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管理、考核及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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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砂规划第三章采砂许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江江西段河道采砂适用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河道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查处非法采砂行为;(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因河道采砂作业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行为的防范、修复措施的监督管理。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自古以来,河道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它承载着重要的经济、文化和生态价值。

然而长期以来,因为生态环境的恶化和人们渐渐偏离生态文明的轨道,河道资源的破坏与浪费加剧,其中之一就是河道采砂问题。

河道采砂是指利用人工或机械等手段,从河道或河床中采挖河砂或石料等坚硬物质的行为。

危害如下:1. 破坏生态环境。

河砂、河石等不仅是河道的重要构成部分,更是重要的生态廊道。

采砂导致水质污染、水位下降,破坏生态系统,对采砂地周围的土地、水源等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2. 损害河道安全。

采砂过度导致河床沉降、河外砖墙垮塌,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破坏资源利用。

河道资源是人类社会宝贵的自然资源,采砂过度不仅浪费资源,而且还极大地降低了相关工业生产水平。

为了有效防止和治理河道采砂问题,本文提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旨在全面管控、治理河道采砂问题。

二、制定原则1. 强化法律责任。

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走法治化的治理之路。

2. 综合管理。

综合运用技术、法律、行政等手段,全面治理河道采砂问题。

3. 坚持规划引导。

以生态优先、科学合理为办法,制定出适合本地情况的河道开发和利用规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强化督查与评价。

开展定期督查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治理效果的评价监测。

三、重点任务1. 加强宣传。

利用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广泛传播河道治理的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市民对河道治理工作的认知与支持。

同时,加强与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形成共治局面。

2. 停止非法采砂行为。

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时限以及采砂超标等行为,通过强制停工、罚款或扣押等手段予以有效制止。

3. 制定河道资源利用规划。

通过调研、分析和预测,科学划定河道资源利用区域,强化保护和开发与利用的平衡。

4. 制定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制定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从采砂前期预评价、设备管理机制、采砂量管理制度等方面规范采砂活动。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治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假设干规定》、水利部等部门《河道采砂收费治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治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在水库、人工水道从事采砂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视治理工作.市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帮助做好河道采砂监视治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并协作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治理工作.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掌握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力量〔功率,下同〕掌握;〔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掌握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坦要求;〔七〕治理措施.第六条以下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存区;〔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依法被制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七条以下时段为禁采期:〔一〕江河到达或者超过戒备水位时,水库到达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二〕依法被制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八条因防洪、河势转变、水工程消灭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治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展河道采砂活动.第九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采砂规划,于每年 11 月30 日前制定下年度河道采砂打算,并予以公告.采砂打算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掌握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第十条河道采砂权实行有偿出让.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开采打算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依据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采砂掌握总量 2 万立方米以下的河道采砂权出让,可以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通过公正竞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方式、地点、范围、开采量和时限、招标标底或拍卖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招标标底、拍卖起始价依据砂场位置、砂质、开采难易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确定.第十四条河道采砂权出让应当在招标、拍卖前 20 日公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砂场位置、现状、开采量、开采时限、通行道路、采后现场整理措施等;〔二〕竞买人资格条件和申请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三〕招标、拍卖时间、地点、竞价方式、保证金数额;〔四〕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方法;〔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有关证明材料;〔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及日采量;〔三〕采砂船舶、机具的根本状况;〔四〕采砂技术人员的根本状况;〔五〕防止水体污染方案;〔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采砂活动完毕后现场清理、平坦方案;〔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展资格审查.第十七条以招标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市政府选购中心组织实施,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第十八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托付拍卖机构进展拍卖,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第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商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及河道采砂治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保证金后,方可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其次十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专户治理.扣除河道采砂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后,剩余价款,河道、小型水库按市、镇〔街道、园区〕、村4∶2∶4比例安排,国有大中型水库按市、水库治理单位2∶8比例安排.依据本制度第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组织出让的,出让价款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村委.河道采砂治理费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砂销售价格的25%计收.河道采砂治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上交市财政,纳入专户治理.其次十一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需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开采面积每亩预缴保证金 3000 元.需增设关心设施〔道路、坡道、路口等〕, 按略高于恢复工程标准的费用增加保证金数额;在国有大中型水库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 20 万元;在小型水库治理范围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 5 万元.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治理.其次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 6 个月.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开采总量已到达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其次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力量、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展开采;需要转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的,应当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应当存放在采砂现场备查.制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其次十四条采砂许可证期满或批准范围内砂石开采完毕,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停顿采砂行为,并对采砂河段进展恢复治理平坦.恢复治理平坦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其次十五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未依据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假设干规定》实施惩罚.其次十六条对拒不停顿违法采砂行为、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由市水利、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其次十七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未依据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四〕在河道采砂治理中未依据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标准收费的;〔五〕贪污、截留、挪用河道采砂治理费及其他费用的;〔六〕在河道采砂治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其次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年 8 月15 日市政府公布的《市河道采砂治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水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职责1.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对所辖水域的采砂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和方案;2. 地方水利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水域资源的合理利用;3. 地方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砂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4. 地方水利部门要定期对采砂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处罚;5. 地方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采砂现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三、监督管理内容1. 对采砂企业的资质、设备、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核和评估;2. 对采砂现场的施工过程、场地环境、废弃物处置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对采砂现场的生产情况、水质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监测和评估;4. 对采砂企业的经营行为、税收缴纳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监督;5. 对河道采砂的资源消耗、生态影响等进行评估和监测。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对符合要求的采砂企业给予奖励,如提升资质等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2. 对不符合要求的采砂企业给予处罚,如暂停施工、罚款、吊销资质等;3.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如超范围采砂、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等给予严厉处罚;4. 鼓励采砂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环保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影响;5. 对涉及违法违规的采砂企业及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案,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

五、监督管理机制1. 建立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2. 设立监督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落实监督管理工作;3. 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4. 定期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5. 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情况,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监管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河道管理站承担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邻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海事、公安、航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干流河道的采砂规划,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嘉陵江、乌江及其他跨区县(自治县)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并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通航河道的,在报批前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港口、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3]4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要按照管辖权限,逐江段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沿江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

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各责任人名单,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沿江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的现场监管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现场监管办法,按年度制定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对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作出具体安排,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的重点是采砂船只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现场监管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水行政执法部门或水政执法人员,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1. 为了保障河道采砂作业的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河道采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河道采砂作业范围内的所有采砂活动,包括采砂船舶、设备、人员等。

二、安全管理组织1. 成立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组织、监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采砂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对全体采砂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对采砂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

四、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1. 采砂船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

2. 采砂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3. 采砂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直至消除隐患。

3.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登记、跟踪、治理。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2.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追责,依法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如下:一、安全管理组织1.1 领导小组由采砂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安全生产的决策和指挥。

1.2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计划、应急预案等。

1.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1 对新员工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道采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3. 依法依规、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的全面工作。

2.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3. 生产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教育、隐患排查、设备维护、现场管理等。

4. 技术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安全生产教育1. 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3. 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隐患排查治理1. 定期对河道采砂生产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定人、定责、定措施、定时限”的原则进行整改。

3. 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六、设备管理1. 定期对采砂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整改。

3. 对设备操作人员加强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能。

七、现场管理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

2. 采砂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3. 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八、事故报告及处理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九、监督检查1. 定期对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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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促进河道采砂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河道采砂实际,特制定某市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管理。

由局防汛办牵头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河道管理处负责河道砂石资源调查和砂场的日常管理,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对采砂管理实施监督和对河道内违法行为的砂场进行执法。

(一)实行准采证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准采证一年一审批,一年一发证,到期作废,不得跨年度使用。

不得转让、出售河道采砂准采证和采砂场地。

如欲变更开采计划,必须报知河道管理部门,并到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违法行为,水政监察支队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实行采砂保证金管理制度。

按“谁设障、谁清除,谁采砂、谁平复”的原则,对采砂业主收取采砂保证金。

采取船采方式的,按每套船一万元收取保证金。

采取机采方式的,按采砂量大小收取保证金。

一万立方米以下的收取保证金二万元;一万立方米至二万立方米的收取保证金五万元;二万立方米至五万立方收取保证金十万元;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收取保证金二十万元。

采砂作业结束后,经河道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采砂保证金。

对未按要求退场的,河道管理处和水行政监察支队将用采砂保证金对采砂产生的弃料进行清除,对砂场进行平复。

(三)实行测量定位采砂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滥采、超采破坏河道的行为,实行先确定控制点坐标,而后对采砂区域用GPS进行地形测量以准确定位采砂位置,再由河道技术部门放线钉桩确定开采范围。

如违规超出该范围开采,将按照市河道管理处制定的不良记录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如违法滥采、盗采,将移交水政监察支队,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实行砂场公示制度。

为了增加采砂的透明度,要求各砂场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砂场名称,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开采范围、采砂准采证、采挖要求等。

砂场公示牌的样式及内容由某市水务局、某市河道管理处、水行政执法支队联合监制。

(五)实行河道巡查管理制度。

以日常巡查为主,节假日突击检查、自查、夜查等多种检查方式并用,强化管理,严格落实。

河道管理部门和水政监察支队要加强对采砂活动的日常巡查,并辅以突击检查、夜查等检查形式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联合公安、国土、新闻媒体等部门联合执法,打击滥采、盗采国家资源行为,维护正常采砂秩序。

(六)实行主汛期禁采制度。

防洪主汛期(7月15日—8月25日)禁止进江采砂,确保安全度汛。

主汛期前,要及时清理河道内的砂、石、土料和采砂弃料,做到弃料填坑,不起砂堆,保证河床整体平顺,河势稳定。

禁采期内,应将采砂的机械设备撤离江道,以防洪水冲走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七)实行采砂安全管理制度。

全力抓好采砂安全工作。

采砂业主是河道采砂安全责任主体,负责采砂段的防汛安全、生产安全,对本范围内河道采砂安全负全部责任。

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要在采砂作业区划定警戒线,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采砂机械设备要配备消防器材、救生衣,特种人员要持证上岗。

采砂业户要与河道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八)实行不良记录登记管理制度。

采砂业主有不服从管理、随意超采、滥采等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即定为不良记录,不良记录一次扣除保证金50%,两次扣除全额保证金,并吊销准采证、没收非法所得,建议三年内不予审批采砂许可。

对不执行本制度要求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极其恶劣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过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过,将列入黑名单,不再审批。

某市建设标准化砂场考核制度在日常巡查、现场管理的基础上,对各采砂场进行考核评比,评选“标准化砂场”,获得“标准化砂场”的单位或个人,优先获得下年度采砂权;对采砂过程中,严重违反管理要求,记入不良记录,不良记录达到两次以上者,依法中止其采砂权,并建议取消三年采砂资格。

考核内容如下:一、采砂现场设立有公示牌。

公示牌应载明:砂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安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编号、开采期限、开采范围、作业方式、运输路线、砂石料堆放地点、采砂区平面图等;二、准采证无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现象;有效期为一年;三、按照批准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深度、作业方式、开采量进行采砂。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没有超量砂石料堆体,有砂石料存放地点。

五、拉运砂石的车辆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无乱倒垃圾、残土现象,采砂场范围内干净整洁,坏境优美。

七、过堤路修筑规范,有批准文件,足额缴纳占堤费。

八、没有损坏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照明报警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设施和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现象。

九、主汛期禁止采砂,采砂设备、人员及时撤离河道管理范围。

十、采砂结束后,河道平复,河势稳定,保证行洪安全。

建设标准化砂场评比每一项10分,总分为100分。

年终砂场的分低于60分,将建议审批科在下一年不再审批。

某市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制度为加强某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某市河道采砂现场管理行为,明确职责,确保河道采砂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保障防洪和采砂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采砂现场设立有公示牌。

公示牌应载明:砂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安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编号、开采期限、开采范围、作业方式、运输路线、砂石料堆放地点、采砂区平面图等;二、准采证无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现象;有效期为一年;三、按照批准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深度、作业方式、开采量进行采砂。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没有超量砂石料堆体,有砂石料存放地点。

五、拉运砂石的车辆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无乱倒垃圾、残土现象,采砂场范围内干净整洁,坏境优美。

七、过堤路修筑规范,有批准文件,缴纳占堤费。

八、没有损坏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照明报警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设施和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现象。

九、主汛期停止采砂,采砂设备、人员及时撤离河道管理范围。

十、采砂结束后,河道平复,河势稳定,保证行洪安全。

某市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维护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河势稳定、汛期江河防洪安全以及采砂作业安全。

现制定本河道采砂安全管理措施。

一、采砂安全隐患问题1、河道采砂业主受利益驱动,存在乱采乱挖乱堆、改变河势、影响河势稳定的安全管理隐患;2、采砂业主汛前未及时清障,未将采砂弃料、堆积体和砂石成品及时清运出河道,影响行洪安全或通航安全;3、采砂业主未将采砂后遗留的深坑、深凼及沟壑进行整复填平,违反采砂许可批准的要求乱采乱挖,造成河道水位落差变化,又未做好采砂区域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警示工作,造成与采砂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采砂区域进行游泳、玩耍等活动,影响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

4、采砂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了解汛情,洪水一旦来临,造成洪水淹没,影响现场作业人员、机具及砂石成品安全的安全管理隐患;5、采砂现场开展泵吸、挖掘、分筛、运输、储存和销售等采砂活动,以及用油、用电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作业,容易造成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或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隐患;6、河道采砂产生与第三者利害关系,发生采砂矛盾纠纷,影响治安管理和社会稳定的安全管理隐患。

7、其它安全隐患。

二、河道采砂安全应急预案(一)采砂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各采砂业主为河道采砂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开采的河段采砂安全负责,采砂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砂船只作业负责人具体负责采砂现场的安全工作。

1、高度重视采砂安全工作。

认真做好对采砂区域周边地区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采砂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多种宣传形式,深入宣传河道不是公共场所,进入采砂区域可能存在潜在的危险和人身伤害的风险,擅自进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行为人自身承担全部责任等,以增强他们对采砂安全的认识,从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水利、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坚持齐抓共管,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对河道采砂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业主整改,对整改不力者责令其停产整顿并给予行政处罚。

3、各采砂业主要建立健全采砂安全责任制,落实采砂安全现场管理、通讯联络、撤离疏散、临时处置、抢险自救和善后处理等措施,把制度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在发生采砂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指挥抢险,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各采砂业主必须在采砂现场配备专职的采砂安全技术人员和各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经常性地开展对采砂现场、采砂机具船只、采砂作业现场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同时,在采砂场地、周边及通道,常年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牌,明确标示“禁止一切与采砂无关的车辆、人员进入采砂区域”;“严禁任何人员进入采砂河段游泳、玩耍等与采砂无关的一切活动”;“严禁在河道内乱倒弃物、垃圾、渣土”等。

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采砂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5、各采砂业主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开展对采砂场地的汛前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随时向河道管理、防汛、交通、海事等部门了解和收集水势、汛情,并做好对汛情的观测,确保安全度汛。

6、各采砂业主开采砂石必须随采随运、随采随填,及时回填整复;不得在河道内乱挖乱堆,从而形成阻水堆积体和深坑深凼,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安全。

7、各采砂业主要加强对泵吸、挖掘、分筛、运输、储存等采砂活动各个环节的采砂生产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电、用油,采砂机械设备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和作业,防止交通、火灾、河损、治安以及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8、各采砂业主必须认真做好汛前及汛期的采砂清障整复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汛前采砂业主必须无条件将采砂机具及相关采砂设备、设施撤离采砂河道,对临时堆放于河道内的砂石成品必须及时清运出河道,同时,将河道内形成的阻水障碍物、废弃物、堆积体以及深坑、深凼,及时认真地进行清障消除和整复填平,基本恢复河道原状,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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