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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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金享有请求权的人。

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生存与否,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可分为生存保险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

由于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险种的条款中均规定,被保险人生存条件下的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并拒绝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因此,保险实务中的受益人一般意义上仅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上述规定中关于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规定,对于防范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但该条的规定中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

就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和保险人作为合同的双方,是合同的当事人,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是合同中的关系人。

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是指向保险公司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请求,并填写投保单,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保险费,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根据《保险法》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也可以在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前提下,以他人的身体和寿命为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当投保人以他人的身体和寿命为标的投保时(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在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问题上,投保人可以有两种动机:一是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二是为他人的利益,以第三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诚然,在以他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投保时,投保人无论是以自己还是以第三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都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这对于防范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无疑是必要的。

然而,与此同时,在《保险法》第61条和第63条中又同时规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自行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并且不受任何的限制。

保险法知识题库

保险法知识题库

保险法题库(一)二、判断题8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8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8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费。

(×)8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少交的保险费金额后支付。

(×)8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投保人尚未交足二年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所交保险费。

(×)8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无需向保险人提供任何证明和资料。

(×)8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证券经营机构,但可用于设立保险以外的企业。

(×)8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8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虚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和编造虚假事故原因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赔偿。

(√ )9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对变更受益人的规定

对变更受益人的规定

一、谁有权变更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因此在保险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事先无法预料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往往会影响到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问题上所作的决定。

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因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自己改变主意想变更受益人,也是应当允许的,这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行使本法赋予的指定受益人这一权利的延续。

因此,本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基于同样道理,本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变更程序。

由于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变更受益人涉及对保险合同的变更,关系到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时确定给付对象的问题。

所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才对保险人产生效力,否则保险人仍将向原保险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本条规定了严格的变更程序,即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根据本条规定,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来讲,变更受益人必须通知保险人,而且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变更无效,保险人将向原来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因此,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遵守这一规定,以免其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因缺少法定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保险人来讲,其收到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履行在保险单上批注的义务,以便将来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分享】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分享】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保险受益人,简称“受益人”,又可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保险合同屮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并且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护受益人不受特定危险事故的影响,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是利用保险转移危险功能的最终体现。

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

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单利益变更给他人,否则变更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之规定,所指定的受益人有下列故意行为丧失受益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杀害被保险人未遂;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残疾。

[关键词]: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及保护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一、保险受益人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21条将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第二类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为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法释〔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

⼈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不⼀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合同。

”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权利称为“投保⼈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

在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为同⼀⼈时,投保⼈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异议,但当投保⼈与被保险⼈、受益⼈并⾮同⼀⼈,即“利他保险合同”时,投保⼈是否仍然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要经被保险⼈同意?被保险⼈、受益⼈因解除所产⽣损失应由谁负担?均存在很⼤争议。

这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之⼀。

⼀、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与类型合同根据其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为标准”可分为束⼰合同和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可分为向第三⼈履⾏的合同和由第三⼈履⾏的合同两⼤类。

向第三⼈履⾏的合同,⼜称利他合同、为他⼈利益合同、第三⼈利益合同、向第三⼈给付合同等,它是指当事⼈⼀⽅约定他⽅向第三⼈给付,第三⼈因之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

其中,约定向第三⼈为给付之⼈称为约定⼈、约束⼈、诺约⼈或债务⼈;与债务⼈签订合同,使得债务⼈负担向第三⼈履⾏义务之⼈称为受约⼈、债权⼈或要约⼈;第三⼈则称为受益⼈。

第三⼈利益契约通常多⽤于保险契约,尤其是⼈寿保险。

投保⼈不兼为被保险⼈、受益⼈时,在财产保险中,因被保险⼈为唯⼀享有保险赔偿⾦给付请求权之⼈,故该保险合同即属于典型的利他合同。

在⼈⾝保险中,被保险⼈或其同意的受益⼈依法享有保险⾦给付请求权,投保⼈不为被保险⼈或不为受益⼈时,该保险合同亦属于利他合同。

当投保⼈虽不是被保险⼈,但兼为受益⼈时,因保险⼈系向投保⼈(受益⼈)本⼈履⾏保险⾦给付义务,故仍属于束已合同。

⼆. 保险法上的投保⼈任意解除权依《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投保⼈任意解除权系法定解除权,该解除权的发⽣原则上⽆任何限制,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表述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表述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表述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指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死
亡而触发保险赔付时,享有接受保险金或保险赔偿的权益的个人或机构。

受益人可以是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权。

1. 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具体的个人或机构作为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可以是亲属、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慈善机构等。

2. 法定受益人: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受益人将享有接受保险金或保险赔偿的权益。

法定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的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3. 受益人指定权: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

这种权利使得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受益人,确保保险金能够最终落实到自己希望的对象手中。

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他们有权享受保险金或赔偿金的福利,可以帮助缓解被保险人或其家庭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可能面临的经济困难。

因此,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应仔细考虑受益人的选择,并确保相关的受益人信息是准确和及时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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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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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可以变更受益
篇一: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 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
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 O
A.有偿合同b.附合合同c.射彳幸合同D.议商合同
2.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A)。

A.受益人b.保险经纪人c.保险人D.投保人
3.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可以是法人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4 .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5. 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A.投保人b.保险代理人c.保险人D.保险经纪人
6.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D.变更的受
益人
7.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
c.履约终止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
8. 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
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
A.有偿合同b.双务合同c.射悻合同D.附和合同
9. 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
保险合同划分为(A)
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 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c. 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
D.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10.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是(b) A被保险人b.投保人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11.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最局限额是(D)
A.保险价值b.实际损失c.赔偿金额D.保险金额
1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乂被保险人或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b)
A.保险人b.受益人c.保险代理人D.保险经纪人
13. 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此时李
女士已有身孕并指定胎儿为受益人。

胎儿出生半年后,该女
士在一次车祸中遇难。

此时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支付给(b)
A.李女士的法定继承人b.小孩的监护人c.李女士的单
位D.李女士的代理人
14.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这
说明(A)
A.保险合同已经成立b.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c.保险合同已经有效D.保险合同已经无法变更
15.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
律行为属于(c)
A.法定解除b.自然解除c.协议解除D.履约解除
16. 保险合同当事人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保
险条款进行解释,这说明保险合同当事人遵循的解释原则是
(b)
A.文义解释原则b.意图解释原则c.专业解释原则D.有
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17.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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