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6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106个裁判规则(李用华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案情较为复杂,“强监管”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会带来工程结算等问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均可能导致合同结算价款纠纷。
李用华律师依据其他成果整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2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4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的,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应当是确认合同无效,而非解除合同。
工程发包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对于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规则5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如果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属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 15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印发为统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一、合同效力1.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何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中华人是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条件之一,并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应范围和标准,应依法进行招标。
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第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本条突破是在民营企业的招投标方式。
但是涉及大型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利益公众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投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否则,视为合同无效。
因在征求意见时,提出民营企业应当放开,从实践中实际上民营企业对于安全会更加慎重,且国务院的规定属于管理型的规定,所以我们在整理时考虑到了这个因素。
2.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条也是一个突破,在征求意见时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
现实生活中此类现象非常多,普通住宅聘请有资质的装修队进行装修不符合现实,但没资质又会导致合同无效,必须要解决此类现实问题,所以,该条设定了几个条件,比如因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宅基地的建设一般也就是两层半,约300平方,我们就设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这个条件。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9•【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1期1.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条款如何适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可以参照适用。
2.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如何适用?答: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的,应向其释明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并可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大小。
3.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能否参照适用?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可以参照适用。
4.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款发生变化而另行订立协议,是否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阅读次数:[1241] 发布日期:2010-6-82006年4月8、9日按:本文为全国著名房地产律师朱树英在2006年三晋建筑工程合同高峰论坛上的讲稿,应读者要求现刊登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和合约管理的主要环节(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以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经招标投标过程并中标。
3、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标的特殊:履约周期长、涉及内容多、条款复杂、环节众多;△派生连贯: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三类)会派生出监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等合同;△互为对价:承包人确保工期、质量,发包人支付价款。
(二)施工单位加强合同管理的主要环节1、关于合同签约管理的主要环节△研究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案;△应对合同签订的进退策略;△强化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A、谈判人员应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B、审查人员应负责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C、批准人员应负责合同的决策性、风险性。
2、关于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组织合同内容交底,让管理人员胸中有数;△落实合同资料专管,使证据管理落到实处;△狠抓履约过程检查,在实施过程预防疏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合同效力: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二)关于合同的解除权: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十条文章来源:盈科建房法务通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十条一、【条文内容】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二、【条文解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工程量发生争议时以签证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能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量依据的规定,与 2004 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内容完全一致。
理解与适用:工程量是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的各个具体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数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计算和确认,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工程量的变更产生争议,从而造成工程价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而引起纠纷。
本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对争议工程量进行确认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从内容上可以分为费用签证、工期签证、工程量签证和综合签证。
工程量签证的主体是发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发包人现场负责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监理或其他授权的人员),本质上是就施工过程中关于工程量变更所达成德的补充协议。
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因工程量签证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程序瑕疵等事由对签证效力产生争议。
经梳理各地高级法院发布的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和部分生效判例,涉及工程量签证案件中常见争议的裁判规则如下:1、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量签证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例裁判要点与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例裁判要点与裁判
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例的裁判要点与裁判规则
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例时,人民法院需要遵循一定的裁判要点与裁判规则,以确保公正、准确地处理纠纷。
以下是审理建设工程案例时的一些要点与规则:
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法院会仔细审查合同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来判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约定通常包含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报酬等内容,它们对于判决案件的结论具有重要影响。
2. 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法院会要求各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书面文件、合同、技术规范、施工记录、监理报告等,法院会对这些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证据判断事实和责任。
3. 解释和适用法律法规: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裁决。
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施工合同法等,法院会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解释和适用相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4. 质量问题的判定: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质量问题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法院会依据工程质量规范、验收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判定。
同时,法院还会参考专家鉴定结果,对涉及质量问题的权益进行保护。
5. 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责任: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时,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赔偿金额及违约责任。
这涉及到违约责任、违约金、对损失的赔偿等方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总之,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例时应遵循合同约定、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法规、判定质量问题以及确定赔偿与违约责任等原则。
通过依法进行裁判,可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内容是什么

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若⼲疑难问题的解答的内容是什么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浙江省⾼院民事审判第⼀庭经深⼊调研,并⼴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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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若⼲疑难问题的解答的内容是什么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若⼲疑难问题的解答》⼀、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建设⼯程施⼯合同的承包⼈与其下属分⽀机构或在册职⼯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机构或职⼯施⼯,并在资⾦、技术、设备、⼈⼒等⽅⾯给予⽀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施⼯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效的,不予⽀持。
⼆、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的效⼒发包⼈未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效;但在⼀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未取得建设⽤地使⽤权证或建筑⼯程施⼯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程施⼯合同的效⼒。
三、如何认定当事⼈就⼯程价款计价⽅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建设⼯程施⼯合同约定的⼯程价款的确定⽅法虽然与建设⼯程计价依据不⼀致,但并不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建设⼯程施⼯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条件下⼯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效。
五、如何认定开⼯时间建设⼯程施⼯合同的开⼯时间以开⼯通知或开⼯报告为依据。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篇一:浙江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释4月5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该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理顺建筑业“潜规则”造成越来越多的纠纷,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统一适用法律和裁判标准。
“潜规则”下建筑业乱象亟待司法“亮剑”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浙江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
浙江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蒋卫宇介绍,20XX年,浙江建筑总产值14686亿元,其中在省外完成产值7339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65亿元,实现利润415亿元;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45488万平方米;建筑业总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有15家。
与此同时,从全国范围看,国内建筑业市场尚不规范,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混乱等薄弱环节,加之竞争激烈,违规开发项目、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报价、超资质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施工者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不高,“豆腐渣工程”、“楼脆脆”、“楼歪歪”、“楼倒倒”等事件时有发生;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资金链条吃紧引发投资不足,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远远超出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层面,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纠纷矛盾不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大量涌入法院。
据统计,浙江法院20XX年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682件,20XX年受理2757件,20XX年受理2866件,20XX年受理3738件,20XX年受理4070件,20XX年受理2927件,20XX年受理252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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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6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徐忠兴2015-12-05 收藏阅读提示: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观则主要分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司法·案例》、《商事审判指导》等公开出版物以及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
本文汲取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案例》刊载的典型案例,梳理、总结出16个相关疑难问题,并以“要旨”、“解析”、“链接”的编排体例,阐释其裁判思路,供您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参考。
本文为小儿生日所作,是为念。
问题1.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对此所做的审计报告能否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要旨〕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解析〕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因此,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与履行等情况确定。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可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原结算方式的变更,该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司伟、沈丹丹,2013年3月20日),见《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裁判文书选登”。
问题2.已经经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确认合格的房屋,如果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问题,房屋出卖人能否据此免责?〔要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合格文件,不能作为房屋出卖人免除房屋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缺陷责任的当然证据。
〔解析〕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理案件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根据,是指经依法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的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且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该法及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未对“质量缺陷”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或规定。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参照该条规定,只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标准以及合同目的,则可以认定存在质量缺陷。
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的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由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当事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提起的诉讼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仅属诉讼证据,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缝、渗漏等客观事实,并且该客观事实确系建筑施工所致,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
除有特别约定外,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屋买受人因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修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链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年5月15日),见《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案例”。
问题3.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哪个合同文本结算工程价款?〔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践中往往出现当事人双方持内容不同的合同版本作为各自结算依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条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不是指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的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张进先,审判员:吴晓芳,代理审判员:宋春雨,2007年12月7日),见《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总第142期)“裁判文书选登”。
问题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质检部门就此出具的验收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旨〕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质检部门就此出具的验收报告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
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
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冯小光,代理审判员:贾劲松、关丽,2011年6月9日),见《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裁判文书选登”。
问题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即合法有效。
〔解析〕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转让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转让人退出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且债权人已将该转让行为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即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冯小光,审判员:张进先,代理审判员:宋春雨,2007年10月16日),见《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总第134期)“裁判文书选登”。
问题6.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意见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应以哪种鉴定意见确定工程价款?〔要旨〕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意见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解析〕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意见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不应以定额价作为依据,而应以市场价进行鉴定的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
其次,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如果采用定额取价,不符合公平原则。
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若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韩延斌,代理审判员:王林清、李琪,2011年11月17日),见《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裁判文书选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