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司法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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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查院撤回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查院撤回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查院撤回起诉决定书一、概念及作用撤回起诉决定书就是人民检察院发现起诉不当或需要补充修改后重新起诉时所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撤回原起诉书及案件的书面决定。

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发现已经起诉的被告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起诉后发现了新罪行,遗漏了同案犯,定错了罪名,需要对原制作的起诉书加以修改,再重新起诉的,应当从人民法院将已经起诉的案件撤回。

撤回起诉决定书体现了有错必纠的原则,可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认定有误的及时撤回纠正,这对于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撤回起诉决定书由正本、副本和存根三联构成,各部分内容、写法大体如下:(一)正本(第三联)1.首部(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上:“×检发刑诉撤字[年度]第×号。

”2.正文(1)决定撤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对所提起公诉案件的概述。

即“本院以×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空白处按顺序写明提起公诉案件的起诉书编号、被告人姓名及案由。

(2)撤回起诉的理由及决定。

如“因事实、证据有变化,本院决定撤回起诉”。

(3)要求受理的人民法院注销的通知,即“原×号起诉书即行作废,请予注销”。

对受理的人民法院的称呼,即“此致”,“××××人民法院”。

3.尾部制作法律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副本(第二联)1.首部内容、写法与正本基本相同,在法律文书名称下面增写“(副本)”字样。

2.正文与正本联正文相同。

3.尾部与正本联尾部内容相同。

(三)存根(第一联)1.首部内容与正本联内容基本相同,只需在文书名称下面加“(存根)字样即可。

2.正文(1)案由。

(2)报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撤销案件通知书法律依据(3篇)

撤销案件通知书法律依据(3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撤销案件的通知事项如下: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销案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销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案件。

二、撤销案件的情形1.不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如诉讼时效已过、起诉主体不适格等。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

3.法律依据错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4.涉嫌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5.涉嫌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6.涉嫌犯罪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定情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三、撤销案件的法律程序1.立案阶段:侦查机关、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立案阶段,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2.审理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决定书文书范本

撤销案件决定书文书范本

撤销案件决定书
文书类型:侦查文书
发字文号:检撤[ ] 号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决定书
检撤[ ] 号犯罪嫌疑人XXX(姓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XXX(姓名)涉嫌……(罪名)一案,系……(案件来源),本院于XX年X月X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XXX(姓名)……(简要叙述涉嫌犯
罪的事实、损害后果及不作有罪认定的理由)。

……(撤案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有犯罪事
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等)。

根据……(具体法律依据)不构成犯罪(或者为:不应当追
究刑事责任)。

现决定撤销此案。

_______ 年___月___
日检察长:
(院印)撤销案件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决定撤销案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存检察卷,一份存检察内卷,一份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一份送达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只送达原所在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公诉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3篇)

公诉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诉案件撤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因法定事由或者酌定事由,决定撤回起诉的行为。

在我国,公诉案件的撤诉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司法公正、当事人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因素。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公诉案件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公诉案件撤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于公诉案件撤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①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发生变化,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发生变化,可能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③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④有其他法定情形的。

(3)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应当制作撤回起诉决定书,并送达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公诉案件撤诉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第三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①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发生变化,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发生变化,可能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③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④有其他法定情形的。

(3)第三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应当制作撤回起诉决定书,并送达人民法院。

撤案案件法律条款(3篇)

撤案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概述撤案案件是指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依法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在我国,撤案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以下将详细阐述相关法律条款。

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报请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条款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报请批准。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撤销案件后,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应当与逮捕的时间相对应。

”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条款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事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刑事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委托人:[委托人姓名]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来源:[案件来源,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等]2. 案件基本情况:[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等]3. 案件进展:[简要介绍案件目前的进展情况,如已侦查终结、已起诉等]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列举与案件相关的刑法条款,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列举与案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条款,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性规定]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与案件相关的司法解释,如关于证据收集、认定等规定]三、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1. 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分析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如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等](1)[具体分析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如鉴定意见错误、证人证言矛盾等](2)[提出纠正错误事实认定的建议,如重新鉴定、补充调查等]2. 证据不足:[分析案件证据是否充分,如关键证据缺失、证据链不完整等](1)[具体分析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等](2)[提出补充证据的建议,如调取新的证据、进行补充侦查等]3. 法律适用错误:[分析案件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如适用法律条款不当、量刑不当等](1)[具体分析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如适用法律条款与案件事实不符、量刑过重或过轻等](2)[提出纠正法律适用错误的建议,如重新适用法律条款、调整量刑等]4. 其他原因:[分析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撤销案件的原因,如程序违法、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等](1)[具体分析其他原因的情况,如程序违法、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等](2)[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如建议撤销案件、终止诉讼等]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1. [总结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况,如“本案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2. [提出撤销案件的具体建议,如“建议撤销本案,终止诉讼”]3. [如有必要,提出其他建议,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特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行政诉讼第一案)

行政诉讼第一案)

“行政诉讼第一案”涟漪庭审将要接近尾声,身穿0100囚服的被告人段继红终于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在法庭上痛哭起来。

她指着公诉人说:“你们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这是2013年4月24日出现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第五法庭上的一幕。

因为同样的事由、同样涉嫌诈骗罪,这已经是段继红第二次被刑事立案侦查。

她第一次被刑事立案侦查是在1994年,但案件在检察院侦查阶段就被否决,经过讨论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于是案件被撤销。

段继红也因为被错误羁押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谁也不会想到,在事隔19年后,因同样的事由、同样的罪名,她站在了刑事案件的被告席上。

这一次,她已经被羁押了三年多,案件曾多次被退回补充侦查,现在已经是第五次开庭。

即便如此,案件的走向依然不明朗。

5月22日,一位熟知案件的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强调:“案子现在还没有基本结论。

”漫长的羁押、马拉松式的庭审,均意味着案件的复杂性。

本案材料多达30本,提交给合议庭的报告就有100多页。

而19年来,针对段继红涉嫌诈骗的争议与讨论从未停止——十多年前检察机关宣布对段继红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予以撤销时即遭致不少非议,其中包括检察机关内部人士。

一定程度上,对案件的不同看法为19年后的重新审查埋下了伏笔。

但蹊跷的是,如今的重新审查和19年前的审查并无本质不同——截至第五次开庭,公诉人并未出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新证据。

段继红据此高呼“你们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段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重审已违反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因为“这是对司法机关早有结论的案件就同一事实重复侦查”。

庭审中,段继红的辩护律师、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臣和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健也反复问公诉人,为何经最高检批准撤销的案件会再次被追诉?行政诉讼第一案对段继红的重新审判,意味着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深刻印记的“贤成大厦案”并未画上句号。

于1991年破土兴建的深圳贤成大厦,一度期待成为“中华第一楼”,结果却命运多舛。

一桩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并不复杂的股权纠纷,在各种力量持续不断地干预下,1994年后逐渐演变为一场历时十几年的连环诉讼,包括一系列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件的结论来回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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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撤[ ] 号
犯罪嫌疑人XXX (姓名)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XXX (姓名)涉嫌__________(罪名)一案,系__________(案件来源),本院于X 年X 月X 日立案侦查__________(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XXX (姓名)__________(简要叙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损害后果及不作有罪认定的理由)。

__________(撤案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等)。

根据__________(具体法律依据)不构成犯罪(或者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现决定撤销此案。

检察长:
年 月 日
(院印)
撤销案件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决定撤销案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存检察卷,一份存检察内卷,一份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一份送达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只送达原所在单位。

来源:/ws/detail14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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