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粤府办[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2]59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府〔2001〕83号)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二)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四)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本地收购指导计划、省外采购和进口)。
由省计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市执行。
三、考评标准(一)达标标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据考评,要求全面完成确保全省不低于1750万吨年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面积,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省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 (省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粤府办[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我省粮食工作考评和粮食安全责任表彰合并为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2日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2014年7月修订)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含顺德区人民政府,下同)。
二、考核内容《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省人民政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工作进行两次考核。
具体程序如下:(一)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5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附件1),并附上各项评分的证明材料,报送省粮食局。
(二)评审。
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市填报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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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6.19施行日期2008.06.19文号江府办[2008]60号主题类别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8]6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九日江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机构由市粮食、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物价、工商、质监、农发行等单位组成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各市、区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二、职责分工(一)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规定的区域内粮食安全责任。
(二)市粮食局负责制订实施粮食流通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实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或政策;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盈利;制定实施和规范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严格监管,杜绝储备粮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储备粮宜存率要达到100%;与粮食主产区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制定实施促进粮食购销协作发展的政策措施;保证充足的粮源,避免出现断供断档、抢购粮食现象;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落实与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企业;做好应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时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效果良好;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监督各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书》;对各市、区建立粮食工作年度考评制度;督促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牵头会同物价部门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行情;牵头会同农业部门制订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会同市农业局对我市粮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进行考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粤府法[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0年3月以前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0年12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予以宣布失效;对《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等196项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已分别以省政府令第153、154号发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予以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1.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粤府〔1983〕8号发布)3.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粤府〔1983〕288号发布)4.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府〔1985〕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粤府函〔1986〕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粤府〔1986〕142号发布)7.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发布)8.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粤办函〔1987〕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9.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粤府〔1987〕9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0.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7〕110号发布)11.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办〔1987〕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2.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88〕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89号修改)13.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8〕1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1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发布)15.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粤府〔1989〕17号发布)16.广东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粤府函〔1989〕48号发布)17.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发布)18.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粤府函〔1989〕92号发布)19.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11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20.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发布)21.广东省衡器管理办法(粤府〔1989〕13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发布)23.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发布)24.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粤府〔1990〕1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5.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粤府〔1990〕49号发布)26.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7.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28.广东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粤府〔1990〕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9.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函〔1991〕136号发布)30.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粤府函〔1991〕137号发布)31.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粤府〔1991〕78号,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32.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粤府〔1991〕82号发布)33.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粤府〔1991〕99号发布)3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1991〕13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35.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粤府〔1991〕15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36.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发布)37.广东省民兵工作若干规定(粤府〔1992〕6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38.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粤府〔1992〕69号发布)39.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0.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粤府〔1992〕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1.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1992〕3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42.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粤府〔1992〕16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发布)44.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3〕33号发布)45.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府〔1993〕36号发布)46.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发布)47.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93〕72号发布)4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发布)49.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粤府〔1993〕84号发布)50.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粤府〔1993〕9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51.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3〕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52.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粤府〔1993〕10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3.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粤府〔1993〕14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发布)55.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粤府〔1994〕1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6.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7.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8.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发布)59.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粤府〔1994〕113号发布)60.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1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1.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粤府函〔199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2.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粤府〔1995〕3号发布)63.关于查禁公路上三乱行为的命令(粤府〔1995〕6号发布)64.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9号发布)65.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发布,粤府〔2003〕40号修改)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粤府函〔1995〕90号发布)67.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发布)68.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粤府〔1995〕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9.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0.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1.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发布)72.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粤府〔1995〕8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3.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74.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发布)75.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1995〕99号,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76.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6〕12号发布)77.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粤府〔1996〕2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8.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9.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发布)80.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第75号修改)81.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6〕55号发布)82.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96〕67号发布)83.广东省县级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粤府函〔1996〕250号发布)84.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粤府〔1996〕8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第89号令修改)85.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发布)86.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号发布)87.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省政府令第9号发布)88.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14号发布)89.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发布)90.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91.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9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粤府〔2000〕34号修改)93.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94.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95.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号发布,粤府函〔1999〕292号修改)96.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97.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发布)98.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99.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25号发布)100.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粤府〔1997〕85号发布)101.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102.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103.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04.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粤府〔1998〕11号发布)105.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粤府函〔1998〕92号发布)106.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粤府函〔1998〕181号发布)107.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108.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发布)109.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110.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3号发布)11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函〔1998〕311号发布)112.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1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发布)114.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6号发布)115.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8号修改)11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修改)117.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粤府〔1999〕20号发布)118.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发布)119.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发布)120.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粤府函〔1999〕247号发布)12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12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123.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124.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府函〔1999〕584号发布)125.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126.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57号发布)127.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发布)128.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发布)129.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130.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131.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发布)13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发布)133.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发布)134.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135.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70号发布)136.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137.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138.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17号修改)139.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140.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141.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142.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发布)14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发布)144.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4号发布)145.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5号发布)146.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147.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发布)148.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149.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发布)150.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15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发布)152.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15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154.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发布)155.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15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15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若干临时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158.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发布)159.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160.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发布)16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162.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7号发布)16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16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发布)165.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166.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167.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168.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169.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发布)170.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171.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发布)172.广东省营业型射击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发布)17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发布)17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3号发布)175.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发布)176.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25号发布)177.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178.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发布)179.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令第128号发布)180.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发布)18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30号发布)182.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发布)183.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发布)18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18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发布)186.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187.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6号发布)188.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发布)189.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发布)190.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发布)191.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发布)192.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发布)19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发布)194.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发布)195.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4号发布)196.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一、前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关系国计民生。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我国实行了粮食安全责任制。
为了加强对粮食安全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制定了本文档,规范考核流程,提高考核效率。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管理考核生产管理是粮食安全的基础,生产管理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生产管理情况,评估企业对生产管理所采取消防措施的有效性。
主要考核内容如下:•稻谷低毒优质品种种植占比•土地沙化率和土地质量变动率•肥料、杀虫剂和农药使用量等数据•作物根系吸收能力和土壤养分含量2、质量安全考核粮食质量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质量安全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控制,评估企业对于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能力。
主要考核内容如下:•环境卫生、作业流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畜牧场、饲料、养殖场等采取控制启示录与科学喂养•食品安全等级达到国家要求3、供应能力考核粮食安全首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的生活需求,企业供应能力是衡量企业实际产能和预测产出的重要指标。
供应能力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企业的产能和供应水平,预测未来发展趋势。
主要考核内容如下:•粮食年产量•主要生产线的设备产量•主要生产线的操作流程三、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为实绩考核和计划考核。
1、实绩考核实绩考核是指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销售情况,评估其生产、销售效益的考核方式。
具体考核指标和比重如下:•生产管理考核:40%•质量安全考核:30%•供应能力考核:30%2、计划考核计划考核是指根据企业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评估其生产、销售计划的可行性和实施情况的考核方式。
具体考核指标和比重如下:•年度生产任务完成率:40%•年度销售任务完成率:30%•年度研发任务完成率:30%四、考核流程考核流程如下:1.考核方案制定在考核过程开始前,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范畴、考核指标、考核标准;2.考核准备确定考核对象,准备考核材料,包括标准、流程、人员、模板等;3.考核执行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搜集相关数据,记录考核结果;4.考核总结对考核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得出考核结果,并进行个别反馈,准备好考核报告;5.考核反馈将考核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并与考核对象协商提出改进意见和计划;6.考核结果通报将考核结果通报给领导,上报相应部门,并组织专项培训;7.考核监督考核后立即展开监督,对存在不足或弱项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并按照规定实施问责。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茂府办[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1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反映。
二Ο一二年六月六日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2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市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
具体程序如下:㈠申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6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㈡评审。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茂名市分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市、区)填报的《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㈢考核。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茂名市分行组成检查组进行考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㈣通报结果。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耕地保护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全省耕地保护红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省人民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以下称省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省考核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以下统称省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照省国土空间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的指标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等任务指标,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确定。
省考核部门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相关内容的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地级以上市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省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办法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办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储备以及调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的质量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农业、价格、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的发展规划,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
第五条对为粮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生产与经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确保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达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发布信息、调控储备和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
可能发生粮食严重紧缺情形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当期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恢复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粮食产量,提升粮食储存、加工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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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
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4]3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2
【实施日期】2014.07.2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4〕3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我省粮食工作考评和粮食安全责任表彰合并为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2日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2014年7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含顺德区人民政府,下同)。
二、考核内容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省人民政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工作进行两次考核。
具体程序如下:(一)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5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附件1),并附上各项评分的证明材料,报送省粮食局。
(二)评审。
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市填报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
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工商局、食
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
由省粮食局汇总全省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通报全省。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省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
同时,对两次考核均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
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并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因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省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附件1: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市人民政府(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