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代理(演艺)经纪规定合同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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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全约合同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电子: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誓言共同守信。

第一条代理事项

1、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在全球地区围的一切演艺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演出、舞台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广告、形象代言、网络活动等各种商业及非商业活动)及所涉及的规划、培训、包装、宣传、策划、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取得等,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著作权、表演者权、肖像权等各种民事权利的授权法律事务。

2、甲方受乙方委托,代表乙方对外联系、洽谈、安排、管理及策划所有上述演艺活动,包括演出容、演出形式、演出强度、演出时间及演出酬劳等。

第二条甲方的代理权类型

1、独占性代理权,即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不得再委托第三方为其演艺事务的代理人,不得自行和第三方签署演艺合同或和第三方形成事实上的演艺合同关系,否则即构成违约,应承担对甲方的违约责任。

2、如乙方参加自行联络或他人推荐的演出,需征得甲方同意,在甲方审查认为不损害公司利益及乙方形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甲方艺人的名义参加相关活动,演出合同由甲方代表乙方签署。

第三条甲方的代理事务围

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在全球围的一切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唱片业、演出业、广告业和出版业等领域的一切演艺活动和业务的策划、联络、谈判、签约、履约、管理等事宜;

甲方在全球围代理乙方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参加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舞台剧的演出,电视台、电台访谈节目的录制,晚会、音乐会和其他任何形式和传媒的演出活动;

2、参加唱片录制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作词、作曲、编曲、演唱等活动;参加演唱会形式的表演活动;

3、参加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声音、歌唱、名字、形象等素材参与商业以及非商业广告演出、广告拍摄及广告代言活动;

4、参加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的推广宣传或公益活动;

5、撰写、编写或由任何第三方整理出版包括但不限于纸质书,电子书,以及对文字朗读形成的“有声书”等任何形式的出版物;制作、出版、发行个人写真集个人传记等性质的出版物;

6、其他一切涉及乙方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演艺能力从事的商业与非商业活动;

7、涉及上述事务处理过程中基于第三方的不良行为对乙方的权利产生负面影响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维护事宜。

第四条代理区域

乙方授权甲方在全球围或转委托第三方代理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代理事务(下称代理区域)。

第五条代理期限

甲方代理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即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如果甲方代理乙方和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履行期限超过本合同期限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第三方合同履行完毕日止。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以自己名义代理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代理事务;甲方有权单独以甲方的名义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代理事务有关的相关合同。在合同签订前,乙方有知情权。

2、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期限就乙方的演艺事务以及报酬等事宜和第三方进行洽谈并有权予以决定。代表乙方收取任何第三方应付给乙方的合同报酬(含定

金),包括现金、支票或以其它法律不禁止的形式支付的报酬。

3、甲方应尽其合理的努力为乙方获得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演艺活动机会,并全权负责处理与之相关的联络、谈判、策划、管理和订立合同等事宜,全方位地拓展乙方的演艺活动,并尽可能以有利于乙方的条件订立合同。

4、根据乙方的自身条件、表演特点以及在潜质,甲方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专属于甲方的演艺平台和演艺资源用于乙方发展演艺事业。

(2)对乙方演艺才能的表现形式、表现方法、表现风格及乙方的仪态、服装服饰搭配、形象设计等事宜提供指导并作出包装决定。

(3)对乙方选择的表演角色、表演容或表演题材、体裁、素材以及表演的项目、形式等事宜提供指导并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4)为帮助、补充或加强乙方在演艺事业的发展,对乙方选择各项演艺才能如:歌唱、舞蹈、模特等提供指导并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5)对乙方所参与或从事的有关宣传、公关活动、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等对外事宜提供指导并有权决定乙方是否从事该项活动及具体如何从事该项活动。

(6)对乙方演出报酬的市场价格及乙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事宜提供指导并有权与第三方协商确定乙方的演出报酬及乙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7)对乙方选择可参与的各项表演、演出及选择可合作的个人、公司或文艺团体等事宜提供指导并对该事宜拥有最终决定权。

(8)对乙方选择应参与哪一类的演出,如:互联网节目、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文艺演出等,选择参加哪一个具体项目的演出及参与演出的时间、档期等事宜提供指导,并对该事宜拥有最终决定权。

5、在甲方为乙方联系演出计划或者签订合同时,甲方有责任为乙方争取合

理的报酬和较好的演艺条件。

6、甲方有义务负责乙方与演艺活动相关的一切宣传业务,尽其合理的努力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乙方,提高乙方的知名度,对乙方进行包装、宣传。

7、本合同期,甲方有权为宣传之目的,免费使用乙方的(包括本名、曾用名、艺名等)、肖像、简历、表演、及有关资料的录音、录影、电影、照片、文稿等,乙方应无条件提供。同时,甲方有权基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肖像等个人生理特征开发相关衍生产品,甲方有权对上述衍生产品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并具有对该类物品永久的销售权,乙方尊重甲方的上述权利。甲方使用乙方形象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有损乙方形象之用。

8、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艺术形象的定位、咨询和设计。

9、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其演艺活动的法律咨询服务。甲方有权对第三方侵犯乙方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权利维护行动,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10、甲方有权为乙方安排公益性质的无偿的演艺活动,乙方应尽力配合。

11、甲方在代理乙方的演艺事务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甲方有权从乙方由于进行、参加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演艺活动而得到的收益中收取佣金。

13、甲方有权为第三方提供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14、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关联公司或有联系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为本合同的目的向乙方提供服务。

15、甲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国相关税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乙方因演艺活动形成的收入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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