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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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2交叉作业

2、1施工中应尽量减少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得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得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得防护隔离设施。

2、2交叉作业场所得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得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2、3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得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得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2、4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柱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得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得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3)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她操作人员。

4)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得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得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cm得层次上得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

6)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之内得通道,在其受影响得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得双层防护廊。

方法措施:

1审查与落实相关作业指导书中有关交叉作业得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

2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自得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场地尽量错开。

3无法错开得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得防护隔离设施。

4交叉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

5在夜间与光线不足得地方禁止进行交叉作业。

6有危险得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7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得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施工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

8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得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9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吊物下方严禁站人或逗留。

10在系统试运时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必要时由试运人员进行监护。

1、路线交叉施工现场必须摆置与悬挂具有夜间视用功能得施工安全警示牌,交通安全警示牌。

2、夜间施工作业要装置警示灯与指示灯,并派出安全保卫人员,维护、疏通过往车辆,确保施工与交通安全。

3、日常在路线交叉作业面,应设置安排交通疏导人员,指挥疏导交通,不造成交通堵塞现像以保证路线交通安全通畅。

4、路线交叉施工,交叉上方作业面应加设安全保护网,应设置扶拦杆,档脚板。

5、加强施工机械车辆管理,施工机械车辆按指、、、、、、、、、、、

成品保护就是施工管理重要组织部分,就是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得主要环节。如果未采取措施对成品进行妥善保护,容易造成损伤,从而影响质量、增加修补工作量、浪费工料、拖延工期及造成巨大得经济损失;有得损伤难以恢复到原样,成为永久性得缺陷。因此,搞好成品保护,就是一项关系到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按期竣工得重要工作。

成品保护措施

(1)分阶段、分专业制定专项成品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2)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对易受污染、破坏得成品、半成品标识“正在施工,注意保护”得标牌;

(4)采取“护、包、盖、封”得保护措施,对成品与半成品进行防护,并由专门负责人经常巡视检查,发现现场有保护措施损坏得,要及时修复;

(5)工序交接全部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认可,由下道工序作业人员与成品保护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并保存工序交接书面材料,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对防止成品得污染、损坏或丢失负直接责任,成品保护专人对成品保护负监督、检查责任。

『转载』一个施工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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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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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得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与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得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得“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得高处进行得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得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得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 2.0.1条高处作业得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得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得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得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与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得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与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得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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