主管本科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

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编入相应的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学业警示、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2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作出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到24学分;

(二)休学期满,超过1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未注册且未以正当理由提出缓注册申请;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

(七)本人申请退学。

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以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

从退学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退学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

在地。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

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在大学一、二年级已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75%,成绩优秀,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可在进入三年级当年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由学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其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实行学年制的师范生应按四年制缴纳学费,实行

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缴纳四年的专业学费。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或受到学校处分尚在影响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受处分的可在影响期满后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可在每年五月或十月向学校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定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位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或达到要求未向学校申请换发毕

业证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申请

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西校〔2008〕328号)授位。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

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六条在确保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前提下,学生可以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

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外校来我校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西校〔2009〕45号)同时废止。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西南大学在校学生的爱情消费观

西南大学在校学生的爱情消费观 小组成员:薛士其蒲思源王鑫淼吴元霞(动科六班)泽仁巴姆(动科五班)摘要:大学生有自食其力的能力以及年龄超过未成年人的范畴,当代大学生恋爱入对出双也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经济能力决定物质基础,大学生恋爱消费应该以自身的经济能力为主,通过理性消费来为爱情保鲜 关键词:大学生恋爱消费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大学生消费问题在社会上存在普遍性地争议。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大学生有着较为旺盛的消费需求但是经济上尚未独立,消费行为及心理上或多或少地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而现在大学生恋爱现象极为普遍,大家都习以为常。恋爱中的大学生在消费上有一定的花销,且受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影响,社会经济的现实会在大学生头脑中形成自己的恋爱消费观。但是在恋爱中如何树立正确而又健康的消费观,如何为对方做到理性的消费,恰好的做到金钱与感情之间的相互平衡,仍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 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西大258名在校生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在正式调查之前进行了预测,

结果调查问卷信度较高,避免对个人隐私的泄露,不采取面对面的访谈访问,不记名,不涉及较为隐私的个人问题。 问卷共有十五道题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是个人基本信息,涉及性别,年级,月均生活费以及生活费来源。第二部分是问卷的主要内容,其中问题主要包括恋爱中消费来源、恋爱中消费主要去向、现代大学生对于恋爱中消费的态度。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对恋爱中消费来源的结果分析 1、问卷调查中大学生性别统计结果以及消费主要来源呈现并分析 男女比例各占和32.95%和67.05%,其中谈恋爱和未谈恋爱人数分别占60%和40%。在问卷内容的主要内容里,我们在对大学生月均恋爱消费数额额中做了一个调查,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400元以下,1000元以下、2000元以下以及更多四个等级。 调查结果及百分比通过以下表格来呈现 48.06% 31.78% 14.34%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一〔2014〕2号 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调动中小学校积极性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3日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市”)、 , 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 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 (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西南大学生社会实践鉴定表范文

社会实践才是获得自己经验的好途径。那么你要怎么去写大学生社会实践鉴定表呢?下面由本精心整理的西南大学生社会实践鉴定表,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我认为,在这个充满激烈竞争的社会,需要学习的东西不光停留在书本,生活在现实中就应将自己摆在适当的位置,正确公平的估计自己,把今天当成一个新的起点,从头开始,过去的就让他过去. 我总喜欢挑战一些新鲜事物,因为只有选择有价值有意义的事,勇敢的去尝试,才能不断发现自己的不足,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努力赶上.优胜略汰是社会进步的法则,超越压力,战胜自我是我人生的奋斗目标,工作面前,我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喜欢在乐观中进取,用微笑面对人生.我最喜欢的一句格言:“从成功里得到自信和快乐,从自信里得到快乐和成功,从快乐里得到成功和自信.”虽然自己资质平平,卑微鄙俗,成长的历程艰难险阻,但我相信,带着微笑,不懈的努力,定能战胜一切! 今年暑假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虽然一个月的时间活动让我觉得很累很辛苦,但我从中锻炼了自己,并且学到了很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也通过一个月的实践,使我有了些关于社会基层建设的心得体会。 炎炎夏日列日当头。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环境,正激起了我要在暑假参加社会实践的决心。我要看看我能否在恶劣的环境中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双手和大脑维持自己的生存,同时,也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东西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想通过社会实践,找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社会实践活动给生活在都市象牙塔中的大学生们提供了广泛接触基层、了解基层的机会。深入基层,同基层领导谈心交流,思想碰撞出了新的火花。从中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汲取了丰富的营养,理解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真正涵义,认识到只有到实践中去、到基层中去,把个人的命运同社会、同国家的命运联系起来,才是青年成长成才的正确之路。 “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我逐步了解了社会,开阔了视野,增长了才干,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认清了自己的位置,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对自身价值能够进行客观评价。这在无形中使我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增强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心和毅力。我是一名大一学生,即将走上社会,更应该提早走进社会、认识社会、适应社会。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社会实践使同学们找到了理论与实践的最佳结合点。尤其是我们学生,只重视理论学习,忽视实践环节,往往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发挥的不很理想。通过实践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得到巩固和提高。就是紧密结合自身专业特色,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和水平。通过实践,原来理论上模糊和印象不深的得到了巩固,原先理论上欠缺的在实践环节中得到补偿,加深了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消化每一天,捧着厚厚的问卷,怀着一份份坚定的信念,我们在烈日下奔跑着。感谢这次暑期实践活动,让我们在这过程中成长了不少,懂得了不少。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论文

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中国经济增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课程名称:计量经济学 任课教师:姚文 专业:市场营销 班级:13市场营销4班 学号:222013602012046 姓名:彭君 2016年6月28日

中国经济增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彭君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商贸系,重庆荣昌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经济增长速度更是举世瞩目。 本文采用经济增长模型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对1980~2014年中国经济增长因素进行研究,分析了物资资本、劳动力、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影响,建立计量模型寻求这些变量与中国国民产出的数量关系,进行定量分析,对模型进行检验。 关键词:消费;投资;经济增长;劳动力;实证分析 1、问题的提出 从古典增长理论到新增长理论,都重视物质资本和劳动的贡献。物质资本是指经济系统运行中实际投入的资本数量。 然而,由于资本服务流量难以测度,在这里我们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亿元)来衡量物质资本。 中国拥有13亿人口,为经济增长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因此本文用总就业人数(万人)来衡量劳动力。 此外,居民消费需求也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经济增长问题既受各国政府和居民的关注,也是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1990~2014年的25年中,我国经济水平年均增长率高达9.6%,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居民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的消费需求的数量和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目前依旧面临着消费者需求不足问题。 2、文献回顾 经济增长作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一直以来都是经济学理论研究极为重要的课题。季芳在《中国经济增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回顾前人对经济增长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经济增长的因素做了分类分析,着重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历史数据作为依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实证分析。采用计量经济学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模型,对经济增长各因素的时间序列与中国GDP时间序列进行相关性的实证分析(平稳性检验、协整关系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通过比较动态分析等方法,复议规范与实证、定量与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四条(学制)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 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 第五条(就学年龄) 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第七条(班级学额) 本市小学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以内,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5人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级学额。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一般按当年度招生计划设定。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免费师范专业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3-6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 年制本科。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 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如超过10个工作日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申请入学,或提出申请但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 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学生须履行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资格。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学校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进入教务系统参加选课、成绩记载等各类学校教学活动,各学院(部)应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达到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部)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部)备查。第九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上课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 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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