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例
工程停工索赔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案由:工程停工索赔二、案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2017年,XX公司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负责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伍亿元,工期为两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XX公司无法继续施工。
2018年5月,XX公司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停工通知,要求其支付欠款。
然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欠款,XX公司遂于2018年6月暂停了工程。
停工后,XX公司多次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欠款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然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欠款和赔偿。
无奈之下,XX公司于201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伍亿元,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亿元。
三、争议焦点1.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XX公司欠款人民币伍亿元?2.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赔偿XX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亿元?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XX公司无法继续施工,构成违约。
关于第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有权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伍亿元。
因此,法院判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XX公司欠款人民币伍亿元。
施工合同纠纷政府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政府案例某市政府决定在某市区内修建一座新的文化活动中心,该项目包括一个图书馆、一个剧院和一个博物馆。
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了甲建筑公司作为承包商,并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规定甲建筑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包括设计、采购、建造和安装等工作,合同金额为2亿元,工期为2年。
然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甲建筑公司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由于设计方案的更改,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甲建筑公司向市政府提出了延长工期的请求。
市政府经过审查后,同意了甲建筑公司的请求,并同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期顺延。
然而,在项目接近尾声时,甲建筑公司又遇到了资金问题。
由于市场材料价格的上涨和工程进度的延误,甲建筑公司的成本大幅增加,而市政府的付款却未能及时到位。
甲建筑公司因此向市政府提出了追加付款的请求。
市政府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甲建筑公司应当自行承担因市场变化而导致的成本增加,并拒绝追加付款。
甲建筑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市政府承担因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而导致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甲建筑公司与市政府之间的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然后,法院审查了甲建筑公司提出的追加付款请求,并对比了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败诉,要求市政府支付甲建筑公司因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而导致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市政府作为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市政府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甲建筑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案例中,甲建筑公司与市政府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得到了法院的公正审理。
法院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了甲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市政府的不当行为进行了纠正。
这个案例为政府在与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强调了政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也提醒了政府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项目的风险和成本,确保合同的履行能够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建筑工程,甲方是个大开发商,乙方是个建筑公司。
双方签了施工合同,那合同老厚一沓子,密密麻麻全是条款。
乙方满心欢喜地进场施工了,想着这工程做完能赚一笔呢。
二、纠纷起因。
1. 工程进度款。
按照合同,乙方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工程,就该甲方付工程进度款了。
可是甲方呢,总是找各种理由拖着不给。
一会儿说财务流程没走完,一会儿又说乙方的工程质量好像有点小问题(其实就是鸡蛋里挑骨头)。
乙方这边可就急眼了,工人们等着发工资呢,材料供应商也在催款,这工程进度款不到位,工程都快没法往下干了。
2. 工程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突然提出了一些工程变更的要求。
比如说原本设计的是普通的窗户,现在要改成高档的断桥铝窗户。
这一变,成本可就增加了不少。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做了变更,但是关于变更部分的费用,双方又产生了分歧。
甲方觉得这个变更没那么贵,乙方则拿出详细的成本计算,说这都是按照市场价格来的,少一分钱都不行。
三、解决过程。
1. 协商阶段。
双方先坐下来协商。
乙方的项目经理和甲方的项目负责人在会议室里谈了好几次。
乙方是苦口婆心,把自己的难处都摆出来,什么工人要罢工啦,供应商要断货啦。
甲方呢,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就想少付点钱。
这协商来协商去,没个结果,双方还差点吵起来。
2. 仲裁/诉讼阶段。
没办法,乙方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仲裁,那就去仲裁机构;如果没有,就向法院起诉。
这里假设是向法院起诉吧。
在法庭上,乙方拿出了合同,把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条款指给法官看,还有工程变更的相关文件,包括甲方签字确认的变更通知,以及变更部分成本计算的详细清单。
甲方也不甘示弱,找了一些所谓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其实有些检测方法都不正规)来试图说明乙方工程有问题所以不能付进度款,对于工程变更费用,就说乙方没有提前告知足够详细的价格情况。
法官可是个明白人,仔细审查了双方的证据。
对于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经过专业鉴定,发现根本就是些微不足道的小瑕疵,不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工程结算纠纷是在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方面的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下面列举了十个工程结算纠纷的判例案例,以不同的角度展示了这类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式。
案例一:工程款迟迟未结算某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一直未能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经法院调解,业主最终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赔偿承包商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但没有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某小区的绿化工程竣工后不久,植树的部分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业主要求承包商返工修复。
承包商认为死亡现象与天气等因素有关,拒绝返工。
法院通过检测证明死亡现象与施工质量有关,判决承包商进行返工修复。
案例四:工程量纠纷引发的纠纷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证据鉴定,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案例五:工期延误引发的纠纷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承包商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所致,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承包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案例六:工程设计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并及时向业主提出更改意见。
业主不予采纳,导致施工困难。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因设计问题导致的额外费用。
案例七: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但未与承包商协商,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八:工程验收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竣工后,业主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认为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不需要进行整改。
工程合同停工赔偿纠纷案例

工程合同停工赔偿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问题,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双方因此产生了停工赔偿纠纷。
面对这一情况,乙方首先提出了赔偿要求,认为甲方应承担因图纸错误导致的停工损失。
甲方则认为,乙方应在施工前对图纸进行审查,因此对乙方的要求持保留态度。
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决定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审理。
仲裁庭审查了工程合同的相关条款,确认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庭调查了停工的具体情况,包括停工的原因、时间、造成的损失等。
在此基础上,仲裁庭评估了双方的责任大小。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确实存在问题,这是导致工程停工的直接原因。
根据合同条款,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图纸准确无误,因此甲方应对此次停工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仲裁庭也指出,乙方作为专业承包商,在施工前应对图纸进行仔细审查,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仲裁庭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判决甲方赔偿乙方一定比例的停工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则根据实际损失、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确定。
此案例为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执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教训。
甲方作为业主,应确保提供的施工图纸准确无误,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乙方作为承包商,在施工前应充分审查图纸及相关文件,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当出现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担风险。
同时,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对于预防和解决工程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案例

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案例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款,首期款为合同总额的10%,即500万元,随后按照工程进度逐月支付。
问题出现工程开工后,甲方在支付了首期款之后,便开始出现拖延支付后续工程款的情况。
乙方在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后,未能如期收到相应的工程款,导致材料采购和工人工资发放出现问题,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
应对措施面对甲方的拖欠行为,乙方首先通过书面形式提醒甲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明确指出逾期支付的后果。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乙方依据合同条款,启动了争议解决机制,要求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款项支付问题。
法律途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乙方将甲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判决甲方支付拖欠款项及相应违约金。
结果与影响最终,甲方在法院判决下支付了所有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由于款项拖欠导致的工程延误,使得乙方承担了额外的成本,且对乙方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总结与建议本案例中,乙方虽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过程漫长且成本不菲。
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选择合作伙伴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款项支付的具体时间和条件,并在合同中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条款。
一旦出现款项拖欠,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催款、协商解决、启动争议解决机制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开发商而言,按时支付工程款不仅是合同义务,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基础。
拖欠工程款不仅会损害与承包商的合作关系,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对企业的财务和声誉造成双重打击。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预计2015年竣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停工。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无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严重等,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整改,但B公司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费用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工程进度滞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延期。
纠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纠纷

纠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纠纷纠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纠纷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引发纠纷,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工程款支付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分析建设工程中工程款支付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某地一建设公司与一施工队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支付,分为前期支付、中期支付和尾款支付三个阶段。
在工程进行到中期时,建设公司发现施工队的进度滞后,质量存在问题,并且施工队的管理也不到位。
因此,建设公司决定暂停支付工程款,要求施工队先解决问题后再进行支付。
然而,施工队对建设公司的要求表示不满,并认为建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随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问题分析:该案例中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工程款支付上,存在几个核心问题:1. 工程进度滞后:建设公司认为施工队的工程进度滞后,导致项目延误和质量问题。
这成为建设公司暂停支付工程款的主要原因。
2. 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公司对施工队的工程质量存在质疑,认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管理不到位:施工队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也是建设公司暂停支付工程款的原因之一。
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为了解决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纠纷,以下提供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可以设立双方的代表团队,开展深入的交流,理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并寻找共同解决问题的方法。
协商解决是一种相对快速且节省成本的方式,有助于双方维护合作关系。
2. 第三方调解: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第三方调解可以是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士,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并尽量寻求妥协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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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风险提示
(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承包人义务
根据合同分析、项目策划和现场实际,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和现场管理标准化要 求等,组织好现场的施工生产,确保安 全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履行合同相关义 务。对确不能按合同履约的事项,应避 免业主检查与监控发现,或取得业主的 认可,并保留业主认可(或默认)的证 据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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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分析合同条款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受法律保护,在 发生争议纠纷时是最直接和关键的证据。 项目部应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文本格式条
O 款以外,具体的约定进行分析研究,
包括:合同中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定价模式(固定还是变动 等),计价程序、价格调整(含变更、索赔等)、资金支付 (支付条件、方式、比例等)、施工基础条件的提供(如三通 一平的提供义务归属方和应提供的程度),对承包人履约的人 员、能力等资源配置要求,争议解决方式等。 对关键性的不利条款一定要争取在合同签订时与业主谈判协商 进行修改的及时办理合同文本的修订,不能够修订的风险条款 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专项应对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等。
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以守约方产生的损失作为判断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 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条的规定精神,以超过该损失额的30%判定为违约金约定标准的过高。
即时提出违约金标准过高主张。一审庭审前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即时举证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一审的举证期限内必须举证证明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利用外部监管要求提供《询证函》确认业主
欠款金额,作为追讨欠款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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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跟踪业主经营和资金状况
定期跟踪业主状况,包括业主(包括名 义业主和实际业主)政策、关键人员、 经营和资金状况等,建立并更新业主信 息台账。
定期评估工程实施和应收账款风险,抓 住有利因素(信息和人脉)和时机(重 大节假日和维稳形势等)对债权进行确 权,并组织款项清收。
承包人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向业主提交竣工验交申 请,如业主不按期进行验收,则做好函件、现场影 像等相关证据的收集,运用合同约定赋予的法定权 益依法与业主谈判、协商并维权。
对于向业主提交竣工验交申请或其他函件,业主拒 绝签认等现象,可以采取将申请或函件完善盖章等 手续,拍照发给相关业主,保留截图(包括函件内 容的截图),并作为项目部电子资料保存,必要时 可以作为签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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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风险提示
“有一种人,他让你爱恨交织却始终不离不弃,让你朝思 暮想却不敢随意侵扰,让你彻夜不眠却依旧甘之如饴,让你 受尽委屈却总是笑着原谅。
他就是——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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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时办理竣工验交
竣工验收是证明承包人按履约完成的关键证据,也 是承包人完工管理风险转移的关键。
从此案的经过和结果来看,工程款拖欠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债权关系
的确认与支付条件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一)补充协议的效力是否优先为原合同;
(二)债权确认证据是否充分;
(三)质量、竣工资料移交等问题是否成立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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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案的经过和结果来看,法院审理结果, 基于以下几点: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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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中铁某公司就某铁路公司欠款向铁路运输法院提 出诉讼请求:判令某铁路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201.98万元,利 案情 息损失96.16万元(暂算至起诉之日)。开庭后,某铁路公司以 回顾 涉案工程尚未完工,存在众多质量问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且 未交付,竣工资料未按要求上报,未提供已付工程发票等在先 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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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简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
案情回顾 案例分析 重点风险提示 知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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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案情 回顾
中铁某公司与某铁路公司签订承建高某地方铁路站前工程的《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并组建项目经理部依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2013年4月,业主、设计、监理和施工方实验并出具报告,对部分施工质量提 出了相关意见和整改措施; 2012年3月,某铁路公司向中铁某公司发放《竣工文件编制移交指导意见》和 《标准格式》,中铁某公司签收; 2013年9月,中铁某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关键工程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2014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对中铁某公司已完成工作量和验收计价情 况、设计变更、工期延长和材料上涨补偿、结算、支付安排等内容做出了约 定,调整后合同总价为8322.93万元,某铁路公司已支付7120.95万元,尚欠 中铁某公司1201.98万元,2015年10月底前分次支付给中铁某公司,后某铁路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016年2月,某铁路公司上市母公司向中铁某公司发来《应付账款确认函》, 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 因某铁路公司发包某地方铁路项目因各种原因全线停工,至今烂尾。
1
补充协议条款优先适 用
(一)根据《招投标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施工 期间签署的文件(含合同)效力大于招投标时签署的文 件(含合同)。某铁路公司与中铁某公司2014年10月签 订《补充合同》,对已完成工作量和验收计价情况、设 计变更、工期延长和材料上涨补偿、结算、支付安排等 内容做出的约定,优先适用。
责任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如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 包人在合同终止后,有意不继续进行投标活动或继续物色 新的承包人时,则承包人请求给付工程尾款应该是允许的。
勇于创新,永争一流 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 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 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 理。”
以证明涉案工程停工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系中铁某公司工程 质量不合格所致;
3. 某铁路公司提交的存在质量问题的工地照片无法判断其属于 涉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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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从此案的经过和结果来看,法院审理结果, 基于以下几点:
4
合同中约定对款项支 付做出了明确约定
《补充合同》中对明确约定了所欠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和支付期限。按合同付款是某铁路公司应尽的义务, 其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支付。
重点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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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析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发现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 立即分析工程款拖欠的直接原因和间接 原因; 对于手续不完善的资金申请应按业主要 求完善; 对于项目立项审批不合规或资金状况恶 化等非正常原因,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 财务部和法规部上报,制定应对措施。
重点风险提示
关于“烂尾工程”纠纷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 关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的内
容,包括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分析造成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 核实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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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的内容,包括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根据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
为多少,如不举证该损失的额度将无法获得支持自己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抗辩。
勇于创新,永争一流 间接损失的判断标准
案例分析
主要是:
(1)该损失的可预见性应以违约方的判断为准,但这种判 断的得出并不排斥守约方及法官的一般认知; (2)预见的损失应以订约时为准,而不是违约时,更不是 诉讼时; (3)可预见的损失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光凭主观臆 测或粗略估算都难以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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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风险提示
(三)及时办理验工计价和债权确认手续
根据项目施工推进情况,及时办理验工计价, 确认应收账款。
对于不能按合同约定推进的计价情况,应自 查原因并完善相关资料收集、上报和手续。
对自身以外原因造成的计价滞后应剖析深层 次的原因,及时上报公司成本管理部,制定 应对措施。
重点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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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业主诉讼须按公司程序和要求谨慎办理
业主是施工企业的市场来源,对于业主拖 欠工程款或其他违约事项,要坚持协商为 主;
对于确实存在经营恶化或其他严重违约, 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较大损失的,应客 观分析业主类别、企业性质、经营状态和 违约原因等,由公司和项目共同决策是否 对业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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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案的经过和结果来看,法院审理结果, 14年10月《补充合同》中对某铁路公司欠中铁某公 司的欠款金额明确具体。
2016年2月,某铁路公司上市母公司向中铁某公司发来 《应付账款确认函》,双方均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
勇于创新,永争一流
案例分析
如确须提起诉讼,则按局规定的对业主诉 讼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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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烂尾工程”纠纷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量的确定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问题 通常有这么几种方法:一是采用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已形成的确
权证据,如验工计价、补充协议等;二是如双方对已完工程量 存有争议,通常采取委托第三方审价的方式。 如已完工程项目亏损或盈利较大,则法院可能会对造成烂尾工 程的原因力分析,即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责任在发包人还是 承包人,还是双方均有责任。在作出原因分析的情况下,在审 价结果出来之后酌情予以考虑给承包人以利润分享的权利或亏 损分担的义务。
勇于创新,永争一流 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
案例分析
发包人的原因:如发包人不按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或提供 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等等致使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施工人有权在合同终 止后随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