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比较研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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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的比较

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的比较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需求者据以决策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自身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长期以来,有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比较研究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会计实务界普遍关心和重视的核心问题,中外会计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已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研究成果①。

但是,细研读这些成果后,我们不难发现以往的研究成果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过分注重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而比较的实质性内容过少;第二,只重视比较差异,未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分析;第三,专门注重于中国大陆与港、台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比较研究,仍很零散,缺乏系统性的总结。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详细而系统地比较分析,从深层次剖析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完善大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体系以及大陆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作了理性的预期和展望。

一、引言由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三个地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基础及社会经济环境上的差异,造成了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存在很大的差别。

从法律渊源上来看,台湾的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其有关上市公司的具体法令、法规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的特点,如,《台湾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些具体细节较大程度的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做法,台湾的《商业会计法》的法律体系归属应划入到大陆法系之内,它基本上是法典型的成文法。

香港由于历史因素和政治因素,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较大,尤其是英国人的习俗、商例、政策等广泛的渗透于香港《公司条例》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之中,因而香港的法律较多的强调惯例在会计实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大陆法系,但其具体的立法更多体现着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并且祖国大陆的《公司法》博采众长,在具体的制定中适当地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律、法规中的科学和先进的做法,并且吸收了港、台地区一些合理的法律条文,中国现已颁存的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还有《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

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的比较

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的比较

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的比较预测性信息内容信息是上市公司基于其生产计划和经营环境,对外披露的反映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的前瞻性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要重要组成部分。

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能使外部使用者了解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状况,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重大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违约风险。

在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向的趋势下,会计也在趋于国际的协调。

海峡两岸经济贸易的来往更相,因此本文对两岸有关财务预测信息制度进行分析。

一、海峡两岸的财务预测制度简介目前,中国大陆有关财务预测信息的规定没有形成保障体系体系,散见于各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上交所的有关解释中,主要有《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管理组织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

台湾的财务预测制度服务体系已形成一套非常完整的体系,主要有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号——《帐目预测编制要点》、审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审计准则会计公报第十九号——《财务预测核阅要点》,证券暨发布期货管理专业委员会公布的《公开发行公司财务预判预测资讯公开体系拟定要点》等。

二、海峡两岸核数预测制度比较(一)财务判断信息提供者的比较在中国大陆,公司的预测性信息主要是由公司管理编制,财务策略师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供给,没有正式公开的财务分析师预测公之于众信息。

在台湾,证券分析师在财务中占有一席之地,主要扮演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中介——信息加工的角色。

由于上市公司预判提供的财务预测信息通常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证券投资经理的解读,并通过证券分析师传递给投资者。

全面性但由于台湾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主要采用强制性的方式,公司管理人员最具有信息优势,所以,证券分析师只是对公司发布作用的财务预测信息起补充作用。

但台湾的管理机构证券分析师以独立第三者的立场对公司发布的预测信息质量进行推算评价并传递给投资者以决策之用。

(二)财务预测资讯披露时点的预料比较1.发行市场的财务预测信息。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香港会计准则与国内的区别分析 2007年12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联合签署了《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等效的联合声明》。

这是继2006年5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就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情况发表联合声明后,两地会计准则接轨的又一项实质性进展。

内地与香港签订会计等效协议后,将会有利于今后与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开展会计等效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有利于贯彻“走出去”战略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一一一、、、、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新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新准则体系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的精神,在框架结构上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类似,其与香港准则趋同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会计要素的计量新会计准则按国际惯例将“公允价值”概念引入会计体系,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

(二)坏账准备香港准则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范围比内地广,不仅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债券等一切应收债权。

而新会计准则在应用指南中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是核算企业所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的坏账准备。

(三)存货内地准则原来规定发出存货计价可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香港准则不接受后进先出法,其余方法则与内地准则相同。

新的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原先采用的存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从而实现了与香港准则的趋同。

香港公司财务报告与财务管理知识分析共47张PPT.ppt

香港公司财务报告与财务管理知识分析共47张PPT.ppt
(米高嘉道理先生之替任董事) 馬世民先生 柯清輝先生 黃頌顯先生
(亦為馬世民先生之替任董事)

第八页,共四十七页。
董事 個人資料 (dǒngshì)
• 李嘉誠,大紫荊勳章、英帝國 KBE 爵級司令勳銜、 巴拿馬 國 Grand Officer of the Order Vasco Nunez de Balboa 勳銜、比利時國 Commandeur de l'Ordre de Leopold 勳銜、法國榮譽軍團司令 勳銜、太平紳士,七十七歲,自一九七九年出任公 司執行董事,並自一九八一年出任公司主席。他同 時是公司薪酬委員會之主席。李先生是長江實業 (集團)有限公司(「長實」)的創辦人及主 席;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 例」)第 XV 部,長實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 李先生在本港從事商業發展超過五十年。李先 生曾獲國家委任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 委員會委員、港事顧問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 委員會委員。他並為國內外多個城市之榮譽市 民(shìmín)。李先生積極參與社會服務,曾出任 多個社團的名譽會長。李先生獲北京大學、香 港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 城市大學、香港公開大學、加拿大卡加里大學 及英國劍橋大學頒授名譽博士學位。李嘉誠先 生為副主席李澤鉅先生之父親及執行董事甘慶 林先生之襟兄。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0%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资产报酬率
第三十页,共四十七页。
• 资产报酬率主要是用来衡量企业利用资 产来获取利润的能力。据网上新闻报道, 该企业在2000年10月24日在法国(fǎ 购 ɡuó) 买3G牌照,进行了巨额投资,故之后几 年用于周转的资金大大减少,获得的净 利润锐减,导致资产报酬率减少。

中国大陆与港,台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之比较

中国大陆与港,台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之比较

中国大陆与港,台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之比较
吕博
【期刊名称】《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0(000)004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财务报告需求者据以
决策的重要依据,由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三个地区的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上的不同,导致了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在主体资格认定,揭示时间,披露内容以及财务报告的上存在着很多的差异,本文对大陆与港,台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差异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就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作了详细的阐述。

【总页数】5页(P31-35)
【作者】吕博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陕西西安710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6
【相关文献】
1.归来笑拈梅花嗅,春在枝头已十分——评《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 [J], 来文彬
2.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比较研究 [J], 张天西;吕博
3.中国大陆与港、台地区上市公司会计环境比较研究 [J], 吕博
4.论会计环境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兼论中国大陆与港、台地区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J], 吕博;杨雪竹
5.中国大陆与港、台保险合同之比较 [J], 彭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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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会计政策与境内公司的区别

香港公司会计政策与境内公司的区别

香港公司会计政策与境内公司的区别
香港公司和内地(中国大陆)公司的会计政策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主要受到两地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商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区别:
1.会计准则:香港和内地可能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

香港通常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而内地公司可能遵循中国会计准则(CAS)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选项:在一些具体会计政策的选项上,香港和内地公司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减值准备等方面的具体会计政策可能有所不同。

3.税务因素:香港和内地公司的税务政策和税率可能不同,会影响到会计处理。

例如,所得税的计算和处理可能会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

4.报告要求:不同地区对于财务报告的要求和披露事项可能有所不同。

香港可能对于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相对较高,涉及更多的信息披露。

5.货币:香港和内地的货币政策和外汇管制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影响到外币交易和外币报表的处理。

6.监管环境:香港和内地的监管环境和审计要求可能有所不同,这也可能影响到公司会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差异可能会因具体的公司类型、行业、业务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制定和执行会计政策时,公司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遵循当地的法规和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1/ 1。

中国、国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比较

中国、国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比较

中国会计规定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界正积极就新机遇和挑战作出准备。

会计,有必要不断的更新以配合国内经济发展的步伐,但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又不可和国际惯例有重大偏离。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不断就此方向作出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在1993年,财政部以世界银行的拨款,开始发展约30项适用于中国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准则,旨在使中国的会计及财务编报实务能和国际接轨。

在1994年至1996年3年间,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分批发出。

在2000年发展约17项会计准则,当中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处理的项目及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

直至现时为止,共有16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已经发出,而其它准则仍在制订中。

中国会计准则除了制定具体准则有长足进展外,在年底,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并自年月日起使用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上。

新制度的施行使中国会计和国际惯例更具可比性,当中较为重要的是全面要求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减值损失。

于2002年1月1日起,新制度扩展至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于2003年3月,财政部进一步扩展《企业会计制度》的涵盖范围,要求所有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的企业(小企业及金融机构除外)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长远而言,财政部拟将新制度使用于所有大、中型企业,将以往不同行业或不同类型企业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统一起来,以加强报表的可比性。

此外,财政部亦就金融企业及小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分别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于所有上市及外商投资金融企业施行,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展到非上市的非外商投资证券公司。

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对指定的小企业生效。

一般而言(不包括金融企业及小企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公告(一般名为财会”的通知)构成现时中国会计的基础规定。

两岸会计准则的具体比较

两岸会计准则的具体比较

两岸会计准则的具体比较作者:郑达谦来源:《财会学习》2011年第01期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发展,中国内地与中国台湾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经济相互依赖度也日益加深。

在此背景之下,研究和比较两岸的企业会计准则,让两岸的投资者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更加充分了解两岸会计准则的异同点,减少投资决策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本文以中国内地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台湾1982年之后制定和修订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作为比较对象,选取几项差异显著的重要的具体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并指出二者的主要差异、原因及影响。

一、借款费用1982年12月31日,中国台湾财团法人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公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三号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准则》,1985年3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01年1月11日第二次修订。

2006年2月15日'中国内地财政部经过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中国内地与中国台湾具体规定的比较(1)借款费用有关资产范围之比较在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应将利息资本化的资产仅包括:①为供企业本身使用而购置,或由自己或委由他人建造之资产,②专门建造或生产以供出租或出售之资产,如建造船舶、开发不动产或营建业建造房屋等。

但下列资产不得将其利息资本化:①短期间内经常制造或重复大量生产之存货;②已供或已能供营业使用之资产;③目前虽未能供营业使用1惟亦未在进行使其达到可供使用之必要购置或建造工作之资产。

此外,土地如未进行开发或建造工作,不得将购置土地之利息资本化;如已积极进行开发或建造工作,则在该工作持续期间应将土地及开发成本之利息资本化,作为建筑物之成本。

惟若土地开发后系供进行出售,则资本化之利息应作为该土地之成本。

而中国内地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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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比较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需求者据以决策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自身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长期以来,有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比较研究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会计实务界普遍关心和重视的核心问题,中外会计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已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研究成果①。

但是,细研读这些成果后,我们不难发现以往的研究成果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过分注重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而比较的实质性内容过少;第二,只重视比较差异,未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分析;第三,专门注重于中国大陆与港、台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比较研究,仍很零散,缺乏系统性的总结。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详细而系统地比较分析,从深层次剖析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完善大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体系以及大陆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作了理性的预期和展望。

一、引言由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三个地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基础及社会经济环境上的差异,造成了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存在很大的差别。

从法律渊源上来看,台湾的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其有关上市公司的具体法令、法规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的特点,如,《台湾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些具体细节较大程度的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做法,台湾的《商业会计法》的法律体系归属应划入到大陆法系之内,它基本上是法典型的成文法。

香港由于历史因素和政治因素,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较大,尤其是英国人的习俗、商例、政策等广泛的渗透于香港《公司条例》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之中,因而香港的法律较多的强调惯例在会计实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大陆法系,但其具体的立法更多体现着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并且祖国大陆的《公司法》博采众长,在具体的制定中适当地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律、法规中的科学和先进的做法,并且吸收了港、台地区一些合理的法律条文,中国现已颁存的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还有《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

因而,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大陆与港、台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但是由于两岸三地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差异,也就造成了中、港、台三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

二、关于上市公司主体资格认定上的比较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是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主体的确认问题。

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一般均依据国际惯例的规定和本国的客观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考虑,因而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香港地区在《公司条例》第32章规定:“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是指一间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同时第151H条又规定:该条适用于任何法人团体,只要有关团体的股份是在一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由此可见,要成为香港的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按照《公司条例》规定的条款挂牌上市。

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是1986年由香港的四个联合会(所)②合并成立的组织,主要负责维持香港股市的诚实、效率与公正,同时也要保证它的会员财务健全、从业行为正当。

台湾方面对于上市公司资格的规定,则显得较为笼统、简单,如:《台湾公司法》则将上市公司定位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并且按照《台湾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并且必须发行股票,而且还规定发行股票的具体时间定为公司设立登记或发行新股变更登记后的3个月内。

这与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的上市交易的具体步骤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台湾,一般来说一家股份公司在上市前应该先进行上柜③交易,进而达到一定规模和条件后再进入正式的证券市场进行上市交易。

④中国大陆关于上市公司的认定可见《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指出:“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份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的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的审查、批准,而且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和满足相当的条件才可能获得上市的资格条件。

通过上述三个地区关于上市公司资格的认定条件的公析,我们不难看出两岸三地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资格的认定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中国大陆对于上市公司资格的规定的要求更为严格,而相比之下,香港、台湾的要求则显得相对较为宽松、笼统。

笔者认为,两岸三地关于上市公司资格的认定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差别,与这三个地区的证券市场发育程度、有关的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序以及相应的经济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

香港是世界公认的金融中心,由于历史政治原因而受英国的法律、英国人的习俗、文化氛围的影响比较大,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善。

香港的证券市场建立的较早(1891年首家证券交易所就已经建立),现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完善,并且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因而对于上市资格的认定较为宽松。

台湾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也非常成熟,其首家证券交易所于1962年就开始运营,据现在已有近40年的历史。

台湾的法律体系原本应归属于大陆法系,现在的《台湾公司法》还博采了英美法系的立法之长,已经发展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再加上台湾各项立法不断地吸取外国立法的经验,因而其整个法律环境已发展的非常完善、健全。

相比之下,大陆证券市场起步较晚,首家股票交易所从成立到现在刚满10个年头,再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当中,因而现阶段对于上市公司资格认定较为严格,这也是适应大陆证券市场客观情况要求的结果。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揭示时间之比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揭示时间,即财务报告的报告频率,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三个地区在此方面的规定,目前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在香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为会计周年账(即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包括半年报告和季度报告)。

关于会计周年账,香港地区在《公司条例》中指出,每一法人公司在年度终了必须向其成员提供财务报告,一般概称为周年会计账。

除有规模的先进的法人公司外,周年会计账通常是公司成员唯一常见的会计资料。

有关周年会计账的具体规定可详见于香港《公司条例》第122条的规定:第一法人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提供依下列期限向公司成员大会呈交的公司财务报告:①若是首次财务报告,须在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②以后,须每年一次。

并且还强调应当将资产负债表和盈亏账的报告日计算至同一天,如果该上市公司为非牟利法人公司,该公司也可以用收支账代替盈亏账,而法例之有关于盈亏账的,也适用于收支账。

香港地区对中期报告的规定为:上市发行人每年的第三、第六及第九个月必须分别编制季度和半年报告,并于该阶段结束后的45天之内发表。

并且还规定:除非有关财政年度为期6个月或以下,否则发行人须就每个财政年度的首6个月编制一份中期报告。

而且此份中期报告须在该段6个月的期间结束时起计3个月内作出公布,并且规定董事会对中期报告的数字须负全责,以确保用于中期报告的数字的会计政策与用于周年账目的会计政策符合一致。

台湾地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揭示的频率比较频繁,台湾《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应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财务报告。

其中,第一季暨第三季财务报告应于每年四月暨十月底以前申报并公报;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半营业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并公报;年度财务报告则应于每个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公告。

同时台湾地区《公司法》还规定,在每一营业年度终了,董事会必须编制会计表册,同时又对建设股息⑤的列示、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处理、公司的设立费用、发行新股、公司债以及差额摊销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由此可见,台湾地区的财务报告编制频率非常高,相应披露的会计信息也更加充分、及时、高效。

中国大陆《公司法》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颁布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报告。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布要两次财务报告,即中期报告和年终报告。

另外,当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公司收购事项时,该上市公司还得编制临时报告,作出重大事件⑥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

将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揭示时间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岸三地的有关法律、法规都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揭示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对自己一年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汇总、编报,以便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详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但是,这三个地区的具体做法是有差别的,香港、台湾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在每个营业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负责进行编制,将财务报告的具体责任落实到董事会头上,而中国大陆则规定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报告,并且具体由上市公司具体负责编制,并未对具体的编制人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不便于当发生纠纷时落实具体的责任。

关于财务报告的编报频率,香港规定有中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半年报告)和会计周年账,台湾地区则规定为每一季度编报一次,而中国大陆则规定每半年应编报一次财务报告,而且必要时还得编制临时报告。

由此可见,香港与台湾地区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频率比较高,相应的财务信息也比较全面、详实,而祖国大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频率则为每半年编制一次,相应的信息量以及信息的及时性与港台地区相比,也显得较为逊色。

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揭示内容的比较由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这三个地区的法律环境、政治体制、经济基础的差异以及各自证券市场完善程度上的差别抑或具体的习俗、文化上的不同,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的着重点、倾向也不尽相同。

香港地区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其一年一度编制的周年会计账。

周年会计账对公司的决策人员来说,可以视作公司分派股息的指标;对外界来说,也可以作为参考公司的盈余损益,决定是否投资于该公司的依据。

香港在《公司条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产负债表、盈亏账、集团账⑦、特殊法人公司的账目、董事会年报、核数师报告等。

其中,资产负债表必须对该公司在有关会计年度末的财政状况提供公正真实的景象;而每份盈亏账则必须公正真实地反映该公司在会计年度中的损益情况;集团账为综合账目,主要反映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由最终控股公司于会计年度末提交成员大会省览;特殊法人公司的账目,是指受专有法章管制账目的法人公司,其有关信息披露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豁免,如:银行公司、保险公司、船务公司、经营收受贷款的公司、国际性空运公司等;董事会年报为董事会通过并由通过会议的主席或是公司秘书签署的报告;核数师⑧报告则指由专业的核数师审核完会计账册后出具的一份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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