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政府的基本要义及现实诉求_唐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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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限政府既表现为一套以自由主义为主要渊源的理念、原则,也是一种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出于对社会现实诉求的回应而形成的治理模式。在处理权力与权利、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上,有限政府主张政府权力有限、政府职能有限和政府规模有限。现代社会里,有限政府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诉求,对于中国而言,其现实诉求是建立一种有限且有效的政府新模式。

〔关键词〕有限政府;自由主义;现实诉求〔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7)02-0061-05

〔收稿时间〕2007-01-16

〔作者简介〕唐德龙(1979一),男,天津宝坻人,中国社会新闻出版总社《中国社会导刊》编辑。

2007年6月第23卷第2期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Beijing

(SocialSciencesEdition)

Jun.2007Vol.23No.2

有限政府的基本要义及现实诉求

唐德龙

(中国社会新闻出版总社,北京100032)

有限政府既是一种理念、原则,也是一种治理模式。在具体政治制度安排中表现为政府的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受到法律的明文限制,公开自愿接受社会的监督与制约;政府的权力和规模在越出其法定边界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有限政府既不是处于“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的无政府,也不是“最弱意义”的弱政府。对于中国而言,政府处于现代化的主导地位,在设计和推动市场经济发育和发展的过程中,要切实转换政府职能,在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又不至于影响市场的发育和发展。这似乎是一个两难选择,其中隐含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必须是一个有限政府,它不仅代表市场经济发展方向,而且政府启动市场化进程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范围的无限扩张和延伸。鉴于此,本文将初步探讨有限政府的理论渊源,理清有限政府的基本要义,并提出中国政府发展的现实诉求。

一、有限政府的理论溯源与公共管理疆域的变迁

自由主义特别是古典自由主义被公认为是有限政府理论最为直接、最为深厚的理论依据。自由主义与有限政府理论之间有着一种天然的理论渊源,它为解决个人与政府的关系提供了一套精致的政治设计思路和独特的理论分析视角。而从现实发展层面上

看,有限政府随着公共管理疆域的实际变化而经历了小政府、国家干预到放松管制等不同时期。可以说,有限政府既渊源于自由主义思想的延伸,同时又表现为公共管理疆域的变迁,二者相互交织、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从理论渊源上讲,有限政府的理论来源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是一种在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潮、意识形态和国家学说,也在现实中演化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制度。有限政府理论随着自由主义的不同时期对政治、经济、社会的关注程度不同,如自然权利理论、

功利主义学说、新自由主义个人优先论等,因而有着不同的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哲学基础。自洛克在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前后第一次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证“天赋人权”开始,贡斯当、密尔等早期自由主义者所作出的努力就是反对绝对主义,争取个人权利,建立宪政政府;而从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以后,自由主义者逐渐关注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特别是亚当・斯密之后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私有财产、市场经济和较少的政府干预;19世纪中后期,以格林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主张政府在社会中的应该充当更加积极地角色,后来的凯恩斯主义则试图以国家的全面干预而拯救陷入经济大萧条的西方社会;二战以后,在哈耶克、弗里德曼、布坎南等人的引领下,古典自由主义开始复兴,其包含了对宪政主义、政府与市场关系,以及对极权主义和全能国家的反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6月

思,并推动了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兴起。总的来说,从洛克到罗尔斯,自由主义者们都在很大程度上将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视为不可侵犯的、最重要的至上价值,而倾向于把政府当成是“必要的恶”——

—政府的建立如果不是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根本就没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从实践角度来看,有限政府的形成直接源于英国光荣革命、美国制宪会议等历史运动,它反映为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抗衡、相互妥协的历史,也即从专制主义国家的权力完全集中,发展到民主国家的立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司法权独立,三权分立,以至现代发达国家公民社会的成长。而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来看,有限政府的发展则更多体现为公共管理疆域的变迁。18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初期,在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主导下,西方国家大多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Governmentthatgov-ernsleastgovernsbest)的政府观,并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20世纪30年代,一场由“市场失灵”导致的西方世界经济大萧条让传统政府束手无策,也让人们开始接受主张积极的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罗斯福新政也由此成为国家干预的源流与典型。二战以后,世界各国政府的职能和规模大肆扩张,“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大政府或全能政府广泛兴起,以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为特征的福利国家开始出现,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先后出现了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并存的所谓“滞胀”现象,同时,政府行为也开始异化,如危害民主、财政紧张、机构膨胀、效率低下、滥用权力、缺乏创意等现象层出不穷。对“大政府”和“政府失灵”的反思,最终促成了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回归和以新公共管理为标志的政府改革的全球浪潮。

二、有限政府的基本要义

一般来说,有限政府主张政府权力有限、政府职能有限和政府规模有限。从权力上看,在现代民主社会,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选民的意志,必然要受到立法和司法权力的限制,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不能肆意行使权力藉以充当任何领域的裁判员。从职能上看,有限政府的职能仅限于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公共事务领域,尽量做到较少从事细节性和具体性公共事务,而绝对不允许政府干涉公民的私人

事务。从规模上看,有限政府的自身规模适度、工作高效,既不是一个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大政府”,也不是一个刻意追求“小而美”的“小政府”。有限政府的基本主张实际已经深入地涉及到从政府作为的限度来看待政府与市场关系、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问题。其中,有限政府理论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上的界定,使政府作为的限度成为可能,而政府作为的限度又为合理解决政府与市场关系、权力与权利关系提供保障。

(一)限制权力,保障权利

基于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理论,实际上是一种试图通过限制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来协调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关系,并在公民个人的适当自由和政府权力的适当范围之间寻求某种平衡的政府理论。这种“平衡”意味着政府权力受到严格限制,而公民权利得到有效而充分保障。权力与权利是公法研究领域中最为常见的一对基本范畴。权力一般指国家权力,即公共权力或政治权力;权利,一般是指公民权利,或是人权。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权力与权利的地位长期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近现代国家的宪法确认“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的治国方略之后,“权利至上”、权利相对于权力的优越地位得到强调与肯定,并成为现代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不论古典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其理论至少有一个共同点:个人必须保留某些基本权利,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越这些权利。”[1](225)有限政府理论认为,社会公众并没有把所有权力都让渡给国家(政府),而是保留了一些国家不得进入、不能干涉的领域,这也就是所谓公共权力的界线所在。国家的行动必须以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与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为底线,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越这个边界。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政府权力是由公民权利所派生的。“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2](257)简单地说,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于:权力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力,并保障和促进权利的实现:而权利是制约权力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力量,它的有效而充分的实现,将有助于克服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而导致的专横、腐败等权力异化现象。

自古以来,许多先哲就对权力的危害性与扩张性有过众多独到而精辟的论述。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154)英国阿克顿勋爵也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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