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2014年7月18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2014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公务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据湖北省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属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依照该规定执行。
不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其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履职问责,依照本办法执行。
其中,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履职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应当与公务员的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公务员受到履职问责,同时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第二章履职问责情形第五条公务员有下列未完全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二)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三)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四)经评议或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五)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的;(三)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四)违反机关(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制度衔接及完善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制度衔接及完善作者:袁博易大勇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4年第01期关键词: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工伤保险;统筹中图分类号:D922.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24)01-0112-08一、引言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工伤保障制度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1年政务院颁行《劳动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纳入单位用工成本保障;1996年劳动部颁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与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初步接轨;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社会保险法》,至此,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一法一条例”框架体系下的工伤保险统筹制度得以形成。
但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条例》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所有类型的企业雇员与个体工商户雇工。
2010年修订时,将其适用对象进一步扩展到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等单位中的职工,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主体类型保持一致[1]。
但是,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虽然与单位之间存在人事关系,却并未被纳入《条例》调整范畴①。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的工伤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人事部、民政部等部门规定,按照《伤残抚恤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因公伤残(牺牲)渠道予以保障。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将公务员纳入社会保险保障,参公管理人员参照执行,为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局)印发《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21〕111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上位依据更为具体准确,部分省市逐步尝试将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当地工伤保险统筹,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湖北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开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1年2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政策的县(市、区)职位学历可放宽到高中、技工院校、中专;(七)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八)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考程序(一)查询职位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职位表,有关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等事宜详见《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于2022年2月18日起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
(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1.提交报考申请。
报名时间为2月19日9:00至2月25日17∶00。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及《湖北省2022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职位表》,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如实并完整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鄂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4〕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实施办法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湖北省2014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相关事项
相关事项
1.考生咨询方式。涉及职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 时间内,
与招录机关联系。相关联系方式可在省人事考试网考录专题页面“招考部门咨询**和信息发布网站下载”栏 目和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查询。
涉及招考基本政策的咨询 涉及网上报名技术的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联系。 涉及缴费确认、准考证打印、笔试考务安排等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联系。 2.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调剂、面试和递补期间 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避免错失录用机会。 3.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4.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 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报名参加我省公务员考试,后又被其他省、市录用为公务员的,不得确定为我省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 员与有关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解除。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公务 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该职位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并记入不诚信人员名单。
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鄂财行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8号)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2014年4月2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四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公务员的相关规定,公务员管理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织管理工作。
本文将从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和管理等方面来探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内容。
一、公务员录用公务员录用是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环节,其目的是选拔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担任公务员职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具体录用程序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面试等环节。
公务员的招录应当严格执行条件,确保选拔出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质。
同时,应当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的引导和培养,提高他们对公务员岗位的认识和了解。
二、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培训是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集中培训、在职培训和轮岗锻炼等。
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强化他们的业务素养和综合素质。
培训课程可以包括法律、行政管理、沟通技巧、领导力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公务员考核公务员考核是评价公务员工作表现和能力的重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和公正。
公务员考核可以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既要注重年度考核,也要注重对突出业绩的表彰激励。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结果的反馈机制,让公务员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推动他们不断提高。
四、公务员管理公务员管理是保障公务员队伍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管理应当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和激励导向的原则。
公务员管理工作包括职务晋升、薪酬福利、纪律约束、奖惩措施等方面。
要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管理涉及到公务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和管理等方面。
公务员管理的目的是选拔优秀的人才担任公务员职位,并通过培训和考核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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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
( 年度)
填报部门(公章):年月日
注:1、此表为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使用。
2、此表一式三份,省公务员局、厅人事处、本单位各一份。
省农业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
( 年度)
填报部门(公章):年月日
注:1、此表为厅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使用。
2、此表一式两份,厅人事处、本单位各一份。
省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单位填表日期
说明:“个人总结”的填写应简明扼要,如内容多,可另附纸。
中共中央组织部制省印制1998年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制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单位:
填表日期:年月日
—
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
湖北省201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统计表
填报部门(公章):年月日
填表人:联系电话:
—
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注:1、此表为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使用。
2、备注栏填写不定等次和未参加考核的原因。
—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注:1、此表为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使用。
2、备注栏填写不定等次和未参加考核的原因。
—
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因年度考核优秀给予嘉奖和
记三等功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