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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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商法:

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商法原则:

商法原则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包括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等。

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法的渊源:

商法的渊源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主体: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人: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辅助人: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商行为:

商行为指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

商事交互计算指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计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

商事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商事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货运:

商事货运指以特定的标的物为运输对象的特殊运输商行为,是运输交易中的基本行为方式。一般商行为:

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商事登记: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

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商号:

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号登记:

商号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

商号废止:

商号废止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

商号转让: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商号出错:

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于他人的行为

商事账簿: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

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记载和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活动的簿册。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提供或向社会披露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

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言以蔽之,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公司的社团性:

社团性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

资本:

资本亦称股本,是指由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认缴的股金总额。

发起人:

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

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指公司法人作为民事、商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司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中的“人”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格”是指成为这种主体的资格。所以,人格者,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也。

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指该公司与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

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中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范畴,专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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