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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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调研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调研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调研报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工程项目日益增多,施工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为了深入理解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其成因,我们进行了一次详细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本报告。

一、调研背景与目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这些纠纷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因此,对这类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共性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多种方法。

通过收集和整理近年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结合法律专家的意见,我们对案件的类型、原因、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三、调研发现1. 合同条款不明确:许多纠纷源于合同条款的模糊不清,导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分歧。

2. 质量与安全标准不一:部分案件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质量与安全标准,或者双方对这些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引发了争议。

3. 进度管理不善:工程进度的控制不当也是引起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如何调整工程进度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4. 资金支付问题:资金支付不及时或不足额是引发纠纷的另一个常见原因。

四、建议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应尽量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度安排和资金支付等方面的约定。

- 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的有序控制。

- 建立沟通机制:加强甲乙双方的沟通,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避免小问题积累成大纠纷。

- 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依法签订合同,依法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研报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研报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研报告在众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共性问题。

例如,合同条款不明确、责任划分模糊、变更管理混乱等,这些问题往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最终演变为复杂的纠纷。

为了深入了解这些纠纷的内在原因,我们对近年来的典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合同文本的不规范是导致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一些案例中,合同中的条款含糊不清,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这给双方的解释和执行带来了困难。

对于工程变更的处理机制不明确,也是引发争议的常见原因。

工程变更往往涉及到工期、成本等多个方面的调整,如果没有明确的变更管理和审批流程,很容易造成双方的分歧。

除了合同本身的问题,我们还发现,参与方的专业素养和诚信度也是影响合同执行的关键因素。

一些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评估风险,或者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导致工程质量无法达到预期标准,从而引发纠纷。

同时,部分业主或投资方在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上存在拖延现象,这也加剧了双方的矛盾。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加强合同文本的规范性,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矛盾的出现。

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机制,包括变更申请、审批、执行及验收等环节,确保每一次变更都有明确的记录和合理的处理。

再次,提高参与方的专业素养,特别是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

建立诚信体系,鼓励守信行为,对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制裁,以此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认识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从合同的起草到执行,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精心的管理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双方的共赢。

建工类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建工类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链条日益完善。

然而,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报告将对一起典型的建工类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原告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等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019年,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2020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3.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等工程。

经调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各项施工任务,并取得了相关验收报告。

因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原告已完成施工任务,并取得了相关验收报告,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三)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四、案件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工程施工法庭事实调查(3篇)

工程施工法庭事实调查(3篇)

第1篇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工程事实、技术问题和法律争议。

因此,对工程施工法庭的事实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下是关于工程施工法庭事实调查的一些关键点:一、调查目的工程施工法庭的事实调查旨在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件的真相,为法院判决提供客观依据。

具体而言,调查目的包括:1. 证实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合同内容是否合法;2. 确定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3. 查明工程款支付情况,包括已支付、未支付及应支付金额;4. 解决工程变更、追加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问题。

二、调查内容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调查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等,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2. 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调查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

3. 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支付方式等,以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 工程变更与追加合同价款:调查工程变更的原因、时间、内容、价款等,以确定变更是否合法,追加合同价款是否合理。

5. 违约责任:调查当事人违约的事实、违约行为、违约后果等,以确定违约责任。

三、调查方法1. 文书审查:查阅合同、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验收报告、财务报表等书面材料,以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2. 询问当事人:与当事人进行谈话,了解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

3. 现场勘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核实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4. 委托鉴定: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5. 调查取证:对证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获取相关证据。

四、调查程序1.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2. 承办法官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勘查、委托鉴定等调查措施。

3. 调查过程中,承办法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程序的公正、公平。

工程施工案件剖析报告(3篇)

工程施工案件剖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为甲公司,承包方为乙公司。

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2020年3月,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暂停施工。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

2. 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公司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施工进度报告等。

3. 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辩论。

四、案件分析1.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因此,乙公司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2.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公司损失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暂停施工,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损失。

五、案件处理结果1. 法院判决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2.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六、案件启示1.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3.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避免纠纷的发生。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研文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研文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研文章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包括工程款支付延迟、工程质量争议、工期延误等。

这些问题往往因为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约定与实际操作不符、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因素交织而成。

例如,甲方在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资金链断裂,进而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又或者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甲乙双方对于增加的工作量和成本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分析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可以发现一些共性问题。

首当其冲的是合同文本的规范性不足。

许多合同在签订时缺乏必要的法律审查,导致其中的条款存在模糊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有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于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把控不够严格,使得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

加强合同签订前的谈判和法律审查工作,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健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再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鼓励和支持合同双方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以减少诉讼成本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已经开始尝试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预防和解决的长效机制。

例如,某地政府推出了建设工程合同在线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实时监控。

还有的地方则成立了专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为双方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预防和解决,需要合同双方的诚信合作,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管理,更需要法律服务的及时跟进。

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在保障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同时,维护好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预计2015年竣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停工。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无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严重等,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整改,但B公司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费用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工程进度滞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延期。

法律纠纷的案件分析报告(3篇)

法律纠纷的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XX号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2. 判令被告赔偿因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人民币XX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于30日内支付工程款,如逾期支付,应向施工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9年12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向施工方出具了工程款支付通知书,但至起诉之日,开发商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施工方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

施工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 施工方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是否合理。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2. 开发商应向施工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3. 开发商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分析(一)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向施工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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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升温,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

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问题比较突出,给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带来诸多难题。

笔者通过对江苏涟水县人民法院2006年-2008年1--10月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在纠纷性质认识,诉讼主体资格定位和法律、司法解释的把握上存在问题。

对此类纠纷法律关系的认定上产生的分歧,往往会造成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的偏异。

因此,通过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一)2006年-2008年1-10月份,涟水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8322件,其中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75件,占三年民事案件总量的2.1%,具体分布情况如下:2006年37件,占当年民事案件1914件总量的1.93%;2007年72件,占当年民事结案3159件总量的2.28%;2008年1-10月份66件,占当年同期审结案件民事案件总量3249件的2.03%。

在结案方式上,判决135 件,占三年此类型案件的77.41%,调解 28件,16占%,撤诉 2 件,1.14占%。

上诉8件,占此类案件的4.57%,发改1件,占上诉案件的6.67%,从以上数据情况看,此类案件审理呈以下态势:1、该类型案件绝对数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与近年来的建筑市场行情火爆有关;2、此类案件的判决率较高,主要是因为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额大,不易调解;3、发回改判率较高,除了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上产生认识偏差外,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完善也不无关系。

(二)在审理的175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既涉及到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也牵涉到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起诉。

其中发包方起诉承包方的30件,占17.14%,承包方起诉发包方的135件,占77.14%。

(三)从纠纷争议的类型来看,主要包括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因合同的效力、诉讼主体问题、合同性质的认定、承包人垫资问题、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黑白合同”和总分包合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

其中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合同纠纷占85%。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一)案件起因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建筑业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用大,分量重,关系百姓的安居乐业、城市外观形象和投资硬性环境。

随着房地产和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筑业市场在开发建设工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带来的负性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因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该类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业行情火爆,利润空间大,引发各路诸侯纷纷投资进入建筑市场,良莠不齐,造成建筑行业操作不规范。

2、利益驱动,竞争激烈。

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发承包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惜动用各种手段,违法违规开发工程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比如超资质等级承包,无资质承包、垫资承包、甚至减低工程质量标准、肢解工程承包方案,将本不可分发包的工程通过层层分包、转包。

3、负债经营。

有的承包方本身缺乏资金保证和履约能力,贪图抢占建筑市场的需求,不顾建筑周期长、资金和物资需求量大、风险高的事实。

盲目负债经营,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即产生连锁反应,随之带来的停工停建、拖欠工人工资等一系列纠纷的产生。

4、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

除了以上原因外,导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不断产生的外界原因在于,一些相关的职能部门未尽依法照章办事的职责,忽视了对合同应当进行的鉴定和主体资格审查;有的合同施工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相应的资质也能顺利审查过关等等。

法律关系复杂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合同性质的多样化。

建设施工合同从承包方式上区分,有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二是合同的签订主体多样化。

有个人、建设施工企业、被挂靠的建设施工单位、发包人等不同。

不同的承包方式、不同的签约主体、实际施工主体,系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对此存有的争议也较大。

(二)收案不断上升,争议标的越来越大。

从前文数据分析看,我院自2006年至今,审理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态势;从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来看,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也不断被突破。

(三)纠纷涉及的层面不断扩大。

近年来,由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开发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已由过去局部的单一层面向综合型和大片型层面扩展,涉及的工程量大,关乎的问题层面也随之扩大,使得案件的审理情势趋向复杂化。

(四)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难度大。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标的额大,涉及到当事人的纵横向诉争的问题较多,涉案证据量宏大,诉讼中呈现的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加大。

同时,由于建筑工程的技术性要求比较高,关涉工程造价和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因而审理周期长,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人为利用诉讼程序达到中止审理目的等等。

三、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即发包方(建设单位),承包方(施工企业)依照建设的基本程序完成特定建筑工程的权利义务人。

按照我国建筑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承包方都必须具备的一定的条件方可从事建筑合同的订立和发承包业务。

特别是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要求,而司法实践中往往到出现无资质、超资质等级的企业通过挂靠等方法从事建筑安装业,从而给纠纷的产生和案件的审理都带来麻烦。

因此,正确认定该类合同的主体,直接关系案件的性质乃至处理结果,必须慎之又慎。

具体情形主要有:1、主体不合法。

即承包方不具备我国《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单位的条件从事建筑安装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从业的资质,主要是建设单位内部非法人的下属机构作为发包方;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借用营业执照和挂靠关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的等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变相挂靠。

实践中表现为不具备从业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所谓合作的方式挂靠在其名下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给法院的认定带来困难。

3、违法肢解工程发承包,通过发承包的投机行为从中渔利。

4、行政性报批手续不齐备。

有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要求,不履行事先报建报批手续,造成工程上马又下马,停工待建,停工停建,导致纠纷不断。

5、合同自身必备条款缺失。

在关于合同实质内容的条款上含糊不清,导致实践中无法操作,引发合同纠纷。

以上几种情形,往往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欠付工程款问题。

在我院审理的175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拖欠工程款导致纠纷的问题极为普遍。

占此类纠纷总量的85%左右,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1、建设单位负债开工建设,缺乏资金保证和持续支付能力,导致建筑工程款久拖不付。

2、建设单位不提供不配合施工企业审核施工单位有关工程决算造价,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厘清工程造价数额、拨付进度和方法,导致发承包方纠葛不断。

3、建设单位往往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作为拒付或延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以上原因在审理中往往各说各理,人为地增加案件审理难度。

(三)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问题1、关于工程施工工期和进度问题。

虽然在合同中都表明开工竣工日期,但由于履行工程中,一旦在某个履约环节出现误差,就可能导致不能按规定开竣工,在施工过程中就纠纷不断,严重影响施工进度。

2、质量保修问题。

有的合同纠纷发生后,不能提供完整的质量验收保修的合法依据和证据材料,导致法院也无法确认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3、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

在以往的案件审理中,时常会碰到工程还未经过合法的验收,发包方就提前使用工程,一旦产生问题双方争执不一,无法说清孰是孰非,给法院审理带来很大难度。

四、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思考建议(一)严格依规定审理合同纠纷。

这里的“依规定”,主要是依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严格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抓住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依法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对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和过错要彻底把握,并能做到严格责任承担。

1、在案件审理中,对部分项目和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因建筑工程的标的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此类案件而不宜按承揽加工对待。

2、对于分包合同要区别对待。

对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给其指定的人或强行要求购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不加重发包人和承包人负担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严格与倒卖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相区别。

3、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

违约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发包方通常表现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资金、设备、技术资料和其它的辅助性或配套性的条件,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技术未达约定标准的,致使承包方停工或窝工造成损失,实践中应当按照《解释》第12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责任)。

承包方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施工过程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国家规定;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无故拖延施工时间和进度等,应当按照约定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继续履行、修补和返工、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或其他违约责任)。

(二)完善审判机制,加强审判监督力度。

首先,针对目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长的实际情势,人民法院应当顺应时态发展的要求,整合专业的审理队伍,特别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试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专门合议庭,摸索总结审理经验。

其次,拓展业务空间,注重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针对纠纷的具体情况开展现场审判,召集建筑市场的有关企业进行释法性开庭,讲座传授法律知识,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辐射面。

再次,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有效地规范建筑行业的操作,通过增强监督执法力度,促进和协调建筑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

(三)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合力监督机制。

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各个节点问题,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介入,从源头上严格审查,全方位遏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违法违规现象,如与工商部门加强联系,适时掌握施工企业的整体运行状况;与招投标部门联系,适时了解建设单位资质和招投标情况,加强建筑市场的动态、静态分析。

了解施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转分包工程的行为,通过相互协调了解,有效的防范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操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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