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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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委托合同

委托人(简称甲

方):

法定代理

人:

住所:

电话:

拍卖

人:

拍卖行(简称乙

方):

法定代理

人:

住所:

电话:

拍卖

人:

根据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

量:。

第二条拍卖标的物的时间和方式:

1. 拍卖标的物时间是年月日。

2. 拍卖标的物方式为(交物/交单)。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保留价:

1. 拍卖物的估价为万元。

2. 拍卖物的保留价为万元。

第四条拍卖方式选择如下第种:

1. 评估低价拍卖。

2. 评估高价拍卖。

3. 无评估价拍卖。

4. 标价拍卖。

第五条拍卖期限:

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

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六条拍卖标的的撤回和撤除:

1.甲方在拍卖公告发布后,撤回拍卖标的物的,除支付上述支出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理由证明拍卖标的物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物与实际权属状况与甲方声明的不一致;

(2)拍卖标的存在甲方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3)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4)其他约定的情形出现拍卖物中止的。

第七条拍卖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

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2.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由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3.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人民币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如乙方先行垫付该项费用的,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5.甲方应按成交总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予以扣除。

6.乙方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乙方对其保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8.拍卖结束后,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九条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订也有能力履行合同。

2.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合法有效。

3.在签订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本合同的签订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订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合法有效。

3.在签订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订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保密

1.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 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等送达。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订立目的和文本进行,合同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歧义的,不影响合同本身的解释。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订立书面的补充协议。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

存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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