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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力知识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然而当两者之间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及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感情破裂,那么男女双方可以通过起诉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这两种途径来解除两者之间的婚姻关系。本文着重探讨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解除合法婚姻关系为目的,就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为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离婚协议的性质,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尚未作出明确界定,学界的学说有三中:一,身份关系说,此种学说的持有者认为,诉前离婚协议虽然包括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以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但就其本质,其仍是关于人身关系的的行为,该行为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离婚协议不具有拘束力[i][1]。二,复合协议说,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附随行为,附随行为的效力依附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形成行为也不生效。形成行为为要式行为,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不生效,附随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也不生效。三,混合合同说,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的内容属于财产关系的性质,其中自愿离婚的条款在登记离婚时生效,而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内容则在双方

意思表一致时生效[ii][2]。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此三个要件,否则就缺乏形式要件,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因此无论从实务还是法理上来讲,复合协议说都是更合理的。

基于以上对离婚协议的性质的界定,接下来探讨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登记离婚前离婚协议的效力

(1)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包括"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事项",从上文分析可知,离婚协议是复合性的协议,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是不生效的,而作为附随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也是无法生效的,也就是说,一旦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协议就发生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不得反悔,否则对方可以依照《婚姻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在一年内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基于法律的规定,我们认定登记离婚之前的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iii][3]。

(2)基于法理的实务,我们同样可以得出一样的结论。关于登记这种公示手段,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为办理登记的,基础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这种"区分原则"[1][1]的法理基础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的稳定性。而婚姻关系虽然包括了财产的划分和债务的处理问题,但并涉及法律层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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