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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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为加快矿产地开发进程,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盘活现有的探矿权,吴炳辉(以下称甲方)和吴炳泉(以下称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拥有的探矿权转让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其拥有的探矿证探矿权一次性转让给乙,转让方式为双方协议出让。

二、双方同意,甲方的探矿权转让费为贰拾万元(¥元)

三、协议转让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甲方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探矿权时的承诺,按照勘查施工方案完成余下的地质工作量,矿区各项地质勘查工作和技术服务工作仍由原勘查单位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承担,所需经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标准协商后向勘查单位支付。

四、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的初步转让协议,正式探矿权转让手续必

须达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探矿权转让的要求,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两个月内,乙方预付订金万元(¥元)给甲方,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复后余款万元(¥元)乙方一次性付清。余款付清后,该矿区的探矿权一切权力和义务归乙方所有。

六、由国家政策或因甲方原因和行政审批原因造成本次探矿权出让未能最终成功转让,甲方应无条件退还乙方已预付给甲方本项目的转让费用(订金)。

七、甲方负责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矿区探矿权转移手续并承担转让前所发生的年审费用和延期费用,负责在矿区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探矿权转移有关手续,发生的过户费用,甲乙双方各付50﹪。

八、甲方承诺负责处理好转让探矿权前的所有对第三方的委托。

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不按上述条款执行,除赔偿对方直接投入的经济损失外,违约方应付给对方矿权出让费200﹪的罚款。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协议对双方有同等约束。

十一、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2009年10月10号日期:2009年10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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