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概况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是指为确保全球水上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则。
它主要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和管理,旨在确保船舶和海岸站之间的通信
无线电设备和使用方式的正确操作和维护。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航海电台的安装和使用规定。
船舶应该配备相应的航海电台和通信设备,以确保在水上通信中的有效性。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人员和许可证来确保正常的使用。
二、无线电通信协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通信协议和语言有所不同,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国际水上通信协议和语言,以确保海上通信之间的有效性和精确性。
三、无线电通信频率的分配和规定。
为了避免不同船舶和海岸站之间的干扰和混乱,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指定了特定的频率和使用范围,以确保无线电通信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紧急通信管理。
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恶劣的海上条件,都需要作出紧急呼叫和应答。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提供了紧急呼叫和应答流程,以确保快速和有效的紧急响应和救援行动。
五、船舶之间的通信管理。
船舶之间的通信是水上通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指定了船舶通信的协议和语言,以确保船舶之间的有效和安全的通信。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对整个国际水上货运和通信行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确保正确的无线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无线电通信协议的统一,不同频率的分配和规定,以及紧急通信管理和船舶之间的通信管理,可以确保水上通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保护了整个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利益。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浅析

卫士Radio Wave GuardI G I T C W 电波58DIGITCW2021.051 水上移动业务特点及应用概况《无线电规则》(2020年版)对水上移动业务的定义:在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在船舶电台之间或在相关的船上通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救生艇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亦可参与这种业务。
港口操作业务是在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在船舶电台之间在港口内或港口附近的一种水上移动业务。
1.1 典型水上移动通信系统的技术特性典型的水上移动通信系统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无线电话、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 ) 以及海事数字广播系统(NA VDAT )等。
GMDSS 是一个庞大的全球性通信网,具有船对岸遇险报警、岸对船转发遇险报警等九大功能。
GMDSS 包括卫星通信系统和地面通信系统,其中,地面系统主要指MF/HF/VHF 系统,采用数字选择性呼叫和窄带直接印字电技术。
AIS 是用于船岸、船船以及岸船之间的助航系统,通过播发本船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实现海上航行避碰、船岸信息交换以及海事监管的作用。
AIS 系统采用自组织时分多址和载波侦听多址两种协议接入方式,将时间分成若干帧,一帧长度为1 min ,每一帧被分为2 250个时隙,每个时隙长度是26.67 ms ,工作带宽25 kHz 。
无线电话在港口作业、搜救协调通信和现场通信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工作于MF 或HF 的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只可使用上边带发射,频道间隔为3 kHz ; 工作于VHF 的无线电话频道间隔为25 kHz 。
VDES 系统在保护现有AIS 功能的基础上,引入特殊应用消息(ASM )和宽带甚高频数据交换(VDE )以全面强化船舶通信的数据传输能力。
ASM 信道主要传输特殊应用报文,占用两个25 kHz 的信道;VDE 信道主要传输宽带甚高频数据,占用25 kHz 、50 kHz 、l00 kHz 三种带宽,可实现船船和船岸之间的双向数据交换。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14•【文号】交通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1997年6月14日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发展,加强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上移动卫生通信业务以及水上移动卫星通信设备生产、销售和租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指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英文名称缩写为:Inmarsat)的卫星系统进行的通信。
该卫星系统由卫星、地面接收控制岸站(以下简称岸站)、船舶地球站(以下简称船站)组成。
第四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保障水运及其他水上事业生产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广和鼓励船舶、水上设施及其他运载工具逐步安装和使用船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部是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在交通部领导下负责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在对外承办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时,指派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英文为BEIJINGMARINECOMMUNICA-TIONANDNAVIGATIONCOMPANY)作为中国参加《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的签字者和进行投资的经济实体,并作为中国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负责的惟一经办机构。
第七条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在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是:(一)行使《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规定的作为进行投资和业务管理的经济实体享有的权力并履行其义务。
(二)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水上移动卫星组织岸站,并按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的要求,适时对岸站进行改造。
(三)拟定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发展规划。
(四)组织研究船站、岸站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参加国际移动卫生组织提出的技术课题的研究和试验。
船舶通信与无线电操作

船舶通信与无线电操作船舶通信与无线电操作在现代航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用于确保船舶间的有效沟通,以及导航、安全和紧急情况下的联络。
本文将介绍船舶通信的基本原理、无线电操作的必要技能以及相关的国际规定。
一、通信原理船舶通信主要依赖无线电技术,其基本原理是通过无线电波进行信息传输。
在航海中,有两个主要的频段用于船舶通信:甚高频(VHF)和高频(HF)。
VHF用于近海通信,如船舶间的短距离通话和港口通信;而HF则适用于远程通信,如长距离的海上通话和与岸上的通信。
二、无线电操作技能无线电操作是船舶通信的关键部分,需要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无线电操作技能:1. 使用无线电设备:了解和熟悉船上的无线电设备,包括无线电台、话筒、耳机等。
2. 呼叫程序:熟悉呼叫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包括正确使用呼号、频率和语音通话流程。
3. 语言规范:使用标准的无线电通信语言,遵循国际通信惯例,确保信息的准确和清晰传递。
4. 紧急通信:了解紧急通信的程序和流程,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与相关方进行通话。
5. 通信记录:维护良好的通信记录,包括通信时间、内容和对话记录等,以备将来参考和处理。
三、国际规定为了确保船舶通信的安全和有效性,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规定:1. GMDSS: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GMDSS)是国际上通用的无线电通信系统,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通信设备和紧急通信程序。
2. MMSI:船舶识别码(MMSI)是船舶的唯一标识,用于进行无线电通信和导航安全。
3. DSC:数字选择呼叫(DSC)是一种用于触发船舶紧急通信的技术,通过发送数字信号实现自动化呼叫。
4. 国际通信语言:为了保证通信的一致性和理解性,国际通信语言制定了一套标准的无线电通话用语和短语。
总结船舶通信与无线电操作是现代航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船员需要掌握通信原理、无线电操作技能以及国际规定,以确保通信的安全和有效性。
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外来文件汇编 WW16 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第1/43页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 1993年3月8日交无委发(1993)20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适用范围1.1为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内《无线电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参与水运和水上公众无线电通信的所有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1.3本规则收录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有关规定。
凡按,,,,,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按,,,,,的规定执行。
按现行遇险安全系统配备设备的船舶~仍按现行遇险安全通信规定执行。
1.4各通信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条值机员守则第1节值班制度1.5值班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值班制度:1.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 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要耐心、专心、细心、主动配合~保持通信畅通。
3. 严格遵守静默时间和各项通信规定~认真守听~详细记录。
4. 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保密。
5. 通信手续简捷~发报先译后发~准确正规~收报清楚无误~不得臆测擅改。
6. 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抄收、详细如实记录、及时报告。
7. 保持电台肃静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
8. 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和线路状况正常。
9. 上下班交接清楚~重要事项详细记载。
第2节保密制度1.6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1. 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
2. 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台、站转递。
3. 电台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船舶无线电规则是指在海上航行中,船舶之间的通信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船舶通信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以保障航行安全和海上通信的顺利进行。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解决海上航行中的通信问题。
无线电通信在航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用于船舶之间的通信,还可以用于与岸上的通信基站进行联系。
通过无线电通信,船舶可以接收到天气预报、导航警告、救援信息等重要信息,同时也可以与其他船舶进行通讯,进行航行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内容包括了无线电通信的频率、通信方式、通信协议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船舶应使用不同的无线电频率进行通信,以便在通信中避免频率干扰和冲突。
其次,规定了船舶之间的通信方式,包括语音通信、电报通信和数据通信等多种方式。
同时,还规定了通信中的礼仪和规范,如应使用船舶的呼号进行通信、应使用标准的语音通信格式等。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遵守对于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在海上,船舶之间的通信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船舶可以通过无线电通信向其他船舶发送警告信息,如遇到危险情况或需要救援时,可以及时向其他船舶发出求救信号,以获得援助。
同时,船舶也可以通过无线电通信接收到其他船舶发出的安全警告信息,以便及时调整航行计划和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遵守还可以提高通信的效率和有序性。
通过规定不同类型的船舶使用不同的频率进行通信,可以避免频率干扰和通信冲突,保证通信的清晰和稳定。
同时,通过规定通信的方式和规范,可以避免通信中的混乱和误解,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理解。
船舶无线电规则是为了保障航行安全和海上通信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遵守这些规则可以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安全、高效和有序,提高航行的安全性和效率。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遵守是每一位海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也是航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通过遵守无线电规则,我们可以更好地利用无线电通信技术,保障航行安全和海上通信的顺利进行。
海上船舶无线电通话标准用语

海上船舶无线电通话标准用语一、为啥要有标准用语呢?嘿呀,咱先聊聊海上船舶无线电通话为啥得有标准用语。
你想啊,海上那么大,船又那么多,如果大家说话都没个标准,那可就乱套啦。
就像一群人在一个大广场上,各说各的方言,谁也听不懂谁。
船舶在海上行驶,安全可是超级重要的,要是因为通话不标准导致误解,那可能就会发生危险呢。
比如说,一艘船要告诉另一艘船自己的位置,要是说得不清不楚的,另一艘船就可能找不到它,然后就可能撞在一起,那可就是大灾难啦。
所以啊,这个标准用语就像是海上船舶之间交流的密码,大家都得遵守。
二、一些常用的标准用语1. 呼叫用语当一艘船要呼叫另一艘船的时候,通常会说“某某船,某某船,这里是某某船”。
比如说“阳光号,阳光号,这里是月亮号”。
这就像是我们平时打电话先喊对方名字一样,让对方知道是谁在找他。
而且在说船名的时候,要清晰响亮,可不能含糊。
2. 位置报告用语位置报告可重要啦。
一般会说“某某船,我的位置在经度多少,纬度多少”。
比如说“星辰号,我的位置在经度120度,纬度30度”。
这样对方就能准确地在海图上找到你的位置啦。
有时候还会加上自己的航向和速度呢,像“星辰号,我的位置在经度120度,纬度30度,航向180度,速度10节”。
这里的航向就是船朝着哪个方向开,速度的单位“节”可是海上特有的哦。
3. 紧急情况用语要是遇到紧急情况,那用语就更得准确啦。
比如说船着火了,就会说“某某船,某某船,这里是某某船,我船着火啦,请求支援”。
如果是船漏水了,就说“某某船,某某船,这里是某某船,我船漏水,情况危急,请求援助”。
在紧急情况下,每一个字都可能关系到整船人的性命呢。
三、使用标准用语的小技巧1. 发音要准海上可能会有噪音,风呼呼地吹,海浪哗哗地响,所以发音一定要准。
比如说数字“3”,可不能说成“山”。
每个字母和数字都要按照标准的读法来,这样才能保证对方听得清楚。
2. 简洁明了在通话的时候,不要啰嗦。
把重要的信息直接说出来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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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征求意见稿)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5月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六)拟使用的频率及新建系统开放业务的性质及市场分析报告;第三节呼号第十二条申请呼号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文件:(一)陆地设施申请呼号应通过设台行政许可或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二)船舶电台及其它电台应填写呼号申请表;(三)船舶电台申请呼号应提供拥有权证明或购置证明。
(四)申请呼号文件。
第四节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的统一管理工作。
凡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或自动识别系统等报警装置的我国海(江)岸电台、船舶电台、海上助航设施以及参与海上遇险救助的飞机都应申请MMSI并领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MMSI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 MMSI申请书;(二)MMSI申请表;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
(三)国际航运批件(国际航运船舶)。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当《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申请表》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中的项目变动时,应办理MMSI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MMSI手续前,应将MMSI从数字选择性呼叫或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等设备中清除。
第十六条 MMSI标识码证书应当存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以供随时检查。
第五节船舶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七条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是船舶合法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凭证。
船舶无线电台属于制式无线电台,不需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但必须持有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方准使用。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存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以供随时检查。
第十八条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核发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换发、注销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船舶电台设备核定表(一式四份);;(三)交回原执照原件(换发、注销执照时)。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节保密第二十条通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提高保密意识,严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准许而截收核定以外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信息;(二)未经准许就以任何方式将非公众性的无线电通信信息内容加以复制、公布或利用。
第二十二条通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一)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与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
(二)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电台(站)转递。
(三)通信密件(含文件、密码、密电等)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第七节业务文件第二十三条海(江)岸电台必须配备以下证书、业务文件和资料:(一)无线电台执照;(二)电台工作日志;(三)《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四)《全国海(江)岸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五)《全国船舶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
对外开放的海(江)岸台,还应增加配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一)《无线电规则》(ITU文件);(二)《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ITU文件);(三)《海岸电台表》(ITU文件);(四)《船舶电台表》(ITU文件);(五)《无线电测定和特种业务电台表》(ITU文件);第二十四条船舶电台必须配备以下证书、业务文件和资料:(一)船舶无线电台执照;(二)船舶电台设备核定表;(三)无线电安全证书;(四)MMSI标识码证书(五)值机员证书;(六)电台工作日志;(七)《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八)《全国海(江)岸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九)《全国船舶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增加配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一)《无线电规则》或《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ITU文件);(二)《海岸电台表》(ITU文件)或《RADIO SIGNALS》;(三)《无线电测定和特种业务电台表》(ITU文件)或《RADIO SIGNALS》。
第八节干扰第二十五条所有电台应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一)非必要的发射;(二)多余信号的发射;(三)虚假或引起误解的信号的发射;(四)无识别信号的发射。
第二十六条为了避免造成有害干扰,电台的发射功率、发射种类、占有带宽、频率容差、无用发射等技术特性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当发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并尽快消除。
第二十七条当船舶电台有必要发送试验或调整信号,而且又有可能干扰邻近海岸电台工作时,在发送这种信号之前,应征得这些电台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发送试验或调整信号不得超过10秒钟。
无线电话试验信号应包括发送试验信号的电台呼号或其它识别,此呼号或其它识别应缓慢而清楚地发出。
第三章水上通信管理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从事水上无线电通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在新电路开通及新业务开放前,必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三十条船舶无线电台必须依据船舶等级、船舶航行区域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值机员。
第三十一条在我国境内的船舶电台或船舶地球站,须接受我国相关部门对船舶电台进行的执法检查,并为检查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应能提供下列顺序的四类优先等级:(一)遇险呼叫、遇险电文和遇险业务。
(二)紧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其他的通信。
在全自动系统中,如果不能实施提供所有的四类优先等级,第一类应得到优先。
第三十三条船、岸电台的报底、帐单、工作日志和遇险安全值守录音保管期的规定(一)气象报告、航行警告的报底保管期为半年。
(二)国内各类电报的报底保管期为一年;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的报底保管期为二年。
(三)各类电报、电话帐单保管期为二年。
(四)电台工作日志保管期为二年。
(五)电台工作录音资料保管期为三十天。
(六)通信记录数据保管期为二年。
(七)系统数据保管期为永久保管。
(八)各类报底、帐单、工作日志、录音资料和通信记录数据保管期满后,应由电台的工作人员开列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监督销毁。
第三十四条业务量统计和填报的规定(一)海(江)岸电台业务统计工作是海(江)岸电台完成业务量的总结,是交通运输部组织和调整船岸通信网络和电路的重要依据,各通信部门要按附录六规定填写并如期上报。
(二)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应按期上报电报、电话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及实际的业务量。
(三)业务报表每年上报一次,于次年1月2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节水上移动业务必须遵守的条件第三十五条通则(一)接收设备的辐射能量应减少到最低的实际可行值,并不得对其他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二)船舶安装的任何电气或电子设备,不应对主要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三)任何船舶电台的收发信设备频率的变换,要尽可能迅速地完成。
(四)任何船舶电台一旦建立了通信,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收、发通信。
(五)海上船舶电台禁止开办广播业务。
第三十六条中国籍船舶电台须按我国相关部门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设备的技术特性须符合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参与水上移动通信业务的电台须严格遵守附录一“GMDSS与安全通信系统(GMDSS)”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参与水上移动通信业务的电台须按附录三“水上公众和专用无线电通信开展水上公众和专用无线电通信业务。
第三十九条航空器电台与水上移动业务或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通信时,须按本规则的规定使用划分给水上移动业务或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频率。
第三节通信质量管理第四十条通信质量管理一般规定(一)各通信部门要加强对通信质量的管理,坚持质量第一,全面贯彻“迅速、准确、保密”的要求,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二)各类电报在收、发、传、译、送等过程中,发生与原报底不一致,以及与有关规定不相符,或造成延误和积压;各类电话由于值机中的过失、错叫、漏叫而造成电话延误,或在电话转接的过程中发生错接,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以“差错”或“通信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通信事故船岸电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通信事故:(一)在传递和处理信息的过程中,发生遗失、泄密、积压、错漏而给用户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后果者;(二)漏听遇险、紧急信号(在遇险船台有效射程之内),或由于本台的过失影响遇险、紧急援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