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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

2013年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

2013年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二O一四年一月2013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2014年1月6日引言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指标统计附表。

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闵行区政府网站()上下载。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64120272。

一、概述2013年,工商闵行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继续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分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明确负责人员和具体职责。

完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职责、工作程序等。

在主动公开工作中,建立并完善预先审查制度、保密审查机制,既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问题,又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落实了会商制度、催办制度、领导审核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确保了每件依申请公开件答复合法规范。

坚持以业务培训为抓手,以政策法规、典型案例为重点,及时对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切实提高工商干部信息公开业务能力。

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做好信息公开统计月报、年报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从主动公开的范围看,2013年,分局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工商政策法规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办事规程,及时公开新设企业的基本注册信息,及时公开工商部门新的政策措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政务大厅办事服务方式的通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政务大厅办事服务方式的通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政务大厅办事服务方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政务大厅办事服务方式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市委、市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一网通办”服务优势,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确保疫情期间政务服务工作的安全、高效、有序,现就2020年2月8日起至本市疫情结束期间有关政务服务安排通告如下:一、推行“网上办,不见面”对企业注册登记、广告发布登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国发)、计量许可、特种设备许可、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特殊食品许可事项,由当事人登录本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查询及网上办理(网址:)。

对三品一械广告审查(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事项,请当事人将齐全的申请资料寄送至肇家浜路301号(封面注明:“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申请”)不见面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登录网站(网址:/shaic/publish!apply.action)办理。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大厅对以上业务原则上不再提供现场办理服务。

如需要领取证照的,可由市市场监管局安排邮寄送达。

二、现场“预约办,少停留”对酒类批发许可事项及其他有特殊困难无法进行网上或不见面办理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电话预约、现场办理的服务,由当事人提前1日进行电话预约,预约成功后可根据工作人员提示于次日携带有关材料至现场办理。

未事先预约确认的,政务大厅原则上不提供办理服务。

三、倡导“延期办,避高峰”对非紧急的必须至现场办理的业务,倡导当事人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前来办理,尽可能降低人流聚集风险。

目前,市市场监管局政务大厅已暂停档案查询服务及专利、商标窗口服务(专利商标办理事宜请参阅市知识产权局官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沪工商管(2015)228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管(2015)228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14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规范本市企业信息公示和管理,维护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信息公示提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其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是指,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以及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申请类型)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具体指以下四种类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要求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更正的;(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询的;(四)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询该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沪工商办20120329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办20120329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意见》(沪府〔2012〕85号)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开展“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市民服务热线是全市一号对外的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

设立市民服务热线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管理和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201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之一。

开通市民服务热线,有助于科学整合并利用各类行政资源,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咨询、投诉和反映问题;有助于及时解决市民诉求,推动政府职能和作风转变,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有助于广泛倾听民意、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推动科学民主决策。

做好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对于工商部门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形象,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满意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内容及流程(一)工作目标通过做好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达到四个方面的目标:一是进一步拓展倾听民意、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的渠道;二是进一步增强解决群众诉求、回应社会关切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三是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工作作风转变;四是进一步提高工商部门的监管、服务效能。

(二)工作内容工商部门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接收、办理市民服务热线转交办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事项;二是及时向市民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反馈转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三是制定完善工商部门市民服务热线工作制度;四是负责提供并更新维护涉及工商部门的市民服务热线知识库信息。

管理局文件

管理局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沪工商管〔2014〕49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3月3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试验区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是指试验区内企业应当在每— 2 —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后,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四条(年度报告信息公示)企业法人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资产状况、营运状况、企业从业人数及联系方式等。

非法人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资产状况、营运状况、企业从业人数及联系方式等。

企业分支机构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营运状况、联系方式等。

上述企业中,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还须申报网站或者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第五条(审计要求)属于下列企业之一的,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3 —(一)上市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三)认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四)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公司;(五)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担保、验资、评估、小额贷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留学中介、教育培训(咨询)、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废旧物资收购、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制企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6.12【实施日期】2009.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工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法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工商部门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工商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上海市工商局建立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办公室、法制处、监察处、财务处、各有关业务处和信息中心、档案室领导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办公室是本市工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部门在市局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推进工作。

各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市局的统一部署,并按照市局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工作制度,落实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构)市局和各分局分别是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市局和分局办公室分别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市局各部门及各分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商局办[2015]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28
【实施日期】2015.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要点》的通知
(沪工商局办[2015]5号)
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2015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重点领域工作公开力度
按照市审改办的工作部署,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以及行政权力清理等信息的公开,在“上海工商”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

宝山分局基工商所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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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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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0661/52564588*7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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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707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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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9016/5999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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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98272/5869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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