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环境法考研、期末试卷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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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试卷(A)

学号姓名院系法学院分数

一、简答题(第1小题至第5小题,每题为4分,第6小题为10分。共6小题,合计30分)

1、简述我国环境标准的分级与分类

2、简述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特点

3、简述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4、简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

5、简述我国环境法中的“三同时”制度的含义

6、简述环境法中常用的经济刺激手段

二、论述题(20分)

根据“外部性”理论,论述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

三、法条分析(25分)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第三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请对这两部法律相应条款进行比较分析

四、案例分析(25分)

甲厂在20世纪80年代建于某市郊区,当时该厂东部相邻为大片空地。该厂建成后,其所产生的工业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并一直按国家规定缴纳噪声排污费。2003年,因城市建设发展,该厂东部相邻的空地划定为商业和生活居住区,建设成为居民小区。2006年,该小区居民以甲厂噪声扰民为由,要求甲厂治理噪声并赔偿居民所遭受的噪声污染损害。甲厂辩称:1、甲建成在先,居民小区建成在后。小区明知有污染存在却依然建设,居民入住时亦知此情,故小区和居民自身有过错,甲厂不承担污染责任。2、甲厂一直按规定缴纳噪声排污费,亦不应承担污染责任。请对甲厂和居民的理由进行分析。

出题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签名:

《环境法学》试卷(B)

学号姓名院系法学院分数

一、简答题(每小题为6分。共5小题,合计30分)

1、简述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2、简述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特点

3、简述我国环境标准的分类及其各类标准的法律意义

4、简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5、简述我国环境法中的“限期治理”制度的适用对象

二、论述题(20分)

根据“外部性”理论,论述环境法的经济刺激手段

三、法条分析(25分)

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第十二条规定: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请对这一条款进行分析

四、案例分析(25分)

甲厂在20世纪80年代建于某市郊区,当时该厂东部相邻为大片空地。该厂建成后,其所产生的工业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并一直按国家规定缴纳噪声排污费。2003年,因城市建设发展,该厂东部相邻的空地划定为商业和生活居住区,建设成为居民小区。2006年,该小区居民以甲厂噪声扰民为由,要求甲厂治理噪声并赔偿居民所遭受的噪声污染损害。甲厂辩称:1、甲厂建成在先,居民小区建成在后。小区明知有污染存在却依然建设,居民入住时亦知此情,故小区和居民自身有过错,甲厂不承担污染责任。2、甲厂一直按规定缴纳噪声排污费,亦不应承担污染责任。请对甲厂和居民的理由进行分析。

出题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签名:

环境法试卷

一、简答题

1、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

(亦称《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其中对环境权做出了在国际社会的普遍认识的基础上的说明,确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人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请简要回答此条款的主要理解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

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并处罚款。请简要分析该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条件。

3、简述排污登记申报制度的法律性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滴84条至第87条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

损害的民事责任做出了与其他环境保护法律不同的规定,请对该法在此方面的新进展作简要评述。

第84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85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妨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86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87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检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5、简述“公地的悲剧”理论对环境法学理论发展的意义

二、论述题

1、论述环境法中的经济刺激方法及主要形式

2、运用“外部性”理论,论述“污染者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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