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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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而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为主题,探讨公益诉讼对环境保护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首先,公益诉讼能够增强环保意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得到了关注。

但在实践中,环境问题的解决并不仅仅依靠个体的意识和努力,而是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参与。

而公益诉讼在此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环境问题导致社会公众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公益诉讼能够通过司法途径替代社会公众行使环境权益,从而促进更多人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和参与。

其次,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法律法规的改进。

正如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化,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也在不断完善。

而公益诉讼的提起与审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就迫使有关部门和立法者不断审视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公益诉讼的兴起不仅是对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更是对环境法治建设的推动。

只有法律法规得到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才能更好地得到落实。

此外,公益诉讼还能够起到环境监督的作用。

传统上,环境问题的监督主要由政府部门来完成。

而随着公益诉讼的出现,社会公众也有了参与的机会。

通过公益诉讼,社会公众可以行使控告权,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督和制约。

这不仅能够增加环境问题的曝光度,也能够对环境问题的整改起到推动作用。

公益诉讼的介入,使得环境监督不再是政府的一家独大,而是形成了一种多元化的监督机制,从而促进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再者,公益诉讼还能够对环境行为产生震慑作用。

在一些环境违法行为无法被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的情况下,公众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权,一方面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相应的赔偿,另一方面也能够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对环境违法者形成舆论压力,从而达到震慑效果。

一些环境违法行为者为了避免被公众起诉、曝光甚至处罚,会主动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免进一步伤害环境。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交流发言材料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交流发言材料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交流发言材料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经验和心得。

公益诉讼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想分享一下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一些实践经验。

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提起诉讼,依法追究损害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劳动权益等公共利益的侵害行为。

在实践中,我们要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工作。

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社会监督,使公众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我们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公益诉讼属于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与环保、食药监、劳动、卫生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共同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

在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工作时,我们要善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优势,加强案件信息的交流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进展。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法治思维。

公益诉讼工作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的,我们要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行使检察职权,不断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水平。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注重执法规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以上是我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心得,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公益诉讼是一项有挑战性的工作,我们要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公益诉讼工作个人总结

公益诉讼工作个人总结

公益诉讼工作个人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法治观念的提升,公益诉讼工作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

我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有着一定的经验和体会,现就此进行个人总结如下:一、熟悉法律法规要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果,首先要熟悉法律法规。

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条文,了解立法意图和制定背景。

对于一些社会热点、受关注的案件,应该进行深入研究,掌握案情详细情况,还要关注司法解释、裁判文书等,及时了解司法实践,避免盲目地使用法律,提高公益诉讼的准确度和实效性。

二、丰富诉讼经验公益诉讼涉及多个领域,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是复杂多变的。

因此,我们在此方面应该积累丰富的诉讼经验,特别是维权实践的经验。

在处理案件时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比如如何规避诉讼风险,如何协调与协同诉讼,如何把握证据的价值等等。

具体地说,可以通过参加庭审、研究案例等方式来不断积累公益诉讼的经验。

三、加强社会合作公益诉讼工作是一个协作的过程,往往需要和社区组织、社会团体、研究机构等合作,共同完成工作。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倾听各方诉求和反对意见,加强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提高诉讼的效力。

在与合作方打交道时,我们还要明确各自的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引导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义之一在于引导公众参与。

因此,我们在做好公益诉讼的基础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宣传和整合资源,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社交平台等方式,在推广知识普及、公众关注等方面开展工作,扩大诉讼社会基础,提高社会参与度和公益诉讼工作的影响力。

总而言之,公益诉讼工作虽然具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我们掌握好适当的方法和思路,以及注重实践,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就一定能取得优异的成果。

公益诉讼发言稿范文

公益诉讼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就公益诉讼这一重要议题发表我的看法。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兴的司法手段,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此,我将结合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谈谈我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一项权利,旨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

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例如,在环保领域,公益诉讼可以促使企业依法排放污染物,保护生态环境。

二、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可以解决一些涉及众多当事人利益的纠纷,如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整体生活质量。

三、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

同时,公益诉讼还能警示他人,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其次,我们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

在实践中,我们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

公益诉讼应聚焦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避免滥用公益诉讼权利。

二、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

培养一批具备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的公益诉讼人才,提高公益诉讼的质量。

三、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确保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公益诉讼宣传。

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激发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热情。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公益诉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要紧紧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加强立法,完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程序、责任等,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强化公益诉讼审判力量。

提高公益诉讼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

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

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

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检察公益诉讼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我积极参加学习研讨,结合本部门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发现了一些工作中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问题、整改落实进行了深入思考。

公益诉讼工作影响力大、社会敏感度高,牵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利益主体,做好工作责任重大。

因此,在集中学习期间,我重点围绕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决策要求进行了深入学习。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

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报告还以专章的内容,围绕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4个方面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打攻坚战。

这“四个一”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把握,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党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和要求。

总书记指出,内蒙古生态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全区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

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确立的战略定位,也是内蒙古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

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建设得更加亮丽,必须以更大的决心、付出更为艰巨的努力。

公益诉讼检察官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心得

公益诉讼检察官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心得

公益诉讼检察官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
质量发展心得
公益诉讼检察官在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需要深入理解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黄河作为我国母亲河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价值。

为了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加强法律职责意识,提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

公益诉讼检察官要深入研究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流域内各类生态环境问题,确保对案件有准确的判断和处理能力。

其次,强化守土有责意识,推动综合治理。

公益诉讼检察官要积极参与治理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制定并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注意将生态保护纳入案件调查和实证评估中,做到既有实效,又有可持续性。

再次,强化公益性原则,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检察官要时刻关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倾听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更加合理、公正。

最后,加强信息共享和学习,不断优化工作方式方法。

公益诉讼检察官要与同行保持密切联系,开展案件经验分享和学习交流,互相借鉴先进的工作经验和方法。

同时,要加强与环保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公益诉讼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实施者,应当以全面、公正、高效的工作态度,积极参与其中,为推动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摘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

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

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

公益诉讼业务总结范文

公益诉讼业务总结范文

一、工作概述2023年,本部门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紧紧围绕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现将一年来公益诉讼业务工作总结如下: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强化公益诉讼宣传,提高公众意识本年度,我们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公益诉讼知识,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利用新媒体等形式,使公众对公益诉讼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2. 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针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等重点领域,我们深入开展调查,精准打击违法行为。

共办理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10件,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8件,国有财产保护类案件5件,英烈保护类案件3件。

3. 强化监督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我们加强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

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方式,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

一年来,共召开联席会议5次,联合执法3次。

4. 注重案件办理质量,确保案件办理效果我们坚持依法办案,注重案件办理质量。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严格审查案件事实,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同时,注重法律适用,确保案件办理符合法律规定。

一年来,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5件,其中提起公诉18件,支持起诉7件。

5. 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我们加强公益诉讼队伍的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业务研讨等方式,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一年来,共举办培训班2次,开展业务研讨3次。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1. 公益诉讼宣传力度不足在公益诉讼宣传方面,我们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有待提高。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

2. 案件办理质量有待提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还存在一些不足,如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案件办理质量,确保案件办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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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

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

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

我国工业化时间起步晚,发展起点低,又面临赶超发达国家的繁重任务,不仅以资本高投入支持经济发展,而且以资源高消费、环境高代价换取经济繁荣。

重视近利,失之远谋,重视经济,忽视生态,短期性经济行为为生态环境带来长期性、积累性后果。

“重用轻养”是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主观原因。

由于认识的历史局限性,长期以来,未能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未能贯彻实施。

在处理发展与生态保护的问题时,往往不能正确处理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

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上,一直采取的是“重用轻养”,只开发、不保护的态度。

与此同时,“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错误观念派生的“资源低价,环境物价”的经济政策,助长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思想和掠夺式地开发资源的盲目行为,都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主要因素。

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造成资源浪费的用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

农业生产普遍采用大水漫灌,过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矿产资源开采的回收率低,损失浪费严重。

铁路、公路等建设,大量开山取石、铺路搭桥中,由于管理和运作不善,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检测网络,不能对环境现状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

一些部门单位监督不力、执法不严,使许多环境资源破坏现象屡禁不止,加剧生态退化。

同时,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一些产业在税收和政策方面缺乏国家支持,广大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严重滞后。

并且,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还不完善,在我国,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公益性的诉讼形态备受国人广泛关注,它是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权益的一种有效方法和途径,同时也能促进我国生态环境资源法律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公益诉讼是对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司法救济(一)公益诉讼制度形成的政治理论基础十九大政治报告把环境污染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下位概念,把污染治理与资源保护并列,还明确提到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防洪抗旱排涝、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使用的是更为全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概念,而不是“环境污染”。

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民众对生态环境资源破坏导致的损害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因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引起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一方面,说明了人们对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的渴望及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法治观念的提升。

但就目前来看,解决生态环境资源纠纷的途径却不尽如人意。

(二)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已经有了深入的探索,但我国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于201X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和201X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是我国公益诉讼发展的一个新开端。

但是,我国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在原告主体资格、诉讼费用、诉讼时效、公民的环境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亟待完善之处。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一项重要工程。

目前,美国、法国等一些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我国需在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

201X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01X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主要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诉前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从立法上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予以明确。

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四、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司法救济。

这是我国第一次于正式的法律中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制度,从此,公益诉讼制度不再只是学理上的名词,而是有了它自己的法律地位。

与试点工作时期相比,取消了关于层报最高院和检察建议前置的规定,这说明检察院基本享有了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理论要求对所有的合法权利都应当提供充分和合理的救济途径。

从我国现行立法情况来看,虽然有了关于公益诉讼的一些规定,反未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详尽的规定,这就使我国的生态环境资源的公益诉讼缺少法律制度上的支撑。

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在立法上对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加以明确规定,在环境新行政诉讼类的公益诉讼立法中,要立足于用司法审查来对抗行政权的滥用,使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设立专门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的专门法律,只有以法律形式建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才能给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以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免受侵害。

从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环保法律法规并不少,之所以问题仍然这么多,与各级部门不重视、执法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因此,治理环境问题的关键之一在于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

实践中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其形成根源许多都存在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因素。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的案件,往往涉及一系列技术问题,相关证据的搜集过程漫长、难度很大,损害赔偿涉及到损害鉴定评估,也面临着举证贵的问题,有些案件取证工作量非常大,还有的找不到鉴定机构,或者鉴定技术根本不成熟,鉴定标准不统一,配套的相关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虽然关于公益诉讼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能否定检察机关作为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表述,表明在中央层面上,是肯定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依法行使检察权,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可诉性是法的基本属性,诉讼正是实现权利保护的一道防线,也是人民检察院实现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面对危害公益的生态环境资源侵权,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提起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自然责无旁贷,这样既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也可以更好的实现法律监督。

地方各个行政机关承担着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法定职责,在各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职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介入,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积极采取措施。

如果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措施得当,或者侵权者迷途知返,则不需要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了。

但如果行政机关无所作为,无视检察建议的要求,那么检察机关就要考虑参与到生态环境资源的公益诉讼中去了。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的守护者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独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主动监督,与环保、住建、林业、水务等等行政部门对接,建立常规的执法联动、案件线索共享等机制,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排查线索,通过检察建议等手段,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正确积极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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