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行政检查流程图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邵市政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邵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4日邵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从根本上破解房地产“办证难”问题,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5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新建商品房“交房长期交不了证”的问题,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打通堵点和关键环节,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责、购房人配合的责任体系,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改革目标。
建立交房与交证联动机制,将现行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之前的流程前置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申请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分户证),实现购房人“收房即拿证”。
地方法人银行不良贷款核销存在“五难”

地方法人银行不良贷款核销存在“五难”何小平【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2页(P53-54)【作者】何小平【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湖南邵阳422000【正文语种】中文截至2016年,湖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达565.53亿元,其中地方法人农信机构不良贷款额153.25亿元,不良贷款损失率达44.75%,农信机构呆账核销处置压力较大。
一、不良核销处置存在“五难”(一)核销证据取证难。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方面农信机构很多不良贷款均为陈年旧账,有的账龄甚至长达几十年。
以本次调查的3家农商行为例,近年核销对公不良贷款期限在2000年后的有26笔,仅占比6.4%。
由于历史上贷后管理制度和核销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重要的追索证据丢失(例如,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工商吊注销证明、内部催收记录等),农信机构往往很难收集到以上符合要求的证明资料,给核销不良贷款带来一定困难。
另一方面,《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虽然允许“对新呆账核销存在的问题及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根据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资料进行核销呆账,但在实际执行中对“特殊原因”较难把握,有关审批部门对此理解不同,取证时依然面临涉及部门多、手续繁琐,取证费用高等问题。
(二)抵押物处置变现难。
调查发现,农信机构95%以上的贷款采取房地产作为抵押品。
而近几年对不良贷款抵押物的成功拍卖率和物品变现率都很低,导致债权银行现金受偿举步维艰。
调查数据显示抵押变现率为56.67%、受偿率为11.98%。
究其原因:一是当初抵押物设置不合法,权属不明,使所签抵押合同无效,形成“空头抵押”而失去不能拍卖;二是公开拍卖程序复杂,从起诉—判决—未还—申请执行—裁定抵偿—重新估价—协商拍卖—公开拍卖,繁琐的程序,银信部门疲于应付。
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时间极限。
1.4处置原则
(1)系统不间断原则。支付清算系统应建立灾难备份
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规定程序切换到灾难备份系统,
保障支付清算系统的不间断运行。
(2)业务连续性原则。支付清算系统进行危机处置时,
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支付清算业务的连续性处理。
地市中心支行领导小组下设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
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市中
心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支付结算主管部门负责人
担任,副主任由科技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支付结算主管
部门、科技部门、营业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2.2机构职责
2.2.1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小组职责:
8附 则........................................47
8.1灾难宣告与信息发布....................... 47
8.2预案的管理与完善......................... 47
8.3名词解释 ................................ 48
交换所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危机
处置;
(5)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援助。
2.2.4分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分支行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
(2)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
置工作;
(3)收集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
2.2.5地市中心支行领导小组职责:
1 总则
1.1 背景
1.1.1支付清算系统包括下列系统:
对提升基层央行纪委办案水平和质量的实践与思考

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反腐工作与党风建设有了更高的要求标准,并明确在管党治党中只有使用较为完善、严格的纪律,才可获得社会群众的广泛支持与认可。
基层央行若缺少规章机制与纪律的约束与管理,就会为贪腐、肆意妄为等问题的出现埋下隐患,因此在当前基层分支机构案件频发、立案查处压力大、任务重的情况下,快速提升基层央行纪委办案水平和质量显得尤为迫切。
一、基层央行纪委应具备的办案能力(一)办案能力通常情况下,基层央行纪委执纪人员的综合素质体现就是执行办案能力,也就是判断分析能力、整理综合能力以及调查取证能力等。
主要原因就是多数违法违纪人员都会不计一切代价地进行隐藏证据、制造虚假信息,进而为伪证提供数据支持,逃避纪委的检查。
(二)协调能力即确保规划的分散性事物与人具有较强的统一性、系统性,通常也包括决策能力、协调能力以及规划能力等。
(三)综合思维能力基层央行纪委将表象作为出发点进行深入的整理、分析、推理、决策等认知活动能力,其主要由记忆力、想象力、注意力以及观察力等组合而成。
(四)表述能力表述能力就是基层央行纪委人员使用语言与文字进行表述的水平,其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与价值。
例如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需要第一时间进行笔录,同时也应根据收集与整理的调查情况施以分析与研究,进而编制完善、精准的调查报告。
二、提升基层央行纪委办案水平和质量面临的主要问题(一)办案人员素质有待提升在强化基层央行纪委办案水平时需要确保纪委队伍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主要原因就是纪委工作有着极为明显的特征,这就需要在客观方面确保纪委队伍具有极高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养。
但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多数纪委队伍综合素质仍有着较大的提升空间。
如:以某基层人民银行纪委队伍为例,共有纪检干部15人,其中中心支行机关纪委监察室5人,支行派驻纪检组长7人,配有兼职纪检人员3人,具有纪检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数相对较少,且只有2人在纪委工作时间较强,具有一定的查案办案经历和工作经验。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2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被检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通过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可以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负责监管的被检查人和发生在本辖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指导、协调全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对分支机构负责监管的被检查人开展执法检查,或者委托特定分支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开展执法检查。
湖南银监局现场检查操作规程(修订版)

附件一湖南银监局现场检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现场检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为了实现监管目标,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包括立项与准备、实施、报告、处理和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根据检查项目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可对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适当简化。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检查派出单位,是指确定成立和派出检查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
本规程所称的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是指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局长或分管该检查项目的局领导。
第五条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参加银监会组织的大型检查项目,银监会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立项与准备第六条现场检查立项与准备阶段包括申请立项、成立检查组、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组织检查人员培训、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等步骤。
必要时可制发检查前问卷。
第七条现场检查根据以下情形立项:(一)上级机关的工作安排;(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三)非现场监管需要;(四)处置临时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的需要;(五)领导批示及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立项,监管部门应制作《现场检查立项书》(格式见附件1),报局长批准。
《现场检查立项书》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上级单位安排实施的检查项目,本单位不需再立项。
上级单位下发的检查文件视为立项文件。
第九条检查派出单位可根据检查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确定成立一个或若干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可由一个监管部门单独或牵头成立。
检查组对检查派出单位负责。
检查组设组长和主查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
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机构而设立多个检查组的检查项目,可成立现场检查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现场检查项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6〕2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单位:为推动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改革创新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予以积极引导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服务高效,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力争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与总人口的比值)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推动商业保险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一)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
推动市属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保险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