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6月25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经营者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订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应当实行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有关缔约人在合同等法律行为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促进合同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有关缔约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本办法适用于有关缔约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纠纷案件。
二、违规行为(一)缔约人未经彼此同意,擅自更改或变更合同内容或超越合同范围履行合同。
(二)缔约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或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执行义务。
(三)缔约人未经彼此同意,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变相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
(四)缔约人未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正确履行审判费用义务。
(五)缔约人向另一方支付不正确或不够全额的合同价款。
三、处理机制(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补救措施办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向负责处理违规行为的有关机关申请,并出示有关书面证明。
(三)有关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四)有关机关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缔约人违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以便责令其吸收教育,并对其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缔约人拒不支付赔偿金,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归为索赔劝告义务人,采取公正单独行为处理。
(五)有关机关可以接受当事人双方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对当事人行为的违规行为实施监督处理。
(六)有关机关可以将拒不支付赔偿金的当事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对其责令支付罚金。
四、最终的处理(一)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机关的处理意见执行,不得违反处理意见不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机关的处理意见,根据合同约定重整补救,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当事人亦可根据有关机关的处理意见,依据有关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金额等。
五、法律责任缔约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有关机关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扣留所收取的价款,责令改正,如有必要,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4篇)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托劳动者与雇佣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落实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目标,以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效力为核心。
第四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为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雇佣方代表、政府代表等相关方组成。
第六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七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二)制定和完善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监督机制;(三)统筹协调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解决劳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四)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合同履行的意识和能力;(五)制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六)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第八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会议结果及时通知相关方。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
第十条雇佣方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劳动岗位,明确的工作内容,详细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充分了解并明确劳动合同的条款和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如下:(一)双方应当亲自到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内容详细交代清楚;(二)双方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三)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各保留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履行,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合同违法处理方式

合同违法处理方式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 [甲方名称]
地址: [甲方地址]
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方式]
乙方: [乙方名称]
地址: [乙方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方式]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以下简称“合同”),甲方与乙方就合同中的违约情况达成以下协议:
1. 违约行为的确认
甲方和乙方一致确认,以下违约行为已发生:
- [列举具体违约事项]
2. 协商解决利益补偿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违约纠纷,并进行利益补偿。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对甲方受到的损失的补偿。
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金额],应在 [日期] 前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甲方户名]
账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3. 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承认并同意,在未支付违约金之前,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种:- 封存乙方提供的品牌、商标或相关资产
- 暂停与乙方的业务往来
- 向相关政府部门及第三方机构举报乙方的违法行为
4. 协议效力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于合同中的违约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其他条款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后执行,具有合同效果。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该补充协议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销售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销售合同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销售合同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所有销售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销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平等互利原则:合同各方应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进行合同活动。
(三)风险可控原则:公司应加强对销售合同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四)效益最大化原则:公司应努力实现销售合同的最大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销售合同的签订(一)签订合同前,业务经办人员应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规模、资信状况、以往合作历史等。
(二)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合同草案,明确合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
(三)合同草案经部门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四)签订合同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将合同副本交合同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销售合同的履行(一)业务经办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三)合同履行完毕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合同管理部。
第六条销售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事项应书面确认,并由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将相关文件交合同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销售合同的档案管理(一)公司应设立销售合同档案,实行合同归档管理制度。
(二)合同管理部负责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合同管理制度惩戒

合同管理制度惩戒一、总则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合同的权益,提高内部合同管理效率,特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惩戒。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包括合同管理员、合同审批人员等。
二、违约行为1.未经合同部门审批,私自签订合同。
2.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管理流程,擅自修改合同内容。
3.不按时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公司损失。
4.无故拖延合同的执行时间。
5.滥用职权,在合同管理中谋取私利。
6.泄露公司合同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7.不按规定备案相关合同文件。
三、处罚措施1.私自签订合同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并取消相关人员的合同管理权限,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管理流程,擅自修改合同内容的,责令恢复原状,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档案。
3.不按时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无故拖延合同的执行时间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5.滥用职权,在合同管理中谋取私利的,公司将依法依规对其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控告其刑事责任。
6.泄露公司合同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立即取消其合同管理权限,并追究刑事责任。
7.不按规定备案相关合同文件的,责令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奖惩制度对于合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将提供相应的奖金或者晋升机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表彰。
对于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宣传教育公司将定期开展合同管理方面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六、监督检查公司将设立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组,对合同管理工作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对合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的通报和公示。
七、附则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门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审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李彪(冀市监廊处〔2021〕13108121000905号)

李彪(冀市监廊处〔2021〕13108121000905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廊处〔2021〕1310812100090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40110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修正)5016413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42411496838882873100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修正)511604111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100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修正)5116041120000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修正)511604160000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修正)511604170000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修正)511604180000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修正)511604190000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修正)5116041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11.12【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廊坊市【处罚对象】李彪【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2:40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霸市监处罚〔2021〕3 0 0 7 号当事人:霸州市煎茶铺彪通音乐广场2021 年 11 月 1 日,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许忠杰、杨瑞坤,出示证件后在该店经营者李彪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常营业中,有服务员正在打扫卫生做营业前准备,检查中在柜台上发现该店储值卡一张,卡背面内容第 6 条:本券加盖本店公章签字后生效,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合同违法与违约处理

合同违法与违约处理合同违法与违约处理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为“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以下简称为“合同”),涉及以下事项:1. 合同违法处理1.1 若甲方或乙方在履行合同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有关部门规定,一方可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若合同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法方应及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律师费、鉴定费等。
2. 合同违约处理2.1 若甲方或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或质量履行合同义务,则视为违约行为。
2.2 针对甲方的违约情况:2.2.1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违约行为的改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2.2 如果甲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或拒绝改正,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3 针对乙方的违约情况:2.3.1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违约行为的改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3.2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或拒绝改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3. 协议变更和解决争议3.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3.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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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壹○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和引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壹)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运营者和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运营者不得于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壹)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运营者和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运营者不得于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壹)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运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壹条运营者和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运营者不得于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壹)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壹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壹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能够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