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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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

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第九十条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一、《刑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炸作业行为:根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二)违反流向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ﻫ(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ﻫ(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ﻫ(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三)违反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ﻫ(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ﻫ(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ﻫ(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ﻫ(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四)违反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ﻫ(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ﻫ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五)违反存储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ﻫ(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ﻫ(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六)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246条内容及解释

刑法246条内容及解释

刑法246条内容及解释
刑法第246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罪名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条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解释:
该罪名是指个人或组织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并且这种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危险物质的定义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性高的物质,如化学品、炸药、放射性物质等。

如果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则可被认定为该罪名。

危及公共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引发火灾、爆炸、中毒、放射性污染等。

该罪名涉及到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的行为,即对危险物质的生产、交易、运输、保管等活动都可能构成该罪。

如果行为属实,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被判处不同的刑罚或罚款。

行为较轻者可被警告或罚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1.⾮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2.在⾮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利⽤进⾏违法犯罪活动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1.⾮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7、【丢失枪⽀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丢失的枪⽀被他⼈使⽤造成⼈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被他⼈利⽤进⾏违法犯罪活动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治安处罚法》条文释义与实务问题(三)

《治安处罚法》条文释义与实务问题(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条文释义与实务问题(三)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十条[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条文释义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这里的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既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包括部门规章、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购买或者销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储存,是指行为人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存放在仓库或者其他场所;运输,一是指通过各种交通工具运送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邮寄,是指通过邮局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寄往目的地;携带,是指将少量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从一地带到另外一地或进入公共场所;使用,是指在生产、科研或者日常生活过程中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提供,是指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出借或赠与给他人或单位:处置,是指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行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

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认定。

在生产制造方面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培养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等。

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法律适用

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法律适用

侵犯的法益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涉及刑法中的三个罪名,分别是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以及危险作业罪。

虽然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侵犯的法益都是公共安全,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并不一样。

刑法中的危险物质,理论上有两大特性:一是危险系数大,二是后果特别严重。

百度百科将“物质”解释为所有的时间、空间、质量。

从对物质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既有的时间、空间和质量概念体系的相关犯罪中,物质的危险系数非常大。

例如放射性物质铀,这种危险物质对人体的影响是不可控的,对生命健康造成的影响也不可控,因此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危险物品与危险物质不一样。

百度百科将“物品”解释为物流学上的物品,比如茶杯、背包、汽油、柴油等。

物品的危险性与铀相比要小很多,所以危险作业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相对较低。

有专家认为,危险作业罪中的“未经许可”应当理解为“未经行政许可”。

行政司法实践中,对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行为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争议。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来自各领域的专家围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侵犯的法益,刑法适用及涉嫌的罪名选择等议题各抒己见,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法律适用文/周欣许可是指本来某项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但经行为人提出申请、政府依法审查之后,政府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

从“未经许可”这个角度来讲,行为人侵犯的法益范围比较广泛,可能是市场经营秩序,也可能是公共安全,所以须根据罪名具体分析侵犯了何种法益。

危险作业罪目前存在于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里,所以本罪侵犯的法益应当是公共安全利益,而不是市场经济秩序。

如果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那侵犯的法益则是市场经营秩序。

因此,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根据罪名的不同,侵犯的法益也不同。

名词解释(罪名)

名词解释(罪名)

名词解释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叛逃罪: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的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焚烧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4、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损毁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5、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7、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8、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9、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61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1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161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61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4、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量刑标准导读: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量刑标准是什么?本文详细解读了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量刑标准、立案和行政处罚标准,以及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量刑标准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案件的严重程度来判定。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可能被判处3-10年的有期徒刑。

2.若存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大量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等,则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对于单位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不仅会对单位判处罚金,还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立案和行政处罚标准对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依据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的行为。

1.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若逾期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产整顿。

对于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同样会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包括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

3.若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非法经营罪还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对此,《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三、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包括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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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与特征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核材料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的核材料管理制度。

核材料是一种用来在原子反应堆中进行核聚变,同时产生原子能的放射性物质,其本身具有放射性,极易对人体造成损害。

核材料一旦落入犯罪分子之手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果将不堪设想。

我国目前也已经出现了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犯罪。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必须对核材料的买卖、运输实行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运输核材料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核材料买卖、运输的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

凡违反国家有关核材料买卖、运输的规定,擅自买卖、运输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都必须运用刑法武器予以严惩。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核材料。

根据《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核材料是指除钚一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者以外的钚;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式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份的材料。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有:铀一235,含铀一235的材料和制品;铀一233,含铀一233:的材料和制品;钎一239,含钉一239的材料与制品;氚,含氚的取料和制品;锂一6,含锂一6的材料与制品;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同时,核材料也是核燃料、核燃料产物和核聚变材料的通称。

其中,核燃料是指含有易袭变核素,可以通过自持核袭变链式反应产生能量的材料,它们是金属或化合物形式的钚和铀,含有易袭变核素铀一325、铀一233、钚一239;核燃料产物是指核燃料的演变物;核聚变材料是指锂一6、氚等主要用于核聚变的专用材料。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核材料的行为。

非法买卖核材料是指违反国家对核材料的管制规定,未经国关都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擅自购买或销售核材料。

非法买卖核材料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门的批准而擅自购买或销售核材料,二是超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种类而购买或销售核材料;三是超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数量购买或销售核材料。

买卖包括购买与销售两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购买与销售两种行为之一的,即为非法买卖核材料,并不要求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购买行为,又实施了非法销售行为,才成立非法买卖核材料。

非法买卖核材料,既有以金钱为交换条件的非法买卖,也有以实物为交换条件的买卖;既有个人之间的非法买卖,也有单位之间的非法买卖;还有单位与个人之间的非法买卖。

如果明知是走私进口的核材料而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购买核材料进行走私出口而卖给走私人核材料,或者在内海、领海收购、贩卖核材料,没有合法证明的,则不构成本罪,应以走私核材料罪论处。

所谓非法运输核材料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核材料从此地运往彼地,使核材料在空间上发生转移的行为。

从运输形式来看,有陆运、水运、空运等。

由于核材料是一种放射性物质,因而对核材料的运输有严格的技术要求,故一般不可能采取肩挑背扛、随身携带的方式非法运输核材料。

从运输的空间范围来看,必须是在我国境内非法运输,不包括非法运输上述物品出人国(边)境的行为。

为走私而违反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逃避海关监管或边防检查,非法运输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则构成走私核材料罪。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这两种行为,也只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储存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非法从事买卖、运输核材料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核材料而非法买卖、运输,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

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三、认定
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核材料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是指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核材料,数量较多的;多次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屡教不改的;既买卖又运输、储存核材料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核材料的,等等。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6.15)
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铀一235,含铀——25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一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一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

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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