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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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每题1分,25分):

1. 学生可在未报名注册情况下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有关课程,并在完成相应课程之后申请辅修专业、双专/双学位的学业证书。()

2. 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学校修得的课程可以申请转换为我校的课程。()

3. 学生的成绩单上记载原始的学分、成绩,系统内部将按照转换后的学分、成绩计算学分及绩点。()

4. 各专业主修专业确认的选拔的标准是全校统一的。()

5. 有个学生大一上学期获得25学分,大一下学期获得30学分,但大二学期只获得了7学分,此学生在大二上学期应该被退学警告。()

6.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7. 受处分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本学年内可以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8. 处分决定应有选择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9.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10. 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1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不处分。()

12. 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

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3. 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

告方式送达。()

15.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的9-10月结合学生学年综合评价进行。() 16. 外设奖学金原则上在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中评定。() 17. 凡当学年中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

18.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19. 四年制学生在校期间无偿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3.2万元人民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内

无息借款等在内的全部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4.8万元人民币。()20. 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自付利息。()

21. 对于没有按照还款协议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行要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

22. 我校困难补助分为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专项补助3种。()

23. 我校的专项补助不包括保险费补助、寒衣补助。()

24. 获得各类外设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的第二年开学后,须填写学年小结表,总结上学期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反馈给捐资方。( )

25. 所有奖学金的奖金都能兼得。()

二、填空题(每题1分,30分):

1. 学生每学年注册次,分别安排在学期和学期。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以

论处。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年,超过者将不予。

2.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课程学分绩点=×。

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除以百分制成绩95-100分对应绩点,不及格课程对应绩点为 .

3. 重修课程学分绩点统计,选重复课程例外。放弃考试绩点统计。

4. 或者,可以申请缓考。

5. 主修专业确认分和两个阶段,

一般安排在月初,只能在预确认。一般安排在月初。

6.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论,课程成绩以分计,并学分绩点统计。

7. 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一个长学期(秋冬或春夏)中修读取得规定课程

学分不足学分

的,给予退学警告。学生在读期间第次出现退学警告,应予退学。

8. 学生被退学警告后,后续学期学分修读良好,当获得总学分(含以往的补考成绩)大于就读长学期数乘以学分,则解除以前的退学警告。

9. 学校对学生修读主修专业课程情况进行毕业审核。对所获总学分比该主修专业毕业规定3 到的总学分少个学分以内(含个学分)的学生,作处理,由学校发给证书。

10. 遗失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的学生,必须写明情况,提出申请,到学生所在学院补办。补办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时间定为月、月、月、月的第周。补办的火车优惠卡不发,到的补办时间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本科教育办公室办理。

11. 学生主修专业预确认时,当申请人数低于专业容量时,申请学生都作为预接受学生(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申请人数达到专业容量的时,各专业可预接受的人数控制在容量的以内。

12.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需要申请学位者,应由在毕业前个月提出申请、由初审后报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由本科生院提交讨论讨论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13. 学校规定,学生必须修读不少于学分的外语类课程,并通过学校开设的大学英语级考试(部分艺体类及民族生、留学生专业除外)。

14. 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学分对应学时。学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申请时间:学生应于对外交流项目结束后第个学期的冬(夏)学期第教学周前完成申请手续。网上学分认定系统于冬(夏)学期第周关闭,逾期不予办理。

15. 参加“3+1”项目的学生须完成并达到我校相应专业教学计划中毕业所规定的数;学生须完成所要求达到的以上的学分数。

16. 学生应于开考前分钟进入考场。除本人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开考后迟到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考试进行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17.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9年12月修订)(浙大发本〔2009〕113号)适用于和。

18.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和。

19. 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处分;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给予或者处分。

20. 留校察看期为或者。

21. 对和两种处分,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学生申请听证的,向学校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浙江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22. 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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