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例
项目部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的一处住宅项目。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支付、进度款支付等工作。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原因1. 工程进度延误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足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争议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开裂、地面不平整等。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赔偿损失。
3. 工程款支付争议甲方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拖延工程进度、降低施工质量等问题,要求减少工程款支付。
而乙方则认为甲方无正当理由减少工程款,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解决过程1. 协商调解双方在发生纠纷后,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就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法律咨询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分别咨询了专业律师。
律师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3. 仲裁考虑到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双方决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双方委托仲裁机构组成仲裁庭,对纠纷进行审理。
4. 仲裁结果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拖延工程进度、降低施工质量等问题,但甲方未能充分证明乙方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仲裁庭判决乙方承担部分违约责任,甲方承担部分责任。
5. 执行判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认可裁决结果。
乙方按照仲裁裁决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剩余的工程款。
四、案例总结本案中,项目部法律纠纷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能充分沟通、协调。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及启示:1. 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础,项目部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避免因条款模糊而产生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工程于2020年6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
二、纠纷起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对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墙体裂缝;2. 部分地面空鼓;3. 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认为上述问题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导致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乙方责任;2. 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3.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
但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部分墙体裂缝、地面空鼓和门窗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并非乙方施工不当所致,而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所致。
2. 关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法院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均通过了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
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向甲方提出了异议,但甲方未予以重视,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出现。
3. 关于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监督和检查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责任和材料责任对于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施工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存在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避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商砼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被告于2018年6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商砼,用于原告正在建设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约定商砼质量标准为C30,抗压强度不低于30MPa。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商砼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建筑物出现裂缝、沉降等问题。
经检测,商砼实际抗压强度仅为25MPa,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被告提供的商砼是否属于质量问题;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被告提供的商砼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商砼实际抗压强度仅为25MPa,不符合合同约定的C30质量标准。
3.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被告提供的商砼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被告应承担因商砼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建筑物维修费用、检测费用、停工损失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商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原告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1. 项目迟延导致合同纠纷项目延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由于施工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业主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工期约定的合理性以及责任归属产生争议。
2. 施工质量不达标引起纠纷施工质量不达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业主方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施工方整改。
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整改责任以及赔偿义务产生争议。
3. 工程变更引起合同纠纷工程变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业主方要求进行工程变更,而施工方对变更要求提出异议。
双方对变更内容、费用调整以及责任承担产生分歧。
4. 施工方提前停工引起纠纷施工方提前停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施工方由于资金问题无法继续施工,导致业主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提前停工的合理性、责任承担以及违约赔偿产生争议。
5. 付款问题引起合同纠纷付款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业主方拒绝支付款项,施工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支付义务履行情况、款项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赔偿产生分歧。
6. 分包合同引起合同纠纷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产生纠纷,双方对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责任承担以及款项结算产生争议。
7. 施工方恶意延期引起纠纷施工方恶意延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比较严重的情况。
本案例中,施工方故意迟延工期,导致业主方遭受经济损失。
双方就延期原因、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8. 材料供应问题引起合同纠纷材料供应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材料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要求供应材料,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双方对材料质量、供应时间以及赔偿责任产生分歧。
9. 保修期纠纷引起合同纠纷保修期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情况。
本案例中,业主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要求施工方进行维修。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装修纠纷案例分析

装修纠纷案例分析装修纠纷案例分析: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例一:2010年时间: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事件描述:甲方李先生与乙方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的住宅进行全面装修。
装修工程包括水电改造、地板铺设、墙面粉刷、卫生间装修等项目。
合同约定装修周期为3个月,并约定装修费用为60万元,甲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装修款项。
然而,在装修工程开始后没过多久,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多项工程质量问题。
例如,水电工程不合格,墙面和地板存在明显开裂现象,卫生间的水管严重漏水等等。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修复质量问题,但乙方一直推诿不修复或者以补偿款的方式回应。
甲方认为乙方履行了合同,故将纠纷提交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和相应的违约金。
当事人权益:甲方:李先生乙方:装修公司法律问题:1.是否存在合同纠纷,乙方是否未履行合同义务?2.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乙方违约?法院判决及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装修工程的合同义务,造成了水电工程不合格,墙面和地板开裂,卫生间漏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方承担修复费用10万元,并赔偿甲方违约金10万元。
律师点评:这一案例涉及了装修工程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
乙方作为装修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作为业主有权要求乙方修复工程质量问题,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
在类似的装修纠纷中,如业主发现装修公司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首先应与装修公司进行协商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装修合同等。
如果协商无果,可选择将纠纷提交至相关法律机构解决。
专业的律师能帮助业主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合理的修复费用和违约金赔偿。
在签订装修合同前,业主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维护的有效性。
廊坊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廊坊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在廊坊市某建设项目中,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工程出现了延期和质量问题,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乙方认为,根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当给予工期顺延。
而甲方则认为,乙方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因此不同意顺延工期。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发现部分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乙方返工并赔偿损失。
乙方则辩称,材料供应由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乙方仅负责施工,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质量责任。
在此情况下,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最终选择将纠纷提交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在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同时,对于质量问题,由于材料供应涉及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乙方确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如下:1. 对于工程延期问题,认定乙方在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时,未尽到及时通知和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因此不予顺延工期。
但考虑到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对工程进度的影响,适当减免乙方的违约责任。
2. 对于质量问题,甲方作为材料供应的指定方,应对不合格材料承担责任。
乙方需负责返工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但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
3. 双方应根据法院判决,重新协商确定工程的最终交付日期和相关费用的支付事宜。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在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和双方的沟通协作至关重要。
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对方,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
同时,对于工程质量和材料供应等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有效解决。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一项住宅开发项目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发现部分楼房的墙体开裂、地面空鼓等质量问题,要求建筑公司返工重做。
建筑公司认为房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双方协商未果,房地产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经鉴定,部分楼房的墙体开裂、地面空鼓等问题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
案例二:工期延误导致损失某市政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一条城市道路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因市政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条件等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
市政公司因工期延误遭受了经济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市政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市政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施工图纸和场地条件等。
经鉴定,工程工期延误确实存在,且市政公司因工期延误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
案例三:工程款支付纠纷某建筑公司与某农业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农业大棚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农业大棚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农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建筑公司经多次催告未果,停止了工程施工。
双方协商未果,建筑公司将农业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并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农业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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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简报公司法规部2017年4月11日工程质量引发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2008年3月26日,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铁某局建安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中铁某局建安公司承包某公司生产基地一期工程。
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提供施工图纸。
2008年5月26日,某公司与中铁某局建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明确约定了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和含钢量,并明确约定:“最终以施工设计图纸为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和执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
2008年5月26日,某公司生产基地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008年9月17日,新闻报道某公司的首台汽车成功下线。
2011年12月6日,某公司与工程所在地质监站签订《建筑工程鉴定检测合同》,委托工程所在地某质监站对案涉工程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检测,约定并支付鉴定费用385000元。
2012年1月10日,某质监站出具《工程鉴定报告》八份,鉴定结论为销售展厅、装配车间等单位工程分别存在部分混凝土芯样强度均未达到设计要求、钢架柱翼缘与端板对接焊缝不合格、主体结构部分构件构造和连接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等瑕疵。
2012年3月24日,某公司向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发出《关于建筑质量整改的函》,要求中铁某局建安公司进行整改。
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辩称未收到该函件,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中铁某局建安公司收到该函件。
2012年5月9日,某公司再次向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发出《关于建筑质量整改的函》,要求中铁某局建安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确定整改方案,否则某公司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
2012年5月14日,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向某公司发出《回函》,认为某公司在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案涉工程,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某公司承担责任。
2012年5月24日,某公司再次向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发函,要求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参与2012年5月29日举行的质量整改方案协商会议。
2012年6月8日,某公司与某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委托其开展案涉工程检查与加固设计服务,约定并支付技术服务费为45万元。
2012年,某公司与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一份,委托其对某大学设计的图纸进行审查,约定并支付审查费为45000元。
2012年9月27日,某公司与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委托其对厂房维修加固工程进行监理,约定并支付监理费为99000元。
2012年9月27日,某公司与某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加固施工合同》一份,委托其对加固工程进行承包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施工费为450万元。
2013年5月3日,某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350万元。
2013年1月17日,某公司与某质监站签订《建筑工程鉴定检测合同》一份,委托其对案涉工程进行加固后安全性鉴定检测,约定并支付检测费为20万元。
另查明,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且未进行竣工验收。
某公司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中铁某局建安公司承担案涉工程基础及主体钢结构加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5679000元;2.中铁某局建安公司承担加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资金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中铁某局建安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请问:某公司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结合项目实际简要说明工程施工准备、实施和竣工验交前后的质量管理工作,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工程质量诉讼。
【解答】安全和质量是一切工程项目的生命线,随着国家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提升,施工企业要把质量和效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本案例为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调的是工程项目质量瑕疵、因果关系和修复、偿费用如何认定,以及如何防范质量风险,避免纠纷,以及可能出现类似风险的应对措施。
现对案例具体分析公布如下:一、法院审判结论:(一)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1553元,由某公司负担。
二、案例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一)案涉工程的地基与主体钢结构是否存在质量瑕疵;(二)如果存在质量瑕疵,该质量瑕疵与中铁某局建安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如果存在因果关系,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从案件经过和审理结果来看,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基于以下几点:(一)发包人工程合规性存在瑕疵。
案涉工程迄今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基于这一原因,在不能确定案涉工程除质量方面外的其他因素均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形下,仅凭案涉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这一事实无法推定得出案涉工程必然存在质量瑕疵的结论;(二)工程鉴定报告未依合同约定经双方同意。
原告某公司和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在《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而原告某公司委托某质监站出具的八份《工程鉴定报告》均系某公司单方委托做出,且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通知中铁某局建安公司共同选择鉴定机构而中铁某局建安公司拒绝配合,因此某公司对《工程鉴定报告》鉴定机构的确定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三)支撑《工程鉴定报告》结论的证据链不足。
本案证据中,某公司在2008年9月17日案涉工程交付时以及在2009年就部分质量问题提出诉讼时均未对地基基础和主体钢结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在《工程鉴定报告》出具之前无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钢结构存在质量瑕疵,因此《工程鉴定报告》中的结论亦无其他证据予以支持。
加之某公司明确表示不在本案诉讼中申请鉴定,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钢结构存在质量瑕疵这一待证事实。
(四)工程已经分步验收。
中铁某局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向发包人(即原告)进行了分步验收,且某公司2008年9月17日举行下线仪式,使用了案涉工程,构成擅自使用。
且与某公司缺乏地基和主体钢结构质量瑕疵这一待证事实的依据形成呼应。
三、案例分享重点风险提示1.高度重视并做好《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分析研究。
对于承建的工程项目,应详细了解并分析合同中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验收和质量争议处理等相关条款,将合同质量履约风险条款记录在册。
2.建立项目部质量管理目标和保障体系。
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较为宽泛或不够严格等,项目部应结合公司要求和项目实际,将质量目标具体化,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同时分解到关键工序或工程部位的施工组织和质量保障措施中。
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教育培训、项目策划、施工组织、质量检测和监督整改等,把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强化责任与落实程序与要求串连起来。
3.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执行到位。
切实从施工与管理人员素质、分包队伍选择与管理、材料质量、机械设备检验与养护、合理化施工方案、重视施工环境等各个环节全方位地做好质量防控。
对涉及工程主体的关键工序,如地基和主体结构等质量上必须做到万无一失。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技术交底、工程测量质量控制、材料质量控制、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计量管理、施工工序控制、设计变更控制、环境保护控制、成品保护。
一般采用旁站监督、现场巡视、抽样检验、工序质量的交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检查、工程施工预检和成品保护质量检查等措施,进行监督控制。
进行工序质量控制时,应着重于以下四方面的工作:(l)严格遵守工艺规程;(2)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3)及时检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 (4)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
4.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偏差。
依托质量管理与监督保障机制,及时发现质量隐患、问题和偏差,并客观分析形成原因,根据问题性质、严重程度等制定有效的纠偏措施整改闭合。
举一反三,杜绝同类现象和问题发生。
5.做好分步分项工程验收和工程交验。
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展做好过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交,做好验交前后的工程项目现场和资料准备和签认等,对于业主不及时按合同约定办理验交手续,应做好工程(分步或整体)完工的证据收集和保管,如现场影像资料、施工日志(记录)、报验申请和批准、往来函件和会议记录(纪要)等。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有:(1)单位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最终检验和实验;(2)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的技术、质量、生产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评定;(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各方主体参与的竣工初验、验收程序。
6.冷静分析和应对质量争议。
对于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首先要与业主保持友好的沟通,了解业主的真实想法和要求等;搜集和保全证据,如检视该项目质量相关的合同、验交和合格证等资料;同时要实地了解质量问题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以及出现部位是否在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期)范围内,与地基工程质量是否有关等;还要客观谨慎地分析出现该质量问题主要原因和责任方,是设计、施工作业还是主材质量等,如果涉及主材质量,要追溯当初项目是否存在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等;及时向公司反馈相关信息和分析,在公司指导下制定应对方案,经审批后实施;如涉及工程质量鉴定,应尽力争取鉴定中主动权,把握鉴定沟通与及时获取信息反馈。
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文第11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12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为解决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制定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上,有三点崭新规定值得注意,以下笔者逐一述之。
一、承包人拒不履行修复义务,工程价款可以减少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最主要义务是按质按期完成并交付建设工程。
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做到:1、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减料;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3、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4、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及时返修或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